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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我国非税收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上)

贾康:我国非税收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上)

本文系贾康先生在“中宏专家面对面会议”的线上讲座,2021.8.13。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很荣幸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专题会,按照约定我要做一个研究者定位的发言,主题就是我国非税收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在这个大题目之下我大概要讲一个小时多一点儿的时间,后面欢迎今天参加会议的各位朋友提出你们的批评指正和你们关心的问题,我们可以做互动讨论。下面我先把自己准备的内容汇报出来。

说到我们国家的非税收入,它是整个政府收入里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的改革和规范化发展是非常重大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过长期的讨论,也有这方面努力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措施,但现在应该讲,仍然是在改革的“进行时”。我的汇报,首先要从概念上勾画一下所谓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基本内容。

说到税收,各位都知道它是政府组织收入最主要的一种形式。财政分配,我愿意把它称为一个“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先要解决的是政府履行职能“钱从哪里来,怎么来”这个问题——通过税收为主解决了这个问题以后,财政分配再往后的流程里,还要解决“钱分到哪里去,怎么分,怎么用”这样后续的问题。整个财政分配中的“以政控财”,是说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公共权力,要控制社会总产品中间的一部分,现代经济生活中都是以财力的形式来表现的,它代表的是掌握了这部分财力就可以调动的一部分资源,而这部分资源在社会再生产全局之中主要代表的是可分配的一部分剩余产品;以政控财之后运用这种财力作为公共资源来履行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就是“以财行政”。税收,就是解决了以政控财这方面“最主要的手段是什么”,这样一个规范化的手段落在税收功能作用上。税收要为政府履行职能筹集必要财力中的主要的部分,同时它也要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这是税收最基本的两大功能。

除了税收之外,我们今天的主题主要聚焦于非税收入。政府要履行自己的职能,也需要以非税收入的方式筹集一些收入和发挥特定的一些调节功能。现实生活中,应该讲古今中外税收和非税收入都存在,当然,通行的情况是税收要占大头,但是对不占大头的非税收入,也绝对不可忽视它怎么样合理化、怎么样发挥应有作用这个问题。

如果最简要地说,我们国家的非税收入大致要提到这样一些具体的分类:一个是我们有公债收入,在传统体制下我们曾经有过一段时间标榜“既无内债又无外债”,在改革开放以后意识到政府的理财里,除了税收之外还要有非税收入方面的一种有偿机制、有偿概念之下的这种公债收入——它的所谓有偿,就是政府发行公债取得资金,使用之后还要还本付息,债权人方面是有偿地让渡了自己手中的货币,这种货币的购买力在让渡期间就不能由原来的所有者使用了,它转到了政府主体手上,政府可以运用这项资金;而按照规范的公债发行条件,到期以后要还本,还要付息。这种有偿的方式,在国家改革开放以后,中央层面很早就有了国库券名义的恢复公债发行的改革措施。一路发展到现在,地方政府也是可以发行公债的主体了,后面我们还会展开一些,专门谈到这种收入。

另外一种就是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经济规则,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有一个收益的分配问题。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主导权,应该归于资产(资本)的所有者,这是按照我们一般所理解的产权规范。作为资产,它资本化了以后,可以理解为一种股权,这个股权的所有者有取得这个股份而产生的收益(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红利)的分配权。我们国家改革中,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形成了一个框架之后,国有资产的收益怎么样规范化处理有一个探索过程。在已经形成的国有资本预算相对规范的管理形式之下,各个预算年度也都要处理国有资产收益的合理分配问题,这也是政府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那么再往下,还要说到政府履行社会职能必须支持我们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转。和中国已经形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的,有实际生活中间大家都很关注的“五险一金”,这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这样五方面的保险——是作为社会保险,有这样一种社会化特征的社会保障功能。还有就是我们改革中间借鉴国际经验(主要是来自新加坡的经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怎么样合理化,也有很多问题要讨论,我们后面会涉及。

