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选由各州选举人得票决定,为什么候选人要拉普通民众的选票
2020年11月3日美国大选选举日投票正式开始:全美预计将有数千万名选民前往投票站投票选出下一任美国总统、数百名国会议员及部分官员。美国总统的任期是四年一届,所以每隔四年就会举行新一轮的总统大选。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然而美国大选是如何操作进行的呢?美国总统究竟是如何选出来的呢?我们不妨带着这些问题回顾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历程。
美利坚合众国最初是由弗吉尼亚、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马里兰、罗得岛、康涅狄格、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和佐治亚这十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在独立战争中联合形成的松散邦联。美国政坛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观念:一种主张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国家,另一种则主张尽可能维护各州相对独立自主的权利。
1787年美国召开制宪会议时大多数政治精英人物已达成共识:设立独立的行政部门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以此为契机加强十三州相互之间的联系,从而形成一个更为统一和紧密的联邦。当然强化中央集权不代表否认各州的自治自主属性,事实上迄今为止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博弈仍是美国政坛司空见惯的现象。在当时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尽管已成为政治精英的共识,然而强调各州自主权的主张也有相当的市场。
1787年的制宪会议实际上是一场建立在协调与妥协基础上的会议。这场会议在美国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制定了一部协调联邦与各州之间关系的同时协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关系的宪法。在此之后美国从未颁布过新的宪法,而是始终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完善。时至今日美国宪法尽管经过了多次修正,然而美国的立国原则是建立在1787年所制定的宪法所基础之上。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召开时与会代表对到底要设立怎样的行政机构其实是心里没底的。美国的近代历史上第一个实行共和制度的国家,所以无法借鉴旧大陆君主国的行政体系,那么在国际上也就没可供当时的美国参考的现成案例了。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州的代表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个弗吉尼亚方案:设立一个强有力的行政部门,而这个全国行政机构由国会选举人员组成。
全国行政机构的权力来自国会,但也拥有部分否决权可以否决国会法律。与会的大多数代表认为行政部门由国会产生违背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另一方面这个构想中的行政机构享有强大的权力却又不向国会负责容易使人联想到殖民地时期的总督。这个弗吉尼亚方案因此遭到了大多数与会代表的否决。在排除弗吉尼亚方案之后摆在制宪会议代表们面前的是州际会议方案和总统制方案。
州际会议方案的要点在于:立法机关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行政部门是执行立法机关意志的机构,组成行政部门的人员应由立法机关任命并对立法机关负责。这实际上就类似于如今英国、荷兰、意大利、冰岛、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的议会内阁制。支持这一方案的主要有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马萨诸塞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宾夕法尼亚代表约翰·迪金森和康涅狄格代表罗杰·谢尔曼。
与州际会议方案对立的是总统制方案: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其权力由宪法赋予,能与立法机关分权并相互制约。这种赋予行政机构首脑以极大权力的总统制方案在一开始并不占上风。总统制方案的支持者极力强调这一方案的优点:独立的行政部门不仅能迅速有效地解决各种突发问题,还能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然而反对者的理由同样充分:这种制度有可能出现个人专制。
在两派的辩论过程中支持州际会议方案的代表梅森公开指责总统制将会带来一个“更危险的君主政体——选举产生的君主政体”。制宪会议鉴于两派始终争执不下只得将这一议题交给细则委员会进一步探讨。这个委员会的主席恰好是支持总统制的詹姆斯·威尔逊。詹姆斯·威尔逊随即在向大会提交的宪法草案报告中极力主张设立单一的行政首脑——也就是总统。
威尔逊提出这种行政首脑将是新政府的“活力”、“领导”和“行动”、“办事效率”的源泉,还能有效避免滥用职权而无人承担责任的弊端。威尔逊所说的这些恰恰是在邦联时期困扰美国人的难题,也正是这番说辞打动了不少与会代表。最终总统制方案在制宪会议上顺利通过。美国由此确立了总统制这样一种政体形式,然而与此同时一些细节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总统的任期是多久?是否可以连任?是否能被弹劾?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在争论不大的情况下迅速达成了共识,相比之下真正的难题是总统的选举问题。使总统制得以通过的大功臣威尔逊主张全体美国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出总统。表面上这似乎是最民主最公平的做法,然而一个颇为现实的问题很快成为争论的焦点:在统计各州的选票是究竟是每人一票还是每州一票?
