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人眼中的ICO与加密货币
G20刚刚结束对加密货币的讨论,决定了于今年7月出台法规提案,虽然各国在监管的态度上并未达成共识,但已经初步认定了加密货币是一种资产的属性。
这与日前国际知名法律服务联盟IR Global的国际虚拟圆桌会议中,从法律角度讨论区块链与比特币话题时的看法不谋而合。IR Global的各国律师们,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读区块链行业里的关键词:加密货币、区块链、智能合约、以及ICO。
加密货币,可以看成是资产——“以物易物”
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有时也叫数字代币(Digital Token),或直接简称为代币(Token),是一种匿名的虚拟货币,它本质上是一组代码,并借助密码学的设计,使得只有它的拥有者才能转移或支付它。
1. 加密货币是货币还是资产?
加密货币在本质上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投资权益,没有传统货币意义上的政府信用作为保证。公众愿意信任并使用,就有价值;一旦公众认为不可信,代币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信赖利益是基于区块链接技术而产生,加密货币在特定的互联网范围内属于有价值的财产权益。另外,”稀缺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成为货币的可能,例如比特币在2140年达到2100万数量上限,在一个数量恒定的“货币“世界里,如何通过调节“货币”数量保证经济发展,以及应对可能引发的“通货紧缩”,本身就是一种矛盾。
因此,中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均不认可代币的“货币”属性,但是如何定性大多数国家尚未有统一结论。法学界认为加密货币是“资产”或“权益”。这种权益,同时具备财产性、流通性、收益性、风险性的特征,与证券的相关属性极其类似。但是它完全去中心化、价格波动极大、跨平台挖掘等属性,又是证券无法涵盖的。
2. 加密货币能用来支付商品和服务吗?
关于加密货币,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人们能不能使用它来支付商品和服务。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并不构成什么大问题,因为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加密货币不被看作是法定货币,交易人也可以使用它来交换商品与服务,只不过,这个交易不叫买卖合同,而叫“以物易物”的交换合同。
但“以物易物”又会带来新的问题: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并以货币估值;如果加密货币按传统货币来计算,它升值了。那么购买加密货币的交易要不要收增值税呢?这一问题,现今没有答案。
3. 加密货币是法定货币吗?
如果加密货币是法定货币,用它来进行的交易就可以称作买卖合同。但很可惜,在大多数参会专家所在的国家(包括德国、荷兰、瑞士、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巴西),都不把加密货币看作是法定货币。
但它如果不是法定货币,那又是什么呢?这里,各个国家的看法就不同了。美国认为它是证券类资产,德国的BaFin(联邦金融监管局)认为它是类似于外国货币的金融工具,巴西认为它是无形资产,沙特阿拉伯则把它看作是无体物。这种对加密货币的不同定性,将影响着各个国家对ICO的监管政策。
有一个国家与众不同,那就是卢森堡。卢森堡的CSSF(证券金融监督委员会)认为,当有足够多的人以加密货币作为交易的支付手段时,就可以把加密货币看作是一种法定货币。但似乎这个“足够多的人”的条件直到现在还不满足,所以卢森堡还没有把加密货币认定为法定货币,而将其看作是双方合意的投资。
4. 加密货币能用来支付员工工资吗?
如果加密货币是法定货币,它当然能用来支付员工工资。但正如上面所述,几乎没有国家承认它是法定货币。当然,正如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以礼品代替奖金的现象,公司能用加密货币替代工资吗?在这方面,德国的一些网络初创公司开了先河,它们用比特币支付员工薪水。但是由于比特币在德国不是法定货币,所以依照德国的法律及相关判决,用比特币最多可支付员工薪水的25%,而且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比特币。
5. 加密货币可用来做为公司出资吗?
理论上应该是可以的,因为即使加密货币不是货币,至少也可以看作是有价值的物,如果它能被正确估值,其作为非金钱出资方式在理论上应该是可以的。
区块链,应用前景很大并将改变法律服务图景
区块链(Blockchain)实质上是一个网络上公开的、分布式记账薄,去中心化和去信任是其核心特征。因为区块链具有安全、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它在商业上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而它在法律事务上的应用也将改变着现在的法律服务图景。比如,在区块链上存贮的数据,不会因人的主观愿意而被篡改,所以在区块链上执行合约就能去除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这也会使得人的行为更具有预期性。由此引申开来,在公司治理与法律责任的管理方面(它们实际上也是对人的行为的管理),区块链很可能会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
此外,用户只要在区块链上进行注册,就能实现信息公示,并且这些注册的信息是透明的和无法篡改的,因此是可信任的。这能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政府机关、银行、公证机关提供的注册服务。但这种注册服务也可能会产生其他方面的影响,尤其在发生侵权或违约时,因为区块链上的任何注册信息都是不可撤销的,所以损害一旦造成就难以撤销。
智能合约,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难题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一段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也是一个系统的参与者;当合约执行的条件出现时,智能合约就能自动执行。
1. 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智能合约的称谓具有误导性,因为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约,而仅是合约的一种执行或履行方式。事实上,智能合约只是一个数字程序(一段代码),而不是合同内容,它缺乏合同的一般必备条款,比如合同所采取的形式、终结、适用法律等条款。
2. 智能合约带来的法律难题
就商业应用来讲,因为运用了区块链的分布式公开记账技术,智能合约能广泛地用于保险、物流行业、商业争议和物联网等方面。
但这些应用也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用户隐私问题,因为智能合约上的信息都是公开的,所以就会产生数据的保密与保护难题。
其次,智能合约是不可撤销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合约是需要被撤销的,所以当用户选择智能合约作为合约的执行方式时,在其需要撤销原合约时,他就需要引入新的智能合约,这个新的智能合约的内容是: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则合同另一方有权避开;这很麻烦。
再次,智能合约可以是匿名的,当匿名的智能合约出现法律争议时,争议的另一方是谁都无法确定,通过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将是十分困难的。