再有,就得说到中国特色更明显一些的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多政府级次上都有的多种行政性收费,目前这种行政性收费还有几百种,是从过去相当大的数目减下来的。历史上曾经统计各级政府合在一起的收费,至少是四千种以上,经过这些年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现在种类已减少到几百种,但在国际上做横向对比的话,别的经济体很少有这样如此名目繁多的行政性收费。实际生活中间,它可以称为基金,可以称为什么建设费,或者证照费,或者管理费,或者手续费,或者检测费,等等,名目是非常多的。这也是一个在非税收入里必须纳入视野、而且要特别注意怎样处理好它应有的改革和规范化发展问题的重要方面。

还有,是我们已经多年运行的彩票这个机制之下形成的彩票公益金,这也是政府可支配收入的一种具体形式。

另外,政府还有各个年度都必然会形成的一些罚没收入。像我们现在机动车的行驶中,可能一般人都会碰到道路交通违章罚款,还有现在很多经济案件里有对犯罪人的一些收入依法没收这样的情况,这些也归入政府收入,成为大的概念之下的一种具体的类型。

以上这些政府非税收入,怎样能够符合政府更好履行职能和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是需要探讨很多的制度建设问题的。我们说的改革,就是要在制度建设中寻求创新和进步。多年以前,在研究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方向的时候,我就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思路,表述为应该使各类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范化取向实现“分流归位”,不要简单混在一起,造成很多的紊乱、很多模糊地带里的扭曲和不良效应。各个非税收入的定位如果有合理性,就不是简单取消某一门类政府非税收入的问题,而是让它们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按照政府合理发挥自己职能作用的要求,把制度建设推到归位的状态——合理了,那就叫归位了。当然这整个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也要意识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轨,所谓归位也有一个动态优化的必要,但首先还是要在通盘框架下,解决各个种类的政府非税收入应该怎样按照自己的功能作用、明确合理的属性,而形成一个统筹之下的各自定位这样一个基本问题。这个大的框架确定之后,动态的优化是跟着大框架再做一些更细致的工作。

按这个思路,下面我们就要专门地来分别讨论一下已经列举的这些政府非税收入了。

还是从公债说起,这方面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地方债的问题。早已经在历史上就有的公债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间,是几乎必选的一种政策工具。具体可以区分为国债和地方债,应该讲都是政府发挥自己功能作用必要的筹集资金的工具和调节的手段(但有些国家仅有国债,无地方债)。公债的特征是什么呢?就是前面提到的有别于税收和其他很多政府收入无偿形式的“有偿”。税收所谓的无偿就是从纳税人那里把资金收上来以后,再没有对应的什么“返还”这种直接的联系。当然,我们从大的资金循环上来说,也有过去一个很久以来被人们所提到的概念,叫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税收的取和用并不是严格一一对应的,一般情况之下,纳税人感受不到这种对应性,比如我们现在都有体会,交了个人所得税,税金政府拿走以后,没有任何政府方面具体的对应性承诺和政府方面我们可理解的义务,是这个钱要再回到我们头上来。所以税收直观地看,它有无偿性。但是公债就不一样了,我们无论是买国债还是买地方债,都有非常明确的条款,说清楚这个债什么时候还本,付息是什么样的规则。这是一种有偿的政府筹集资金的政策工具;同时,也会发挥调节的作用。过去我们传统体制下那种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方针,在改革开放以后迅速被领导层、管理部门意识到是已经明显不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了,因为从国际经验来看,也在我们自己推进现代化建设可以观察的现实必要性角度来看,无论是借鉴国际经验还是自己考虑更好支持现代化建设,都很明确地需要冲破原来既无内债又无外债那样一个思维框子,这也就是现在所推崇的“与时俱进”认识财政分配,那么就要把有偿筹集资金的公债方式,确立为一个我们要用的、放在制度建设依托之上的政策机制。实践中,是1980年代初我们就开始以国库券的形式来发行国债。国库券按照国际的一般说法,是短期国债,我们借用了这个说法,实际上不是局限于短期,一开始发行都是按年度计算的,三年,五年,以后还有更长的。再往后,我们就不再简单称为国库券了。每个年度要有国债的发行计划,多少期,每期国债具体相关规则是什么,是在整个预算规划安排里,要讲求事先向社会把信息公布出去的。公债概念下以更多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稳定地年年筹集政府资金的功能,显然是在我们市场取向改革中,跟国债市场的建设对应在一起的。一开始国债发行,行政手段的色彩相当明显,老百姓那时候也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很多人并不愿意购买国债,曾经是以工资里面代扣的方式,带有强制性色彩的行政性发行,把国债摊派出去的。到以后老百姓慢慢认识和适应了这种政府有偿的取得收入的形式,国债的市场也一步一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了。在上个世纪到了90年代以后,这种行政性的发国债的方式就基本退出历史舞台了。我们现在大家知道,国债在市场上被称为“金边债”,它的安全性是最高的。所以,有非常好的市场上的口碑。我们现在国债发行过程中一般是要借鉴国际经验,有承购包销等等这些机制去对应市场,在实际生活中的发行,大都比较顺利。在市场上如果讲国债的利率水平,因为它安全性最高,也合乎逻辑地和其他金融资产相比,利率水平就比较低,这种情况当然有利于政府以相对低的成本来筹集资金。但客观地讲,我们国家的国债如果做横向比较,筹资成本一般还是要高于国际上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这有种种客观原因,还有主观上我们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这方面的原因,需要再做进一步努力,去提高我们国债的综合绩效水平。

