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1日 星期一

0034 如何安全性行为?两性关系中成年人的必修课

这是作者@木木山高 的第34篇文章欢迎转发、转载,但请保留全部完整的信息,包括这一部分。希望你能只字不差地读完这篇文章,只字不差地阅读对于每个人都是很重要的一项技能。

2021年7月到8月期间,整个中文互联网世界都很热闹,接连报出来几起性侵案件,而且都和知名人士,知名企业有关,震惊全网。

吴亦凡出事的时候,我就想写这篇文章。

还没来得及写,阿里员工就出事了,我就想放弃不写了,感觉没啥必要。

直到8月24号,网络爆料湖南卫视王牌节目《天天向上》的主持人,钱枫又出事了。

虽然8月24号当天夜间,上海警方发布案情通报,说明发生在2019年的钱枫事件,因为证据不足,依法不予立案,但是我觉得这篇文章很重要,一定要写出来。

安全性行为这个概念,真的很重要,如果不加以重视,随时可能让人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吴亦凡事件时间轴:

2021年7月中下旬,涉案人员都美竹在微博爆料,中国大陆顶级流量明星吴亦凡涉嫌强奸、诱骗未成年少女案曝光。

2021年7月31日,经警方调查,吴亦凡(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同时,吴亦凡被中国大陆全网、全平台封杀。

阿里巴巴员工性侵案时间轴:

2021年8月7日晚,阿里巴巴集团女员工周某在网上发文,控诉她本人于7月27日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公务出差期间,在某KTV被迫陪酒继而被灌醉,之后先遭客户张国(山东华联超市员工)在KTV猥亵,后来在亚朵酒店住宿时又被其男上司王成文(花名曲一,前阿里集团旗下同城零售事业群-超市生态事业部的区域运营组长),四次进入房间强奸。

事后该女员工周某,向阿里巴巴集团以及HR人力资源部门投诉无果,只能前往阿里巴巴公司食堂发传单维权。

2021年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成文、张国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2021年8月25日,检察机关通报阿里事件:嫌犯张国被批捕,王成文正在审查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钱枫案件时间轴:

2021年8月24日,下午5点左右,网友小艺自曝称两年前(2019年)被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钱枫强奸。

小艺称:2018年的年底在参加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录制期间和钱枫相识,钱枫曾多次邀约,但从未相见。

直到2019年2月在上海,钱枫再次邀约吃饭,当晚聚餐时被钱枫劝喝了很多果酒后不省人事,怀疑被下药。

随后被带回钱枫家,直到第二天早上发现被强奸。

网友小艺在微博发布长篇文章,自述和钱枫相识以及被强奸的经过,还附上了3段监控录像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有全部的音频、视频、文字证据。

据小艺描述,事后第二天,她也向上海警方报警,但是警方未予立案调查,钱枫曾以转账道歉。

2021年8月24日,下午6点左右,湖南卫视发布公开声明,关注到主持人钱枫的相关舆情,正在紧急核实了解中,并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频道暂停钱枫一切工作。

晚上7点左右,小艺在网上公布3段监控录像视频,自称是钱枫当天把她搀扶、拖拽回酒店的视频。

截至写这篇文章的时候(2021年8月27日),以上三件涉嫌性侵的案件都还没有最终结局。

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等待法院判决。

阿里巴巴员工性侵案,王成文、张国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1年8月24日晚上11点30分,对于网民们关心的钱枫涉嫌强奸案,上海长宁警方已经发布案情通告:此案件发生在2019年2月,当时警方经过调查取证,根据情况,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钱枫存在强奸犯罪事实,所以在2019年3月15日依法对此事正式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警方同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直接送达肖某,(网名小艺/女当事人),并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肖某并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之后也未申请案件复议。

简单说就是:钱枫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8月27日,湖南卫视和钱枫相继发出公开声明,因为钱枫个人原因,从即日起钱枫退出《天天向上》节目组,同时钱枫和湖南卫视解除合作关系的。

这三个案件,因为涉及知名人士和知名企业,都在网上引起轰动效应,微博浏览量超过几十亿。

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我们普通人在围观吃瓜的同时,也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

如何避免强奸案发生??或者说如何避免强奸案发生在自己身上??

最简单的答案:不发生性关系。

但是这不可能。

性,是人类的本能,是人类最原始的欲望,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本行为模式。

性行为,指同性或异性间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而出现的动作和活动。

人类的性活动,是身体对性欲的表现方式,是行为、感觉的相互作用,牵涉到人的不同层面,包括社会层面、心理层面、生理层面、认知层面、行为以及情感层面。

性,对于人类有致命的吸引力,99.5%的人都无法拒绝。

既然我们的生活中必须面对性,那如何避免强奸案或猥亵案发生在自己身上?

换句话说,如何自我保护?

