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杨东律师为涉嫌盗窃罪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XX)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8月25日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杨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翻窗进入本市青羊区被害人薛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21321元、新加坡币938元、戒指一枚、XX牌手表、X牌手表各一只(共计价值16 8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逃至青羊区某停车场被保安抓获。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鉴定报告书中关于手表等的价值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前科,赃物已退还,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翻窗进入本市青羊区青羊大道薛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21 321元、新加坡币938元、戒指一枚、XX手表、X手表各一只(共计价值16 8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逃至青羊区某停车场被保安抓获。现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款、赃物照片,指认赃款、赃物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钱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款、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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