在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间,千年之交之后,有一个特别明显的中国特色,就是要重点讨论的地方债:它是怎么样发展起来的?一开始更多的表现,是地方政府层面面对预算法的规定,是不能够自己决定发债的,必须在国务院特殊批准之后才能够发债,但是这个国务院特殊批准的情况,在实践中地方政府都意识到只是有这么一个说法,实际上走不通,国务院是不会批准你的。这样的一种非常现实的对于地方债发行的限制,也就表明在那时的制度规则条件之下,地方政府不能够堂而皇之通过发行地方公债来筹集收入。但现实生活中间,他们又有迫切的筹资需要,这就使后来出现了越来越普遍的“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的隐性负债问题。地方政府要贯彻自己的发展战略,无一例外都是带有追求超常规发展特征的战略思维。对中国的地方政府层面,已有学者总结,有“争先恐后”的“地方政绩锦标赛”式的竞争。在地方都争先恐后要努力在自己的辖区出政绩、动机很强烈地贯彻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他们都迫切需要更多得到资金支持来投入自己发展战略中的一些重点事项,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增长点的工程建设等等。考虑怎样得到资金支持时,如果说不能够按照规范的渠道发行地方公债的话,地方政府纷纷注意到,他们可以绕个弯子,就是在自己发展战略意图贯彻实施考虑之下,通过自己地方可动用的一些财力,来注资形成地方平台公司,这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名目也是五花八门的,有地方的路桥公司、城建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等名目下这些公司一旦成立,就可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来考虑发行项目债和公司债,后来被人们称为市政债,或者说平台债,而且他们也可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去和银行、金融机构打交道争取得到贷款。无论是自己发的公司债、项目债,还是取得的贷款,拿来以后实际上是贯彻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意图,去支持地方政府的重点建设事项,那么实际上形成的,是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