ICO,监管遏制风险,法不禁止即自由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在目前对ICO发行的加密货币定性空白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ICO的态度差异甚大。
美国、加拿大拟将ICO的加密货币归为证券类、纳入证券法等法律监管的对象;有如瑞士、新加坡这样早期对ICO采取自由化路径的;也有如英国、新加坡开拓新思路,允许ICO纳入金融监管沙盒的;更有对ICO采取保守或谨慎态度的。
造成这种态度差异的原因在于,ICO是一个新兴事物,各个国家没有专门针对ICO的法规。
有法律人士认为,随着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票券的证券,其所持有的证券数量或者证券权利均相应地记载于投资者账户中。“证券有纸化”向“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过程,揭示了现代证券概念与传统证券概念的巨大差异。因此,加密货币的出现与发行、销售及流通,将成为大势所趋。
在没有专门法规的情况下,如何对ICO进行规范,大致会有以下几个思路:
1. 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路径
ICO完全是一些网络平台的自发行为,是一种技术推广,不是金融活动。因此,没有专门监管的必要。我们看到,瑞士和新加坡以前大致就是遵循这样的路径,所以ICO在瑞士和新加坡十分活跃,截至2017年9月底,全世界6个最大的ICO中有4个是在瑞士进行的。
但是,数字代币交易的匿名性,十分有利于犯罪分子从事诈骗和洗钱活动。而且,数字代币的市值波动巨烈,其二级市场不稳定,发行人也不承担回赎义务,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面对这些情况,即使是瑞士和新加坡这种对ICO宽容的国家,也在考虑进行监管。所以,就存在下述的金融监管路径。
2. 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路径
从法律角度看,金融监管机构只能对金融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因此,为了能把ICO纳入金融监管,就需要把数字代币认定为证券类产品。对于具体ICO中的数字代币是否是证券类产品,各个国家又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直接将ICO中的代币认定为证券类产品。这是巴西、沙特阿拉伯所采取的路径,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每个ICO都要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核与持续监督。
(2)根据ICO的发行白皮书的内容,来决定待发行的代币是否是证券类产品。这是荷兰、新加坡、卢森堡、瑞士等国家现在或将来会采取的路径。当ICO待发行的代币更像是一种技术应用,应该不受金融法规的约束,不用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反之,当代币更像是一种证券或交易工具时,则要接受相关法规的约束和相关机构的监管。而对ICO待发行的代币是技术应用还是证券,则主要是依据于其发行白皮书中的条款与内容来判定。
但作判定的是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保证这种判定的透明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去年11月底还专门通告了一份数字代币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想了解新加坡对于ICO和加密货币的态度详情的,请参考本公众号的文章《新加坡对ICO暧昧?看完你就懂了!》、《想来新加坡发行数字货币?这篇干货赶紧收藏了!》、《【重磅】新加坡金管局关于加密通证最新表态:未直接监管,看好未来!》。
ICO监管,借鉴传统探索新规
ICO对于国际现行法律体系、金融体系都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尽管各国政府对于ICO的态度不尽相同,但是面临的风险却是一致的。
首先,监管思路应由事后监管转为事前、事中监管。世界上不少国家对本国的证券类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都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
ICO的监管也可以借鉴传统金融制度:
设置交易者资质等级划分,即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综合考量交易者的资产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匹配相应的ICO项目,有效保护交易者权益;
审核交易平台资信状况,实行实质审查,对平台机构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进行规范,过滤低质机构,保证市场稳定有序;规范交易流程,严格信息披露,强调反信息虚假与欺诈,使每一笔交易均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严厉打击洗钱、贩毒等犯罪活动,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制定方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监管应该认识到ICO作为新生事物,传统制度的借鉴不能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成熟的既定模式也不一定就可以完全匹配。
ICO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实践的匮乏使得监管层当下无法对实施中的各项细节都规范详尽,亦不能完全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另一方面,ICO之所以受到推崇,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具备传统金融所不具有的属性,若完全照搬传统模式加以管制,ICO很可能失去它“先天”具备的合法创新优势。
例如,参考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监管沙盒”的做法,将ICO纳入证券类法律范畴能施加有效监管后,在确保投资者利益保护且合法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的监管要求豁免或有限放权,让其在相对温和、可控的环境里自由生长,并在不断的实践中去规范。
在市场尚未尝试自我调控实现优胜劣汰机制即实行政府干预,是否就能最大程度有利市场发展还值得商榷。ICO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社会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但确实具备积极的创新因素和金融包容性,使用得当,不排除其会助力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任何事物在初期发展之时,多会遭受质疑,但也是在质疑和否定声中,价值才能得以挖掘。因此,如何正确的运用ICO、如何准确的监管、如何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平衡一国的金融体系将是ICO健康持续发展,乃至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面对区块链、加密货币、ICO这些新兴事物,重要的不是各个国家或法律人士的观点与答案,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技术的发展,这些观点都可能被改变;重要的是经过不同视角思考后提出的问题,以及国家和行业内外试图解决问题的思路,这些都将不断地启发并推进区块链行业的发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