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 星期五

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本文转自法律出版社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展开,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建筑施工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涉外单位和建筑施工队伍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势在必然。但在实践中,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导致本身工程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纬律师事务所全新出品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签约》一书结合实际情况,从承包人的需求出发,归纳出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签约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并通过实务案例逐一介绍,以期指导当前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签约工作。值此新书上市之际,责编特提炼汇总出书中7章24则实务案例索引,分享于此,供从事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人员,以及国际工程管理、建设等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参考使用。

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一带一路”国际工程法律实务指南丛书
丛书编委会主任·曹义孙
丛书主编·朱树英

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曹义孙,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民盟盟员,曾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任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赣江新区仲裁委员会)主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及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史良法学院院长,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届特邀咨询员,厦门大学常州校友会会长,常州仲裁委员会等多家境内外仲裁机构仲裁员。

朱树英,建纬研究院院长,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赣江新区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评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朱树英律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有300多篇论文在国内外刊物和专题会议上发表。朱树英律师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过28年。1992年-2021年担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承办过近千件有关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其中多为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朱树英律师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首屈一指,他在非诉讼领域首创的全过程和阶段过程服务模式,为拓展中国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作出了显著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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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与签约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编
陈军·主编;宋玉祥 李靖祺·副主编

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陈军,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MICOB)、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MRICS)会员;2017年至今,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中国区测评专家;入选2018年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首届仲裁员。陈军律师负责的国际业务部集合了位于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区域的专业人员,协作一致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无缝、高质量的专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东道国投资法律分析,跨境投资牵头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运营、重组、整合咨询服务,跨境融资设计及管理,交易协议,项目融资,国际仲裁。

宋玉祥,男,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负责人,入选2018年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专家,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法律专家,中国电力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法律专家,《项目管理评论》杂志编委。曾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并具有多年常驻项目现场工作的实操经验。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宋玉祥律师长期为“走出去”央企和头部民企系统单位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主持或参加过50多个国家数百个境外项目的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涵盖了能源、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光伏电、风电和电网等)、油气矿产、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海工、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国际工程领域,擅长国际工程承包、对外投融资、境外项目运营维护、成套设备进出口等复杂贸易,技术进出口,索赔与反索赔等商事争议解决和境外项目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深受客户信赖和高度评价。

李婧祺,女,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李婧祺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曾供职于某大型建筑设计院多年,具有丰富的建筑结构设计、工程施工配合以及工程现场服务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为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争议解决及非诉讼全过程法律服务、国际工程项目法律服务。

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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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实务案例索引24则

1.中国A电站工程公司、印度尼西亚B电站工程公司与印度尼西亚C工程公司承包合同争议仲裁案

2012年9月24日,中国A电站工程公司、印度尼西亚B电站工程公司组成分包商联合体与总承包商印度尼西亚C工程公司签订了英文版工程、采购和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约定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总承包商未能提供项目土地中施工必需的永久道路用地、厂区大门坐标位置及相关数据,进而总平面图无法提交业主批复,导致分包商的初步设计与施工不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后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退还预付款,并不顾分包商异议擅自兑付了分包商出具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双方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后分包商向贸仲申请仲裁。

2.越南A公司与中国B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仲裁案

2015年10月14日越南A公司委托越南C招标公司就越南某市桥梁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5年11月29日B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其以500万美元中标,并于2015年12月9日支付了中标服务费10余万美元。2016年10月30日A公司以其正在与E公司合并为由拒绝履行涉案工程承包合同。经再三催促无果后,B公司将该案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3.中国香港A贸易公司与新加坡B能源公司、中国C开发公司采购框架协议争议仲裁

2010年7月24日中国香港A贸易公司于新加坡与新加坡B能源公司就采购印度尼西亚煤炭事宜订立《框架协议1》及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预付250万美元作为可偿付预付款保证金,B公司应A公司的书面请求需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可偿还的预付款保证金。2010年7月30日中国C开发公司向A公司出具担保函,约定其对B公司的250万美元预付款保证金承担无条件担保责任,并承诺每财政年度利润不低于保证金的10%。合作终止后,B公司拒绝返还保证金且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后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中国A公司与东南亚某国B公司保函欺诈侵权纠纷诉讼案