这种隐性负债在一段时间里客观地讲,正面效应是对接市场化取向改革,给地方政府提供了有偿融资、调度市场资源的这样一种政策手段,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自己发展战略的贯彻,也给事关老百姓的民生和辖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些非常有利的支持条件。但它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隐性负债的规范性很低,越来越多、普遍大行其道的隐性负债,积累的风险使各个方面越来越感觉有威胁因素了。虽然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有那么两三年的时间,我们中央层级的一些管理部门曾经对这种地方融资平台实际的筹资行为有过一些政策引导和鼓励,但在2011年以后,也就是中央层面明确表述“认识、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这个新的阶段上,越来越多各个方面关注的,是地方隐性负债的风险因素如何控制。有了防范风险这样的考虑之后,中央也下发一些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到2014年前后,按照中央政府的具体部署,由国家审计署专门做了地方所有负债情况的一个全面审计,摸清基本情况之后,中央给出的指导方针,就是在地方债概念之下,要“开明渠堵暗沟”。所谓开明渠,是在前面已经有所试点以后,让地方债能够登堂入室,采取阳光化、规范的发行程序来发挥应有的地方债功能。堵暗沟,就是非规范的原来种种潜规则形式,都要加以杜绝。总的哲理,我认为即为古时候大禹治水所揭示的“堵不如疏”的古老智慧。总体来说,搞市场经济必须在政府筹集收入多样性的考虑里面,包括有偿筹资,公债在我国不应只限于国债,而且应该包括地方债,这也是很多发达经济体共同的经验。我们借鉴了国债经验以后,也要借鉴其他国家地方债的经验,做好约束。堵不如疏,就是光讲堵塞不利于真正处理好防范风险问题——那时已经普遍以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我们作为研究者的观察,就是想堵也已经没法操作了,遍地开花的地方融资平台都在隐性负债,怎么堵?实际生活中间已经很难做到了。那么堵不如疏是什么呢?开明渠,堵暗沟,来疏导这样一种机制,让它健康发展。后来我们作为研究者,在这方面表述就更细了一些,我用了四句话,每句话三个字,叫“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治存量”。这个思路里说的开前门,跟开明渠是一个意思,要在法律文件里正面规定地方的公债怎么借,怎么用,怎么还等相关的规则。

开前门后面的关后门,我自己的解释是说,也承认有一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特定程序、特定通道,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之下,后门不开,但特殊情况下是允许经过规范的程序有前门又有后门来处理一些急事特事问题的——国际上有这种情况,我们自己也碰到这种案例(在某种意义上讲,像2020年大疫之年,大考之年,我们发行特别抗疫国债,那在整个国债概念之下,它不是走的前门的常规途径,它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可以这样理解)。在地方这个层面机制设计上,从理论认识框架来讲,也是应该考虑,既有前门一般来说都是开着的这样一个常规渠道,又有一个一般情况下关着、特殊情况下可以特事特办开通一下的后门这样一个渠道。

除此之外,后面两句话,一个叫修围墙,即不能再像原来那样到处穿墙打洞,各个地方政府八仙过海在隐性负债情况下大量发生那种非规范的举债行为。非规范隐性负债的风险表现是什么呢?在各个方面难以知情的情况之下,一些局部的风险累积会很难得到遏制,而一旦这种风险过了某个临界点造成局部的危机之后,那你就得救火式地去解决问题,而救火的社会代价是极高的。所以,必须修围墙,把所有其他的非规范的办法,都排除掉。

最后的治存量,是说原来已经形成的为数相当可观的地方债的存量,要得到消化,这也是国家治理里面一种必须要做的工作。把原来已经形成的地方隐性债通过适当的消化途径,化解它们的风险因素,再以后对应的,当然就是前门为主、有望长治久安的地方债运行了。

