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CK线上线下遭遇“撞脸”,到底哪个是本尊?
“包包全部5折,但不知道是不是正品!”来自重庆巴南区的胡女士在社交论坛上传了一张自己在观音桥步行街中央看到的“小CK”展台位及包袋照片。不少网友在评论区回复她,“明显是假的”“字母都拼错了”。
“款式几乎全部跟小CK的一样,不仔细看还真没发现。”和胡女士有相似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近日,界面重庆走访发现,被消费者称作“小CK”的新加坡快时尚品牌CHARLES & KEITH正面临着线上、线下被“撞脸”的现象。
其中,与小CK英文拼写和门店装潢极为相似的品牌“CHERLSS&KEICH(查尔斯.凯萁)”、“CHANRS&KEATN”已注册了商标,且均在重庆开设有线下实体店,在宣传时也称自己为“小CK”,使得不少消费者分辨不清。
上为CHERLSS&KEICH店面,下为CHARLES & KEITH 店面
调查:撞脸品牌只有个别字母不同
据了解,CHARLES & KEITH 于1996年在新加坡开设第一家专卖店,经过数年的迅猛发展,至今已在亚洲、欧洲和中东超过32个国家开设500多家专卖店。2011年,CHARLES & KEITH 中国上海总部成立。其鞋履系列及包袋、眼镜、配饰等产品以时尚、性价比高等优势受到年轻女性的喜爱,不少单品在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平台上被迅速带火,常有“一包难求”的情景出现,常被时尚自媒体称作是“开了挂的品牌”。
CHERLSS&KEICH(查尔斯.凯萁)门店
2019年12月27日上午,界面重庆在重庆杨家坪商圈富安百货二楼发现CHERLSS&KEICH(查尔斯.凯萁)门店,该门店与新加坡小CK的差异是:CHERLSS与CHARLES的第三个字母和第六个字母不一样,KEICH与KEITH的第四个字母不一样,整个品牌的差异是三个字母,如果不是对两者有深度了解,很难分辨谁是谁。
该门店的位置与杨家坪轻轨站出口站平层,步行距离仅400米左右,门店占地约50平米左右,店铺装潢以黑白两色为主,其外立面宣传海报与小CK相似,也采用外国模特。店内大部分呈列的产品为包袋,价位在100-300元之间,且正在进行圣诞节期间促销打折活动。
据了解,“正牌小CK”CHARLES & KEITH 对特许经营专卖店的开店要求为店铺面积在150 - 200 m²,位置需在大型购物广场或购物街,周边最小人口数为100000名居民。两者在店面体量上有着明显差异。
CHERLSS&KEICH 产品
CHARLES & KEITH产品
CHERLSS&KEICH 产品
CHARLES & KEITH产品
据界面重庆观察,店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包袋与小CK款式雷同,其中不乏有2019年大火的漆皮腰包、蛇皮纹圆环手拿包、流苏信封包等,还有一部分包包则与COACH、GUCCI等大牌包袋款式“撞脸”。
店内售货员向界面重庆推销产品时,也称自己为“小CK”,但表示自家品牌与新加坡小CK并无关系,是国内的“小CK”,“如果顾客主动问区别,我们会解释,不问的话我们肯定也不会说。”售货员称。
解释与不解释的区别关乎到后续的退换货问题。据售货员称,若事先跟顾客解释清楚两者品牌的区别,则包袋售出后一概不退不换,若在不解释的情况下被要求退款,则按照商场正规流程办理退货退款,前提则是保留标签原样与购物小票。
评论截图
界面重庆在某点评网站上搜索该店点评,一位叫“斯托屯耳”的网友评论到,“路过杨家坪步行街小CK居然打五折,一看质量有点不敢恭维,再仔细一看,妈呀~~山寨版小CK就两个字母不一样,太有欺骗性了。”
据了解,CHERLSS&KEICH(查尔斯.凯萁)已在广东、四川、湖南及上海等城市开设旗舰店。而另一品牌CHANRS&KEATN则在武汉江汉路,长沙黄兴路,苏州平江万达,广州北京路步行街,东莞南城印象汇,合肥淮河路,成都春熙路,海口解放西路,重庆观音桥步行街、南坪万达金街等十余个地方开设店铺或快闪店。
据知情人士透露,有些品牌的经营策略会以“快闪店为主,实体店为辅”,快闪店常设置在步行街中心位置,以五折的优惠力度吸引大量人流,“一般只开两个星期,几乎没有装修成本,即便客户要退货也没地方退。”
除了线下实体店,线上电商平台上的“山寨小CK”更是多如牛毛。输入“小CK女包”,搜索结果有100页之多,随机点开一家名为“Camila Korali”的店铺,款式也与正牌小CK高度相似,客服对此回应,“与其他品牌款式相同,但品牌不同。”
在微博上搜索“小CK山寨”的关键词,发现全国各地不少消费者都有遭遇“山寨小CK”的经历,多数是因一时未分辨字母的区别而买了山寨版包包回家,退货却屡遭阻碍,“去店里理论的结论是不给全退,最后换了个手链,只退了差价。”名为-lyss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维权经历。
幕后:侵权快销品抄袭成本低
在某投诉平台上,界面重庆看到,关于“小CK”的相关投诉有59条,内容关键词多为“打着小CK的名号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呼吁相关部门“作出处罚”“下架产品”。
为什么这种让消费者混淆不清的商品还能在正规商场正常销售?富安百货相关负责人称,“该品牌手续齐全,按正规流程进驻商场”,对是否存在山寨其他品牌的情况不清楚。
在走访中,界面重庆随机向一位光顾过CHERLSS&KEICH的消费者刘女士询问是否了解该品牌时,她表示“不太了解,但价格便宜山不山寨也无所谓,反正是背个款式。”
