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见义勇为法”真的存在吗
最近,网传新加坡有“见义勇为法”,包括登门道歉,赔付三倍医药费等。但其实新加坡其实并没有具体的“见义勇为法”。
但是见义勇为是如此珍稀而宝贵的英雄行为,如何让全社会形成这样的风气,除了道德的感召,新加坡也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支持。
比如前一段时间的美芝路持刀砍人案,就有至少十名路人面对持刀男子,见义勇为愤然出手,在警方赶来之前控制住了罪犯。
今年3月,有另一名男子当街朝路人挥剑,同样被几名热心路人在报警后控制住,并未造成严重伤害。
从这几个新加坡街头的持刀砍人事件看出,哪怕是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路人也能挺身而出与凶徒对抗。新加坡眼找了律政部一些法律条款,大致翻译如下,供大家参考:
新加坡《刑法》第96条:任何自我防卫都不形成刑事罪;第97条:在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或是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正出现或有意被偷窃、盗窃、破坏、非法擅入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权进行自卫或他卫。
第98条:自卫所形成的伤害不能超越实际所需的力度和范围;如果有合理的机会寻求公共权力的保护,则不存在自卫的权利。例如,B在偏僻地点埋伏,准备杀害A。A有自卫权。在A和B格斗的时候,警察赶到。此时,A的自卫权已终止,因为他有合理机会获得警察的保护。
(勿洛组屋火灾中见义勇为的居民被授予见义勇为奖)
第101条:从自卫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对己或对他会出现人身伤害的时候,他就开始有自卫的权利;只要危险仍存在,自卫权就持续。
第102条:出现下列情况时,自卫权可以扩大至导致施害人死亡,自卫者合理相信:(a) 若不制止,施害行为会导致死亡;(b)若不制止,施害行为会导致重伤;(c) 施害行为是企图强J或导致强J;(d) 施害行为导致绑架或掳人;(e) 施害行为是企图非法禁锢,而且不存在向公共权力寻求解救的机会。
(美芝路砍人事件中见义勇为的市民被授予见义勇为奖)
新加坡国会曾经在2008年、2012年讨论过是否就见义勇为立法,当时的律政部长(相当于司法部长)说明,在新加坡见义勇为,不存在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上不存在民事责任,因为见义勇为者都是以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在采取合理注意的情况下,做出当时有必要的见义勇为的行为。至于刑事责任,必须证明存在恶意,一般来说,见义勇为者出自真诚和好意,很难认定有恶意。
关于见义勇为法,律政部长补充说,新加坡未出现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不敢见义勇为的。实际上,见义勇为的行为经常发生,警方、民防部队也经常公开嘉奖见义勇为者。因此,新加坡目前没有必要设立”见义勇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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