“13岁杀人”焦虑何解?专家:刑罚仅是猛药,治根仍需社会“温补”
【看苏州专稿 文/大江】
13岁、性侵、杀人。
近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事件持续刺痛着公众的神经。
根据媒体报道,10月20日,大连一名13岁的男孩蔡某将邻居家10岁的女童王某骗到家中,试图性侵并多刀杀死了她,随后将尸体扔到了绿化带当中。
这起杀人案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的是大连警方发布的一份警情通报: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以后见了小孩子是否要躲着走?”
“未成年人应该保护加害人吗?”
有网友认为,既然“加害人”故意杀人,就应该严惩。而年龄不应该成为“免死金牌”。
部分网友认为,不重判就是变相地鼓励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的一方。
还有网友提出担忧,如果小时候没有为此负责,长大后是否会做出更为严重的事情。
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案例在网上并不少见,部分案例究其犯罪细节,甚至令人不寒而栗。
在2013年,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约她至自家,将其杀害,还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
与年龄不符的冷酷与残忍,让“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社会敏感问题。极少数未成年施暴者,对陌生人、同学甚至家人痛下杀手,严重挑战道德伦理底线。
那么,这些未成年的“熊孩子”和监护人要对此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才能治理“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对解决此类犯罪是否有积极效果?看苏州记者对此采访了多名法学专家和律师。
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监护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正在侦办调查,通过目前的媒体调查进行分析,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磊表示,因为未满14周岁,虽然从法律上不追究蔡某刑事责任,但监护人要负民事责任。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赵磊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于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蔡某的杀人行为受父母指使。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有监护看管和教育的义务。但目前还没有可以追究家长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赵磊表示。
“如果男孩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需承担民事赔偿,女方家属也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赔偿责任。”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猛药,或有效但副作用大。
目前,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14周岁。对于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养。因为无法从法律上加以严惩,让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实这一话题在法律界争议很大。
苏大法学院副教授吴俊认为,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对于13周岁的孩子,其已经完全明白杀人、强奸等行为的违法性,其已经具备很多行为的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其实际上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有不少专家认为,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空间也越来越逼仄。将刑事责任降低到12周岁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会让一些“熊孩子”有所收敛。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原来的10岁降低为8岁。自此,有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不过,在看苏州采访中,法学专家和律师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剂猛药,或有效但副作用大。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会,原是一名从事少年司法的检察官。她在采访中表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国际做法和社会文明化的主流趋势。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设计在14周岁以上,刑法宽缓是国际大趋势。”
她认为,个别儿童恶性行凶固然应当受到惩罚,但这并不能证明个别儿童违法犯罪问题普遍到要通过法律修改的方式来规制,“无客观的数据来证实。”
“如果以社会上很少出现的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将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陈会表示。
陈会表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排除造成法律实施中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
“现阶段‘问题少年’很多来自特殊群体家庭,如‘务工人员’、‘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等,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类天生占劣势的儿童或许会成为严刑峻法的主要对象。”陈会说。
律师赵磊认为,未成年犯罪从轻发落,甚至免除刑罚,是考虑到心智尚未成熟,未来还有一定的可塑性,直接入刑可能诱发更严重犯罪,所以以教育和感化为主。
“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设置其实是国家包容性的体现,要降低设置标准还需要考虑孩子的成熟度等其他多种因素,能扩大震慑范围,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赵磊表示。
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探索“惩戒良方”。
客观而言,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由个别案例决定,而且单纯降低刑责年龄也非周全之策,降到任何年龄都可能存在漏洞。
而对于公众而言,对未成年人施以重型,并不是公众的初衷。但对于部分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超出了公众的接受范围,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存在一定的“漏洞”。
从该案而言,13岁的蔡某杀害女童之后,在同学群里发文称自己未满14周岁。同时,根据媒体报道,蔡某在同学群中还“疑似炫耀此事。”
苏大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认为,该事件引发公众愤慨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加害人认识到了违法,却利用法律漏洞实施了违法行为。”
这也是诸多网友在评论中所说的“以后见到小孩绕着走”的原因。
程雪阳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却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
同样支持这一建议的还有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
孙煜华介绍,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目前,被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引入。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使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了弹性,为刑事惩戒制度的介入创造了空间,充分彰显了刑法之威慑力。”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李振林认为,对于某些性质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确有必要通过“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这部分“恶意”未成年人予以入罪,以刑事惩戒手段达矫治预防之目的。
惩戒不是犯罪根源,破解“未成年人犯罪”,还需社会系统性“温补”。
根据媒体的报道,“加害人”蔡某曾在小区多次尾随和骚扰女性。那么,此前种种不良行为,如果家庭、学校、社区及时发现并干预,此次惨案是否能够避免?
儿童的问题,实际上是大人的问题在他们身上的折射。犯罪低龄化是多种因素造成的,除了自身的冲动和不良内因,更多的是家庭监护缺失、社会管理缺位等外部因素综合导致。
正如律师陈会所言,违法犯罪低龄化也是未成年人无法适应复杂社会环境或被不良外因影响的表现之一。“对待‘作恶少年’,国家应当通过更多的刑罚替代措施,承担起真正的监管职责。”
“上医治未病”
中国传统中医防重于治的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综合性监管当中,不能将孩子的问题从一道道关口上“滑脱”,掉入犯罪的深渊。这对一个孩子而言,不公平、不负责,也是难以承受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本月(10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以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中透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连续9年下降。
可以看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方面,已有很大成效。根据周强院长的报告,取得这一成效的“法宝”并非“施以重刑”,而是“积极预防”、“教育感化”。
日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在预防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8项教育矫治措施;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订草案丰富了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明确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问题,此次修订草案暂没有涉及。在会场上,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降低门槛”的建议,并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可按成人的法律来执行。”
不过,还有人大代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
从家庭到社会,从事前干预到事后矫正,做到分类防治,各尽其责,互相配合。相信在不久之后,根据我国国情开出的这一剂“温补良方”,能够逐渐祛除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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