这方面制度建设最关键的节点,是我们国家终于完成了预算法的修订,走了四读四审才完成。非常简要地说,在一读(初稿)的情况下,是要给地方债以“开前门”这方面的一系列制度设计,表述到法律文本上。到了二读的时候,应该讲这个文本看着就大体像样子了,但是伴随着激烈的争议。我印象很深的,当年这个争议的结果是到了三读的时候,出乎意料,整个文本基本又回到原来的预算法上去了,近乎于没有国务院特殊批准,地方不能发债,那这个立法进步就没法体现了。又拖了好一阵终于到了四读四审,把预算法修订这个问题解决了。地方债可以通过开明渠登堂入室,同时规范着堵暗沟防范风险,这样的预算法修订以后的文本,首先解决了地方债怎么发——基本特点就是由省一级政府(在我们国家省和省以下都叫地方)在它的预算里边,经过中央协调取得各个年度的发债总规模,类似于一种额度,在预算安排规范性轨道上发行。发了地方债取得的资金怎么用呢?发的时候分两类,一类叫做一般的地方债,另一类叫做专项的地方债。专项地方债是清晰对应着已经确定的项目来筹集资金,由这个项目本身竣工以后产生的现金流为主来还本。而一般地方债的用途也有一个规定,虽然没有具体戴帽的项目,但是资金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而不能用于所谓过日子的“人吃马喂”,也就是说经常性的支出不能够用地方债这个来源筹集资金去安排,地方债必须用于具体的建设项目,一般地方债资金拿来以后,放在地方预算里通盘安排,也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等这类支出项目。怎么还,那也是非常清楚的,在预算程序里由省级牵头来还本。省一级发债筹得的钱要往下做分割,分到市县,对应到预算安排的项目上,但是还本的时候,仍然是归拢到省一级,体现为省一级预算里安排的这些地方债的本金得到归还。付息,也是按照国际规范,在经常支出里解决付息的资金来源。怎么借、怎么用、怎么还,就都有了一个在法律依据方面比较清晰到位的制度进步。依据新的修订后的预算法,已经有地方债常规运行流程和运行中间的阳光化特征了。

但是最近这几年我们还得承认,仍然不时地会听到,各个方面担心地方仍然有隐性债务的风险,特别注重的,是地方债的总规模似乎还是感觉颇有压力,在很多地方债存量得到了按照中期债券在中央安排之下置换、消化掉了大部分以后,似乎又有新的一些地方隐性债发生。这里面分析起来,一个是一些平台按照中央所要求的转型做得不到位,仍有些地方平台隐性地形成了一些新的地方债。另外,也有一些人认为近些年作为创新事项重点之一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有一些值得人们担心之处,因规范化程度明显不够,把地方隐性负债因素加进去了。具体的分析还相当复杂,我们今天不能展开谈得太细致,但是已知道在中国政府非税收入里地方债这个概念之下,怎么样防范相关风险,现在各个部门、政府各层级,还有研究者,都是给予高度关注的。所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中央所说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很多人把其中防范财政相关的风险,就重点落在怎样注意处理好防范地方继续发生隐性负债的风险上了。

我在自己的认识思路上,也做过一些分析,愿意特别强调,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制转型,必须有适合各个具体地方辖区和各个公司特定情况的分类的定制化解决方案。PPP的规范化发展,强调的无非就是法治化、专业化、阳光化,为把这一要领掌握好,总体的指导精神仍然是堵不如疏,更多地要通过制度建设,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实施超常规现代化战略的政府职能发挥,在积极性的概念上,还是要加以鼓励,但这种积极性应该是纳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盘安排的,还是应当按照“疏堵结合,但堵不如疏”的这种指导思想,处理好平台转型问题和PPP规范化发展问题。