如果一人一票看起来似乎是对每个选民都公平了,然而那些人口少的州怎么投票也干不过人口大州。如果放任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就会使那些人口少的州与联邦离心离德,长此以往必然会对国家的统一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每州一票又可能导致人口少的州用自己的意志绑架人口大州,这样最终选出来的美国总统就完全有可能并不是大多数美国公民所支持的。
美国总统制的确立是在辩论和妥协的基础上实现的,而美国总统的选举方式也是通过同样的方式确定的。在经过若干次口水仗之后汉密尔顿提出的选举人团方案获得通过。这一方案将全国分成若干选区,每一选区中具有选举权的公民选出本选区行政长官的选举人,这些选举人在某地集会投票选出行政长官。选举人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口大州和人口小州博弈的结果。
这样的博弈不仅反映在总统选举上,也反映在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上。如果按人口比例分配国会议员的名额,可这样一来那些人口少的州无论如何投票也干不过人口大州;可如果以州为单位平分国会议员的名额,那么人口大州又不干了。最后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会分设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以州为单位平分国会议员名额;众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议员名额,但至少确保人口最少的州也有一名众议院议员。
总统选举人的人数和国会参众两院的分配方式完全相同。这样就有效协调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选举人团方案的提出者汉密尔顿在他的《联邦党人文集》中不无得意地写道:”选举人团制度即使为臻完美,至少也是极其美好的。这种方式具备人们所能希望具备的一切好处“。然而这种被汉密尔顿等人所吹捧的选举制度其实存在重大漏洞。这种漏洞曾在美国历史上引发了一场差点爆发内战的宪制危机。
在美国历史上第一届和第二届总统选举中华盛顿的巨大威望使其毫无争议当选为总统,然而从1796年第三届总统选举开始的历次总统大选开始受到政党因素的影响。在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之初是不存在党派轮流执政的情况的。当时美国的联邦政府是由华盛顿等开国元勋直接领导,这时美国联邦政府的制度尚处于完善过程中,当时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一致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和谐一致的、不存在党派纷争的国家。
他们眼中的政党代表小宗派或小集团的利益,党派行为与腐败阴谋等直接挂钩,所以当时的美国政治并不是政党活动的天下。不过有人的地方总是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1790年12月31日美国历史上的首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宣布要建立国家银行。反对这一计划的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组成了一个名为”共和利益派“的组织,后来这一组织升级成为民主共和党这样一个政党,汉密尔顿则组织了联邦党与之对抗。
当时美国的选举制度规定:选举人要同时投出2票,但这2票并不会指定总统和副总统,而是规定得票最多且超过半数者当选总统,那么得票数紧随其后者也就自然成为副总统。1796年的选举中两党对立激烈,一时间涌现出了联邦党的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平克尼、民主党的杰斐逊和亚伦·伯尔四位候选人。由于宪法规定票数相等时需要众议院重选,所以占有优势的联邦党便自作聪明要求一些选举人不要投票给平克尼。
联邦党试图以此拉开总统和副总统的差距,然而最终的选举结果令联邦党人傻了眼:亚当斯虽斩获71票,但平克尼只获得59票,而作为联邦党人政治对手的杰斐逊获得了68票。这次大选因此出现了美国历史上唯一的总统和副总统分属不同政党的奇观。四年后的1800年又是一个大选年。这次民主共和党吸取了上次联邦党人痛失副总统宝座的经验教训就没敢再兵行险招。