天眼查信息显示,CHERLSS&KEICH为广州市源泰皮具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目标群体为女性消费者,主要经营女包、鞋履及配饰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CHERLSS&KEICH”信息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信息显示,查尔斯.凯萁注册商标为“CHERLSS&KEICH”,于2018年7月首次提交,目前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界面重庆还注意到,在商标流程中,该品牌于2019年9月提起了商标转让申请。
而早在2012年9月,“正牌小CK”CHARLES & KEITH 就提交了注册商标申请,2019年9月重新提交申请,目前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是因字体改变需要重新提交。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林祖锋律师告诉界面重庆,因为有正规的商标注册环节、加上抄袭成本低、利用部分消费者“认价不认牌”的心理,这些走捷径的品牌才有了肆意蔓延的空间。
CHARLES & KEITH 宣传海报
据CHERLSS&KEICH官网信息显示,其竞争优势是“原创设计”,当界面重庆对雷同款式表示疑问时,售货员也坚称,“我们和小CK的设计师是同一个人”。
然而,CHARLES & KEITH相关负责人反驳了这一说法:“没有可信性,我们的设计师都在新加坡。而且是多个设计师,都是in house的(机构内部的)。”
对此,林祖锋律师表示,包袋的款式可通过登记版权和申请专利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保护,“由于快销品要在市场上进行快速流通,往往申请专利的审查过程较长,与产品上市销售之间存在时间差,即使是在获得专利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对方往往会采取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拖延诉讼进程。这也是山寨抄款式毫无顾忌的原因所在。而且由于维权成本很高,很多品牌也只能选择听之任之。”
因此,他建议,在知识产权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品牌经典稳定款应尽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那些易过时的款式则可考虑对设计图登记版权。此外,对于一些有创意的装饰性元素,可以考虑申请商标,让这个元素成为品牌的标志之一。
维权:必要时注册防御商标
CHARLES & KEITH 门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但是,林祖锋表示,认定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非常大,对这类突然间走红的品牌而言,因缺少品牌的积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更是难上加难,故这类突然间走红的品牌存在被仿造的风险更大,品牌方在维权上受到的阻力也更大。
另一方面,品牌方也面临着“打击山寨还是谋求发展”的两难选择。前不久,声称自己遭遇了7000家山寨店铺围攻的奶茶品牌“鹿角巷”终于在内地市场拿下了涉及餐饮、咖啡厅等业务的第43类商标。创始人邱茂庭申请商标始末足足耗费了29个月,在这段时间里,山寨店抢走了原本属于正牌的销售额,而专心维权的鹿角巷也在层出不穷的茶饮品牌里渐渐被遗忘。
目前,CHARLES & KEITH采取的应对方式是通过官方微博发出声明,据CHARLES & KEITH相关负责人介绍,正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裁定撤销涉嫌侵犯“CHARLES & KEITH”的注册商标。
CHARLES & KEITH官方微博声明
“商标被撤销后,对方就不能再以注册商标方式继续使用商标;若继续以非注册商标方式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品牌方企业在固定了侵权证据后,可向商场或电商平台发出侵权警告信,要求其整改下架,不得再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林祖锋律师说。
“这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林祖锋律师建议,知识产权维权经常是遭遇侵权后的被动“迎战”。对于权利人而言,相对于后期补救,防患于未然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应在企业发展之初或产品上市之前做好事前防范,例如,及时申请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必要时申请注册防御商标。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将其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止他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例如,韩国三星公司就在其手机、电视、计算机等多种电子产品上均注册了“Samsung”商标。
此外,被侵权后积极维权也十分重要,建议权利人及时通过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全方位地收集证据。例如:证明权利人享有权利及使用商标情况的证据、侵权方实施侵权行为并获利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证据等。
文/曹钰 编辑/张力
图/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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