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03日 星期日

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罪申诉被驳回

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罪申诉被驳回


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罪申诉被驳回



(2019)辽02刑申5号


王劲平:

你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刑初46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辽02刑终45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对你定罪的主体身份存在瑕疵,缺少国有企业单位对你委派的文件或手续等,你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原审认定你的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的分割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在原审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降低刑期,从轻或减轻量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受贿罪。

你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你的行为也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至于你提出你受贿罪主体资格的问题,因你长期从事金融相关工作,两次出任大连银行行长均经过大连市政府、大连市委推荐,你作为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负责协调全市金融工作,根据相关事实可以认定你依法属于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你在任职期间也具有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故一、二审对你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并无不当。

你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的物证、书证和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你的供述等在案为凭,本院应予认定。

一、二审对你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罪申诉被驳回



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罪申诉被驳回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2刑终450号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劲平,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云英,女,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大通证券公司退休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一、受贿罪

被告人王劲平于2000年至2015年担任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变更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大连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主持大连银行全面工作、审批发放贷款及主管协调全市金融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大连TY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HS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AN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7915215元。其中,被告人陈云英与王劲平共同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337818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00年对原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电子城项目贷款进行关照,2000年、2010年,在吉林省长春市名门酒店、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怡和楼酒店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劳力士"牌3135(机芯型号)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55500元;"伯爵"牌430P(机芯型号)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20000元。

2.2000年对大连永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长兴购物中心"项目贷款进行关照,并于2001年自该公司戚某处以人民币182700元半价购买该购物中心一层S4137、S4138摊位。

3.2004年10月收受大连神洲众益集团有限公司关某(已死亡)位于本市开发区海益小区46栋2-2-2号精装修房产1套,房屋面积137.4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426126元,装修价值人民币139228元。2007年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安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神洲众益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1系关某弟弟)在该行贷款提供帮助。

4.2006年6月至2015年2月间,对大连毅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合规贷款、辽宁船舶工业园公司保函反担保等业务进行关照,在本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0号3-3-1、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大连银行办公室,多次收受该公司崔某、刘某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5.2006年对大连锦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城天下"项目贷款进行关照,其伙同另一被告于同年11月收受该公司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八一路"古城天下"小区18-1-9-2号房屋,面积95.1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37818元。

6.2006年对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洲阳光"项目贷款进行关照,在购买本市中山区"嘉洲阳光"小区A区1-1-22-1房产后,于2007年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免费装修,价值人民币341310元。

7.对大连天巳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贷款及担保额度业务进行关照,于2007年1月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银色"本田讴歌"吉普车1台,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8.2006年至2015年间,对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提高贷款额度进行关照,在本市沙河口区半岛听涛小区附近、天安大厦办公室,分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00元。

9.2009年大约4月,承诺对大连北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关照,在香港香格里拉酒店房间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美元100000元(折合人民币683120元)。

10.2011年1月,在本市中山区天安大厦办公室,收受大连嘉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银行卡1张,内有人民币100000元,其于2012年对该公司贷款进行关照。

11.对原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已死亡)实际控制的大连联合美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不合规贷款进行关照,并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本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多次收受徐某、陈某的周大福"CTF"牌黄金金条共计4块,价值人民币共计1280383元。

12.2010年至2012年间,对庄河市政府下属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大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进行关照,在天安大厦办公室、沙河口区星海湾B2区大连明珠小区,分三次收受原庄河市财政局局长刘某2人民币共计160000元。

13.2007年至2014年间,对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关照,于2010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尼桑"轩逸"牌DFL7200VCC型二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36000元。

14.对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天安大厦办公室,分三次收受该公司焦某欧元共计45000元(折合人民币379199元),新加坡元100000元(折合人民币492331元)。

15.2012年底,收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村镇银行")董事长李某赠送的该行50万股股权,承诺对该行融资进行帮助。

16.2014年秋季,承诺对大连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贷款进行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宇舶"牌1242型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31500元。


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罪申诉被驳回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王劲平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共计折合人民币4044854.5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劲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陈云英系特别关系人,其与王劲平通谋,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劲平系犯数罪,应予并罚。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劲平系自首,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云英系自首,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其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劲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云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劲平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云英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王劲平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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