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编者按
部分进口国或地区对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市场准入要求。我国相关出口食品企业在符合我国要求的基础上,还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卫生法规要求,在获得进口国或地区的注册资格后,方可向该国家或地区出口相关食品。
近期有很多企业咨询对新加坡出口食品相关事宜,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对新加坡相关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01
注册产品
目前新加坡对我国实施注册准入的产品包括:含猪肉、羊肉、牛肉类罐头及蒸煮制品、禽肉罐头及其蒸煮制品、蛋制品。
根据新加坡食品局官网定义:
肉制品指冰鲜、冷冻或经加工或罐装的畜禽的全部或部分胴体。也包括肉类成分(含动物油脂或脂肪)含量超过5%的上述食品。 一些加工肉制品的例子包括: 披萨,肉脯。
蛋制品包括咸蛋、皮蛋、蛋液、蛋粉和熟制蛋(包括煮蛋和煎蛋)。
获准向新加坡出口肉制品、鲜蛋和蛋制品的国家名单
详情可登录: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approved-countries.pdf 查询。
02
注册流程
1
已获得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推荐申请;
2
南京海关组织专家评审,并向海关总署推荐符合新加坡相关注册要求的企业;
3
海关总署向新加坡官方推荐符合新加坡注册要求的企业;
4
新加坡官方对推荐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5
新加坡官方发布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
03
工厂注册要求
对于申请向新加坡出口肉类罐头和蛋制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满足新加坡《境外屠宰场、蛋肉加工企业认定标准》(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OVERSEAS SLAUGHTERHOUSES,EGG &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S),同时根据申请产品的不同,还需满足特定产品的兽医卫生要求。
境外屠宰场、蛋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境外屠宰场、蛋肉加工企业认定标准(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OVERSEAS SLAUGHTERHOUSES,EGG &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S)是新加坡食品局(SFA)针对肉蛋生产企业制定的GMP法规,规定了厂房的设计和设施、害虫防治、卫生规范、屠宰场和分割/去骨操作、肉类加工、蛋加工、蒸煮(热加工)、产品可追溯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等要素的要求。该标准是生产企业获得准入资格的基本条件,SFA要求国外官方在推荐生产企业时按照该标准对企业实施认定,确认满足该标准要求的企业方可推荐给SFA。
原文详见: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Accreditation_criteria_establishment.pdf
参考译文如下:
03
特定产品兽医卫生要求
申请企业除满足《境外屠宰场、蛋肉加工企业认定标准》外,特定产品还需符合新加坡食品局(SFA)相应的兽医卫生要求。
具体要求原文详见网址连结:
1
进口蛋制品兽医卫生要求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egg-pdt.pdf
2
进口牛肉及其制品兽医卫生要求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beef-and-beef-pdt-pdf.pdf
3
进口禽肉及其制品兽医卫生要求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poultry-and-poultry-pdt.pdf
4
进口猪肉及其制品兽医卫生要求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pork-and-pork-pdt.pdf
以猪肉产品为例,SFA对进口猪肉及猪肉制品制定了如下的兽医卫生要求:
A 对猪肉及猪肉制品制定了基本条件
a)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为法定动物疾病。
b)在屠宰和出口前三个月,所在国家或地区无口蹄疫发生(无论是否接种疫苗),无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疫病发生。
c)对来自口蹄疫疫区的产品,须实施热处理,并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指南,满足灭活口蹄疫病毒的要求。
d)肉不得来自泔水喂养的动物。
e)肉须来自出生并饲养在出口国的动物。
f)肉来源的动物须经宰前、宰后检验,确保未发现非洲猪瘟、古典猪瘟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感染的迹象,检验工作要在官方兽医或肉品检验员监督下实施。
g)肉来源的动物,须来自无口蹄疫(无论是否接种疫苗)、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的国家或地区,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实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出口企业经新加坡食品管理局负责人批准。
h)肉不得经化学防腐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质处理。
i)肉经过检验,适合人类食用,出口前采取必要的防污染预防措施。
j)蒸煮过的肉制品(如罐装肉)须在密闭容器中实施热处理(灭菌参数F0值不小于3),以达到商业无菌目的,并且在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
B 对冷鲜肉制定了附加条件
a)在屠宰及屠宰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国未发生旋毛虫病,或猪胴体经检测,未感染旋毛虫病。
b)冷鲜肉须来自母猪、阉割猪,且产品不含任何有害残留物。
c) 冷鲜肉不得经化学去污处理。
d) 冷鲜肉在严格的卫生条件下生产、真空包装,保质期须超过6周。
C 对调理肉制定了附加条件
a) 自包装之日起,产品保质期须超过14天,并且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注:仅适用于冷鲜调理肉)。
b) 产品须预包装,在外包装箱及零售包装上均标注“调理肉”,并注明产品净重。
c) 兽医卫生证书上须注明产品为调理肉。
d) 对零售商品,要求进口商告知零售商户,该产品视为已加工产品,应在已加工生食(如腌制生肉)的部门中展示销售,而不应在未加工生食部门中展示销售。
对于出口商而言,可登陆SFA网站了解更多信息和要求:https://www.sfa.gov.sg/food-import-export/commercial-food-imports
友情提醒
对外注册可在网上申请
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login),在线申办。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目的在于传递更多消息,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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