2014年1月3日,东南亚某国B公司就位于东南亚某国某省的两家锌精炼厂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国A公司与其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以5.15亿美元报价中标后,为提交合同金额7%的履约保函,遂委托中国A银行向东南亚某国B银行开具以B银行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反担保保函,金额为2,575,000美元;同时A银行指示B银行开具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金额同为2,575,000美元,保函保证责任为:“A.未能或拒绝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协议或规定;或B.根据招标文件未能或拒绝提供履约保函”。后B公司在约定的签约日前依据本地保函向B银行成功索赔,且A银行于B银行支付索赔后向B银行支付了2,575,000美元。后A公司以欺诈为由将该案诉至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中国A化工公司、中国B建筑公司与泰国C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案

2012年7月,中国A化工公司与泰国C工程公司组成的分包联合体与中国B建筑公司就泰国某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格、竣工验收标准、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后,2014年6月A公司组织外聘钢结构专家及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遂与B公司签订《关于工程有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并确定整改方案。后因B公司迟迟未整改导致A公司整体投产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双方协商未果后,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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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孟加拉国巴拉普库利亚煤矿案

1991年孟加拉国A公司就孟加拉国巴拉普库利亚煤矿项目进行全球公开招标,中国B公司中标后与A公司签订了交钥匙工程合同,就工程价款、工期等进行了约定。总承包合同签订后,B以邀请投标方式选定中国C公司和中国D公司分别作为施工分包单位与设计分包单位。该工程于1996年6月1日正式开工,1998年4月5日发生井下“突水事故”停工2年,直至2004年10月才全面竣工移交。

7.孟加拉国栋吉—派罗布巴扎尔铁路案

2011年6月23日,中国A公司以2.02亿美元中标孟加拉国栋吉—派罗布巴扎尔铁路增建二线工程项目。项目结构方面,孟加拉国铁道部与亚开行签订贷款协议,同时孟加拉国铁道部与澳大利亚B工程公司以FIDIC白皮书为蓝本签订了业主工程师咨询协议,并与承包商A公司以《施工合同条件多边开发银行协调版》(MDB2006年版,简称粉皮书)为蓝本签订了承包合同。而A公司则与分包单位孟加拉国C公司,韩国D公司、中国E建筑公司分别签订分包合同。该项目已于2015年12月31日竣工,现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未出现任何责任事故,被视为业界标杆。在谈判与实际履约过程中,业主与A公司对相关变更价款存在较大分歧。

8.尼泊尔拉加普尔灌溉开发区浮桥项目案

根据当地特点,尼泊尔拉加普尔灌溉开发区格如瓦河柯迪亚格哈特浮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浮桥每年旱季时架桥使用,雨季前拆除并入库存放保养,属于非固定的季节性桥梁。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采用交钥匙方式,要求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营地和仓库建设、连接道路、桥梁的制作和运输、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对业主工作人员的培训等责任,该项目最终由中国A公司承接。在谈判过程中,业主与A公司对投标、工期延误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赔偿与工程师权限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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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利比亚战争引发海外EPC项目合作纠纷国内仲裁案

被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利比亚B公司分别于2007年8月、2008年5月签订《单元住宅房和配套服务设施的施工项目公共工程合同》与大学校园工程《公共工程合同》。2008年6月,被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中国C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实施上述合同,约定以全部工程结算总额的76.5%作为申请人的施工费用。

2011年由于利比亚形势动荡并发生武装冲突,我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国民人身安全将包括该工程建设人员在内的公民全部撤回国内。此后利比亚进入战争状态,导致我国在利比亚的全部工程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开展,本案双方发生争议。2015年5月申请人C公司就两个项目争议分别向武汉仲裁委提起仲裁。

10.土耳其安伊高铁二期案

土耳其安伊高铁二期项目要求土耳其本地公司需在项目中完成超过50%的施工,中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遂选择同土耳其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中方企业和土方企业的投资比例为4∶6。中国C公司代表A公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B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外联和市场工作。该项目于2005年中标,并于2014年1月17日完工。该项目具较高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挑战,其本身所反映的高铁项目的风险特征、前期招投标准备阶段的融资问题、合同变更问题等也值得总结学习。

11.中国A工程总公司、中国B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2009年7月29日,总承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C公司就“米苏拉塔地区瓦利德3000套住宅及配套服务设施工程施工(简称瓦利德项目)”与“米苏拉塔地区塔沃嘉3000套住宅单元中1500套住宅单元施工及整个3000套住宅区基础设施、服务性建筑工程施工(简称塔沃嘉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书。C公司为履行上述合同,向B银行共申请开立7份保函。2011年3月25日,C公司以项目所在国利比亚发生骚乱及战争构成不可抗力为由通知B银行暂停支付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保证金额。此后,A公司委托某律所代理B银行起诉该司的保函纠纷、C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纠纷及本案纠纷。2018年3月20日,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A公司与C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经A公司上诉,2018年10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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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阿富汗地铁项目案