其实不仅仅是自保,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家人以及性行为中的另外一方。

在性行为中,要规避风险,首先一定要明白一个基本原则:性同意 Sexual Consent,也称为性合意。

性同意:

(1)是所有参与者之间明确的、自愿的性行为协议。在发生任何类型的性行为前,都必须得到性同意,表示性行为的参与者接受彼此的行为,是合意性行为的前提。

解释:参与性行为的所有人都必须同意、自愿、接受性行为。

关于这一条内容,必须引起重视的就是年龄问题。

低于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的人,会被法律假定无能力对性行为给予真正有效的同意。

所以,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与低于合法年龄的人所进行的性交,都会被认定为性侵犯或法定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性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自愿),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在香港,异性恋和女同性恋,性同意年龄为16岁。“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士性交”属刑事罪行。

澳门不分男女或性倾向,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4岁。

根据日本刑法规定,日本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3岁。

加拿大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

在美国,性同意年龄从16岁到18岁不等,具体取决于各州规定。

美国30个州已将性同意年龄定为16岁;7个州将性同意年龄设置为17岁,而13个州将性同意年龄设置为18岁。

欧洲,各司法权管辖区订有不同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同意年龄)规定。

马耳他和土耳其,皆为18岁;意大利、德国和葡萄牙等国家为14岁;捷克、希腊、丹麦、瑞典等国家为15岁;荷兰、俄罗斯、英国等国家为16岁。

根据韩国的刑法305条,任何人与未满18岁(西历生日)的人性交,将会以强奸罪论处,并且至少坐牢三年。

中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来西亚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

菲律宾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2岁,与未满12岁的儿童性交则被视为强奸罪。

新加坡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是16岁,新加坡不允许同性性行为(但法律不会积极执行)。

泰国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5岁。不论性倾向,另外有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一方如果事后后悔,有权提出诉讼。

越南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根据越南刑法规定,与未满16岁的人性交将处以一到五年有期徒刑。

伊朗,非婚性行为,无论任何年龄都违法。而伊朗的最低合法结婚年龄为男性18岁,女性16岁。

(2)获得性同意的性行为必须是得到对方知情和认同,在对方有清醒意识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并且是可撤销的。

解释:关于这一点,因为比较复杂,所以解释要多一点。

参与性行为的所有人都有知情权,并且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表达同意,如果对方已经醉酒,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无法保持清醒的意识,无法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无法给予明确的性同意,那就不能有性行为。

受药物或酒精影响而神志不清者没有能力给予有效性同意,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在这里单独提喝酒这个内容有点太小题大做了,喝酒明明是很正常的社交行为。

从目前网络的这些案例来看,男男女女在一起,风险实在太高了,特别是喝酒之后。

吴亦凡、阿里员工、钱枫这三个案例,都是在女方喝酒之后发生的强奸和猥亵,所以在醉酒情况下,男女关系极易出现纠纷。

另外,性同意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随时撤销,哪怕已经开始性行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任何时刻,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中止,如果任何一方表达不同意,那就必须马上终止性行为,如果不听劝阻,一意孤行,继续行事,即构成强奸罪。

关于“性同意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随时撤销,在性行为过程中的任何时刻,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中止”这一条,希望各位一定要注意一下,因为这一条内容极其容易被忽略。

大多数人都以为只要一开始有性同意了,就等于整个过程都有性同意了,这是对于性同意最严重的误会。

最近几天,因为网上爆料各种性侵事件,看到网友们调侃,以后约会或谈恋爱,都要签署《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保证书》了,这东西有用吗?

能保证性行为的参与人绝对安全吗?

答案:这个保证书没用。

发生性关系,需要参与者从一而终都是自愿同意的,甚至是每一秒都是自愿同意的,而不只是签个协议,一次性授权。

说得更直白一点,就算性行为进行到了一半,任意一方不同意了,那也必须停止,否则就是强奸。

还有要注意一点,如果是在受到威胁、恐吓或权势压迫的情况下,这个时候表达的意思不是出于自愿,不能被认定为“性同意”。

威胁或恐吓,一般人碰不上这两种情况。

但是通过权势压迫,来逼迫某人发生性行为,可能是大多人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情况。

比如职场中,有上级领导以工作或业绩为由,逼迫下属和自己发生性行为,在这个情况下,下属做出性同意的决定不是出于自愿原则,不能被认定为“性同意”,所以上级领导以任何理由逼迫下属和自己发生性行为,依然属于强奸。

还有一种情况,若某方以欺骗和隐瞒的方式来获取他人的性同意,那么该次的性同意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比如,若甲方在某种情况下已同意与乙方进行性行为,但乙方在相关问题上说了谎,那么甲方便不能对此给予完全知情的同意。