接下来要说说国有资产收益。这是另外一个重要的非税收入形式。历史上,我们在传统体制之下,早就有那时候称为国营企业的利润上交,曾经占了中国财政收入的一半还出头儿。但改革开放以后这个情况不得不改变了,有80年代前期的两步利改税,这是很有必要的,就是对所有的国营企业(后来称为“国有企业”),不是国家直接经营了,而是国家具有所有权,下放经营权,这些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和其他的非国有企业放在一个平台上,都要依法纳税,不仅要依法缴纳流转税,而且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步利改税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使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首先在直观形式上都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主体、有经营自主权的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上开展公平竞争。这样的公平竞争所要求的制度环境,就是所有的企业都应该面对税法一律依法纳税,在完税之后按照产权规范处理资产收益。我们曾经在两步利改税之后,概念上不再讲资产收益的分配了,但是遗留了一个国有企业的“调节税”,那就是一户一率的,还是延续利润上交的翻版。这种翻版后来规范的形式叫什么呢?就是应上交的资产收益。所以,在利改税之后,我们又有了“税利分流”这样的认识进步,对接到分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里程碑式的改革。有了这个改革以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公权体系和公民关系处理上,我们有了一个终于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客观需要的、与间接调控这个大框架相内洽、相吻合的财政税收总体制度安排:所有的企业依法纳税,该交国税交国税,该交地方税交地方税,不再区分企业的行政级别、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或大或小,不做这些区分而就是依法纳税,这样就刷出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一条起跑线”;而中央和地方之间,也没有了过去所说的那种“体制周期”了,分权以后的分灶吃饭,实际上始终也没能够稳定形成一种合理的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到了分税制,则以后就没有什么一定三年不变、一定五年不变了,就是长此以往都是划清国税和地方税,不得已的处理为共享税,共享税怎么分也是阳光化的、非常清晰的,全国一率杜绝“跑部钱进”。有这样一个规范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就大大有助于以后中央地方之间阳光化地来进一步的处理中央调节区域差异的转移支付制度。税种怎么样分,共享税怎么样切块,都是对所有的地方一视同仁,没有什么吃偏饭的可能性,后面的转移支付,就要用来特定地发挥中央政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中央级政府功能责任。这就合成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制度体系了。

由于有分税制这样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要处理很多过渡性的问题,1994年以后一段时间内,是为了让方方面面可接受,包括原来一些更多愿意给企业说话的部门(比如原来的经委)表示同意,这方面对于改革方案,是做了一个让步,即把国有企业的资产收益全留给企业,名义上说用于扩大再生产,不用上交,实际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同时,也可以支持这些国有企业自己的福利待遇,乃至发放奖金。一直到了千年之交以后,我们有了国有资本预算这样一种规范的形式,开始在国有资本预算的管理框架之下,推出了对于石油这个行业里代表性大型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实际上就是他们由于特定的垄断条件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要上交到中央国库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以这个为契机,以后又明确地扩大到国资委下管的开始有200家出头、逐渐缩小到一百多家、现在有希望缩减到一百家以下(都是强强联合,总的数目在减少)的这种实体经济类型的国资委下管国有企业,在里面区分不同的档次,按照5%、10%,一直到25%,30%,来对中央金库上交年度资产收益。比例上规定最高的,是烟草企业,要按照30%的上交比重。国有资产收益的上交,从经济关系来说当然是合理的,因为国有资产应该使它的资产收益充分体现怎样服务于全国整体概念下的公共利益,整个社会成员(我们过去所说的全民所有制)的资产,实际的体现是国有资产,应该有人格化的代表来专注于行使出资人职能,这就使我们建立了从国资委到地方各级的国资局、国资办,他们下管的国有资本预算里,就应该罩着资产收益上交这个问题,来把它处理好。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不上交,变成上交一部分,又变成分类的上交,以后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60条”这个文件上非常明确地说,到2020年国有资产收益集中上交的比重要达到30%。当时这个话说得比较原则,也没有人再继续去澄清细则上到底是怎么样一套规定。以我的理解,国资委下管企业的国有资本预算里面罩着的所有企业,算总账,他们的资产收益里应该有30%在2020年集中到中央金库。以后这方面没有听到进一步的信息,2020年也已过去了。那么从前景展望上来看,我的说法,是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这样的原则性要求,应该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改革中去一步一步完善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资产收益怎么处理的相关法案。国际经验就是要通过规范程序,有这种法案依据以后,来更好地稳定地处理各个类型国有企业每个年度资产收益怎么样对公共金库上交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国家未来也应该充分借鉴这样的国际经验,在我们的制度建设上把这个法案化的事情做到位。全面依法治国,应该包括这一部分政府非税收入怎样规范的筹集、使用、追求绩效这个问题。

(未完待续)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是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年后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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