阿富汗地铁项目位于阿富汗首都喀布尔。经阿富汗与我国政府商谈,由我国A公司与喀布尔市B公司于1995年3月正式签署项目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3亿美元,于同年11月开工。该地铁机电系统交钥匙工程是我国企业承建的较大的综合性民用机电出口项目之一。土建工作由阿富汗方完成,中方提供线路设计、咨询和铺轨指导。参加该地铁项目的中方分包单位包括多家有实力的承包商,项目各类供货商多达200余家,其中4/5的产品为中国厂家提供。地铁一期工程于1999年12月开始进入系统联合调试,经过阶段性运行,证明该项目系统性能可靠,设备质量良好。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及双方对于国际工程的熟悉程度不同,而各自面临了许多难点并产生了争议。

13.哈萨克斯坦水利枢纽大坝项目案

哈萨克斯坦水利枢纽大坝由我国A公司以EPC交钥匙工程的方式负责承建,该项目分为大坝工程和发电工程两大部分,项目资金的85%由中方银行通过买方信贷向业主融资提供,剩余15%由哈萨克斯坦能源部下属的市水组织承担。2001年2月中哈双方企业正式签订主合同,并于2002年3月15日正式开工。

该工程主合同采用的合同条件为FIDIC银皮书(1999年版)的EPC范本合同,这也是该范本合同自公布以来第一次被运用到以土建为主的工程项目上。总承包单位自上而下给予该项目高度重视,并在现场建立项目经理部。因为哈萨克斯坦政治环境不稳定及其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在项目的建设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并产生了矛盾。

14.中亚天然气管线乌兹别克斯坦压气站项目案

中乌压气站EPC项目普遍工期短,项目从正式授标到投产基本只有15~18个月,需满足“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的要求。由于该项目的设备在国内无法生产,且国际运输周期长,若项目工程因设计和采购滞后将导致成本大幅增加。同时,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设计文件除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范标准外,还须符合当地的国家强制标准。介于国内设计院对于苏联标准和乌兹别克斯坦当地设计标准的不熟悉,致使项目存在设计工作停顿和设计标准提高导致的项目成本增加风险。此外,该项目事实上形成了2个设计审查方,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复杂且存在区域问题和语言问题,任何环节出现延迟或者争议,都可能导致文件签署的滞后。

15.吉尔吉斯斯坦灌溉系统改造项目案

2016年11月2日,我国政府同意承担吉尔吉斯斯坦灌溉系统改造项目,所需费用在中吉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规定的无偿援助项下支付。中国A公司于2017年3月中标该项目。该灌溉项目分6个灌区,建成后将会给吉尔吉斯斯坦当地增加6910公顷灌溉面积,受益人口达3.2万人,同时项目实施期间还可提供6000多个就业岗位,对当地农业、环境发展及两国关系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值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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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某中资A公司签约非洲某国东部省道路项目受目标国别市场整治、法律影响案

2014年3月下旬,A公司签约非洲某国东部省道路项目,项目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开发局。2014年12月22日,上述主体继续签署姆清噶省78公里道路项目合同。该项目是赞比亚国家发展战略“链接赞比亚8000”道路计划的一部分,也是继东部省150公里道路项目之后,A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改善道路周边地区居民的出行条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17.南非中资企业受宏观经济因素影响案

(1)南非市场

2019年12月,由中国A公司参建的北汽南非汽车工厂一期一阶段工程竣工。该工程占地面积54.62公顷,包括焊装、涂装、总装三大工艺车间。到2022年,工厂规划目标产能为5万辆汽车,是中国企业在南非及非洲投资规模最大的汽车工厂。

(2)赞比亚市场

2017年12月,中国A公司与赞比亚水发展、卫生和环境保护部签署赞比亚乔马供水及污水管线改扩建项目总承包合同。该项目是A公司赞比亚分公司成立以来,A公司博茨瓦纳公司与A公司赞比亚公司共同投标的项目,是中国建筑在赞比亚市场成功进入水务工程领域,从赞比亚水发展、卫生和环境保护部手中斩获的首个项目。此次签约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建筑在赞比亚建筑市场的影响力,同时,对于中资企业在赞比亚提升竞争力具有很大帮助。