这次民主共和党的杰斐逊和伯尔双双战胜联邦党的亚当斯和平克尼。按说民主共和党该为这场大胜高兴,然而杰斐逊和伯尔同时收获了73张选举人票。在当时的选举制度下必须通过众议院重选决定他俩谁当总统,而另一人则自动成为副总统。结果联邦党人在自己执政无望的前提下在众议院选举中作梗,结果导致投票进行了整整35轮之后都无法打破僵局。
本来已赢得大选的杰斐逊和伯尔就等着众议院确定他俩谁当总统、谁当副总统。本来只要一确定好就可以各自上任了,结果因为联邦党人从中作梗却迟迟无法上任。在这次选举的后期阶段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两州的民主共和党州长甚至准备集结军队教训从中作梗的联邦党人。这时明眼人都已看出双票制所存在的严重漏洞。1804年大选前夕美国各州通过《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对总统选举制度进行修正。
该法案规定:总统选举人必须分别选出总统和副总统。与此同时”赢者通吃“的选举原则开始得到推广,到了1828年美国各州基本都已采纳了”赢者通吃“的选举原则。至此美国总统的选举制度基本定型并一直延续至今。如今美国的选举人票和两院议员的数量是对应的:每州有参议员2人,所以每州就有2张参议员票,全国50个州就一共有100张参议员票。每州的众议员数量则是根据人口比例确定的。
众议院人数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有53名众议员,人数最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1名。全国50个州的众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所以美国大选一共有435张众议员票。参议员票和众议员票加起来一共是535张。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没人在参众两院,但国会给了华盛顿特区3张候选人票,所以美国大选的选举人票总数是538张。这538张选举人票就像是538枚筹码。
各州选民投票之后各州会分别计票比多少,这就像是赌局中比谁手里牌点数大。美国各州基本上都采取”赢者通吃“的原则:比如选举人票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有53张众议员票和2张参议员票,那么如果某位候选人得到了加利福尼亚这55张选举人票中的28张(超过一半)就自动获得整个加利福尼亚55张选举人票。所以美国大选中选举人的选票才是最为关键的。
这样的选举模式的确存在造成不公平的弊端:即使赢得美国多数民众的支持,然而如果在多个大州出现失利也会出现大选失败的情况。美国历史上1876年、1888年的大选中都曾出现过获得更多普选票的候选人因为选举人票少于对手而输掉大选的现象。2000年的大选中戈尔比布什多出50万张选民票,然而戈尔的选举人票却少于布什,所以最终还是布什赢得了那场大选的胜利。
既然美国大选是由各州选举人得票决定的,那么为什么候选人还要千方百计拉普通民众的选票呢?这是因为选举人票还得各州选民来选啊。比如一个有三千万人口的州有32张选举人票,另一个五千万人口的州有52张选举人票。如果某位候选人在三千万人口的州获得了所有选民的支持,那么他一共所能拿到的就是这个州的32张选举人票;另一个候选人在五千万人口的州只要有2600万人支持他就能得到52张选举人票。
前者的支持者尽管多出400万,然而拥有更多选举人票的后者却赢得了大选。可决定这两个候选人能否分别拿下这两个州选举人票的决定因素在于这两个州的选民对他们的态度如何。如果某个候选人在三千万人口的州得到了1600万人的支持从而独得32张选举人票,而另一个候选人尽管在五千万人口的州花了大力气去活动却一票未得,那么他俩谁会赢得大选呢?
尽管美国大选的最终结果是由选举人票决定的,然而普通民众的选票直接决定每一小局的胜负。选民票多而选举人票少这种现象的确客观存在,然而这只是一种比较罕见极端的现象。正常的情况下选民票多的一方获胜的机会还是要大一些。尽管在赢者通吃的原则下只要在每州多得一票就能锁定胜局,但总统候选人为了尽可能提高保险系数还是会千方百计在每个州都多拉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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