举例,甲方同意与乙方进行性行为,因为乙方说自己的某航空公司飞行员,年薪120万,但是实际上乙方根本不是飞行员,年薪也没有120万。

这就是乙方隐瞒信息,欺骗甲方,这样的性同意也是无效的。

(3)性同意只有通过可以相互理解的言语或行为明确表示出来才是有效的,沉默或不反抗并不构成性同意。

解释:只有在双方可理解的范围内,明确表示同意,才有效果,如果双方语言不通,无法沟通,则不能认定为性同意。

还要注意,沉默或不反抗并不代表性同意,长期以来对于性同意的教育宣传,多以No means No(“不要”意味着拒绝)为诉求,意思是任何人对于不愉快的性要求都有说“不”的权利。

然而,许多性侵害受害者甚至连说“不”的能力都没有。

许多人忽略了性行为的发起人有确保性行为的发生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的责任,当性侵害发生时,仍然将错误归咎于受害者 。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在性同意方面,不断有人提出多种新的性同意模式。

其中又以“只有同意的时候才表示同意(Only Yes Means Yes)”这个概念发展最迅速,最被大家广泛接受。

Only Yes Means Yes,只有同意的时候才表示同意,就是强调性主动的一方有责任确认另外一方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同意」性行为,而不是用「没有说不就等于愿意」的模糊态度侵犯他人。

同时,Only Yes Means Yes也是鼓励「沟通透明化」,避免「性同意」成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争议点,也能降低对性行为双方造成伤害的可能。

性同意的内容是双方之间事先达成共识的性行为,对一定范围内性行为的同意,并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性行为的同意。

举例,同意某种形式的性行为(例如接吻)并不表示同意其他形式的性行为(例如性交)。要更进一步的性行为,需要更进一步的同意。

(4)任何没有获得性同意的性行为均为性暴力,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而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情况可视为强奸或性侵犯。

解释: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就是,无论性行为的双方是什么关系,都必须获得性同意。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夫妻关系、情侣关系,在进行性行为的时候不需要获得对方的同意,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观念,就算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未获得对方的允许强行发生性行为,依然可能构成强奸罪(婚内强奸)。

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为什么一定要预防强奸罪?

因为强奸罪在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量刑都很严重。

而且在男女之事方面又存在涉及隐私取证困难,关系模糊的地带,哪怕时过境迁,也有诉讼风险,稍有不慎就是牢狱之灾。

钱枫事件就是在事发2年后,哪怕公安机关之前已经认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立案,但是女方当事人依然要继续公开向男方施加压力,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在文章的开头也说,不仅仅是保护自己,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家人不受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后总结一句话:无论何时、何地、和谁发生性行为,都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获得对方自愿同意。

最后,关于性同意有个很好的例子:

某人A喜欢吃火锅。

虽然大家都知道A喜欢吃火锅,但是如果A不想吃火锅,其他人也不能强迫。

即使有人准备好了火锅请A来吃,A仍有权利选择吃与不吃。

A吃火锅的决定可以随时改变,今天想吃火锅并不代表每天都想吃火锅,吃火锅吃到一半,不想吃了,也可以随时不吃。

A在无意识状态下无法确定是否想要吃火锅,这个时候更不能强迫A吃火锅。

A有权利选择是否吃火锅,A有权利选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谁吃火锅,A也有权利选择随时停止吃火锅。

愿我们大家都能心满意足地、愉快地、安全地吃火锅。

常见问答:

问题(1):

如果对方喝醉酒,没有拒绝我,我可以跟他发生关系吗?

回答:性同意,强调性行为的基础是相互尊重,彼此愿意。

只要对方有醉酒、用药、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清楚表达意愿时,都不适合贸然进行性行为,因为在那样情况下的「同意」并不算是真正同意。

而且即使没有拒绝,可能代表无力反抗,不等于就是同意。

只要你不确定对方是「意识完全清楚」的同意,就不应该进行任何性行为。

请记住,醉酒之后发生性行为和深夜在酒吧门口“捡尸”的行为,都属于性侵害行为。

问题(2):

我问对方要不要发生性行为,对方没有回应,但是其实她是很想要的。

回答:性同意,不要主观揣测对方的想法,要先询问对方有无意愿和你发生性行为,而对方只要沉默、没有说同意,都不要进行下一个动作,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问题(3):

Ta都和我接吻、给我摸了,结果都到最后一刻,才踩刹车喊停,我怎么可能顶得住呀?

回答:就算是遇到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情况,也必须立即马上停止,要不然就麻烦大了,想想后果,很可能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牢狱之灾。

性自主同意权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该剥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任何时刻,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中止。

这就好像原本吃火锅点了桌子菜,但吃了三口不想吃了,当然就不吃了,任何人都不能强迫Ta把这一桌子菜吃完。

而且如果学过一点点经济学,或者有一点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不应该做出强奸这样的傻事。

强奸,为了一时的、瞬间的快感,而很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在未来3-10年,甚至更长时间都失去做爱的机会,就这一点,从任何角度来说,强奸都是划不来的,极其愚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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