18.中国A公司受社会、文化因素影响案

中国A公司于1988~2018年间在南部非洲完成了150多个项目,并且博茨瓦纳本土文化已植入公司的管理当中。除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工人几乎均为当地工人外,长期聘用的员工有300多名。此外,2012年起,公司向优秀员工提供赴华学习奖学金,并于博茨瓦纳大学合作培养工程类人才。该公司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为两国关系及友谊作出了重大贡献,为该企业在当地参与国际建设工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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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本企业国际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19-1.投标后到签约期间时间较长,导致真正签约时的现场条件跟投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偏差

在某个隧道道路开凿工程的设计施工总价合同中,日本A公司从投标至中标共历时10个月。在此期间,工程现场铺设了900mm直径的下水管道。A公司未注意该变化仍按原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在施工时发现问题提出索赔后未能获得追加费用。同时,由于工期要求较高,如工期延迟需向业主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因此A公司不得不一边对追加费用进行索赔,一边进行下水管道的一处工程。

19-2.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物价高涨

在某投标有效期为90天的工程项目中,从投标至选定供应商签约共历时8个月。中标人在同意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后,国际原油价格涨至签约时的近2倍,且至工程完工仍在持续上涨。此外,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中因整体工期约定为1年5个月,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不适用成本上涨的调价条款,导致中标人无法承担燃料费上涨的成本。

19-3.以替代方案投标并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的精算问题

某投标人在投标时,作为价值工程投标内容的一部分,向招标人提出了主体工程的施工工艺由钢筋混凝土改为使用PC板(预制板)的方式。中标后的交涉阶段招标人选用了该方式,招标人要求将综合单价合同改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未进行充分分析测算的情况下同意了招标人的要求,因此,在最终结算时双方就追加、变更、数量增加等发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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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印度尼西亚棕榈油项目案

A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棕榈油厂商,自1992年开始在印度尼西亚开展棕榈油生产加工及贸易,并得到了世界银行的投资。A公司的投资项目是印度尼西亚政府推行的“中心场站加小种植户(NES)”计划的一部分。尽管NES计划有效缓解了印度尼西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但随着项目过程中油棕、橡胶树等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大片原始森林和湿地被种植园取代,导致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2007年7月18日,在国际非政府组织“森林人”项目的牵头下,19名签署人联合向世界银行提交申诉状,控诉A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对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且该集团的项目经营行为缺乏合法性。

21.马来西亚A纸业公司案

2014年8月,IFC董事会批准了对A公司共计2.5亿美元的债权和股权投资。截至2014年4月,该公司雇用了2542名员工。2014年5月,国际建筑工会向FSC下属的国际认证服务机构投诉A公司限制了员工的结社自由权。国际认证服务机构调查后,认为没有发现有力证据证明A公司干涉员工的结社自由权。2015年3月,国际建筑工会就相同事项直接向FSC投诉。FSC在调查后认为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A公司未能遵守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随即与A公司解除关联。

22.亚美尼亚Amulsar项目案

IFC于2007年至2015年间共投资A公司1640万美元,以资助A公司在亚美尼亚和土耳其的矿产资源勘探活动。2014年,A公司位于亚美尼亚Amulsar的项目遭到2起投诉:2014年4月,在9个非政府组织和村民代表的支持下,受该项目影响的两个村庄的村民向世界银行CAO提交第一份投诉称其对该项目未来对环境和社区潜在影响的担忧。随后,2014年7月,该项目所在地区的148名当地居民也提起投诉称对该项目产生的生计、环境和社区健康的影响表示担忧。

23.柬埔寨金边国际机场项目案

1995年7月,柬埔寨皇家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波东机场25年的特许经营协议并将机场更名为“金边国际机场”。因客运量增长,A公司出资1亿美元资助金边国际机场的改进计划。2013年6月,来自机场周边两个村庄的59户家庭在柬埔寨非政府组织Equitable Cambodia的支持下向世界银行CAO投诉称机场建设过程中有关的土地征用可能存在威胁和强迫居民搬迁的情况。

24.阿尔巴尼亚Patos-Marinëz石油勘探开发项目案

IFC和欧洲A银行于2009年与2013年为B公司提供了多次融资以帮助B公司为Patos-Marinëz石油开发计划提供资金。2013年3月,阿尔巴尼亚环保主义者代表居民向CAO投诉称B公司的开采技术将威胁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具体而言,申诉人认为B公司的开采技术“诱发”了数百英亩的大规模地质震动,导致居民房屋破裂损坏,给当地居民带来长期的焦虑和不安。同时,还有大约18位居民提起了同类申诉,指控该项目引发环境问题,导致受影响地区的灌溉网中残留了油渣。此外,在2014年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还提出了B公司聘用员工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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