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3日 星期六

《地狱归来》连载(4)

《地狱归来》连载(4)

编者按:这篇文章选自本人著作《地狱归来》第一章 跌入地狱 第一节 机场被捕(接上回:再被囚禁)。以下为文章全文:

欲加之罪

经济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动机的,正如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和新加坡地方法院事后得出的结论那样,我根本就没有这种动机。当时,外界就有较为公正的评论,说陈九霖每天面对如此大的金额过手,而他并没有一分钱的私利。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一个故事,今日想来,真有些啼笑皆非。

在中国航油的上市路演期间,有一次,13人的上市路演代表团来到英国,在苏格兰的一个空旷的房子里,与一个商人会谈。对方是一个小伙子,见我之后,他问了几个问题:“陈先生,您持有公司的股票吗?如果有,您持有多少股?上市后会立即出手变现吗?”我摇摇头说:“我本人在中国航油公司里一股都没有。”对方很诧异,没有说话,起身就往门口走。我们都惊呆了,面面相觑。那个小伙子回过头来扔下几句话:“你自己都不买公司的股票,怎么叫我买你们的股票呢?你对自己的企业都没有信心,你让我怎么对你的企业有信心呢?”原来,他不知道,那时中国国有企业不允许员工持股。事后,我请人向他解释。等到中国航油成功上市后,我们盘点谁买了我们的股票时发现,那小伙子竟是买我们股票最多的人。他在购买股票之前,只向承销商提了一个要求:“陈先生一股都没有,还这么为公司卖命,我担保这个人有发展,但我要求陈先生在这个公司至少要工作5年以上。”

可3年还不到,我就被带到这个暗无天日的监狱当中,这难道是造物弄人吗?

照理说,因无充足证据,仅靠几个人的证言,是不应该随便逮捕人的。即使以内安法令第55条(新加坡人俗称“55条”)将有关人员按嫌疑犯处理,他们也不应坐牢。然而,新加坡的做法却是,这些嫌疑人所受到的处罚,比普通囚犯更为严厉。这表现在:①他们没有固定的刑期,因此,不像普通犯人那样有EDR(预计出狱时间)。对于这些嫌疑人的刑期处理办法是,当局每一年与其见面一次,每见一次面便会延期坐牢一年。一般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会坐牢5年,最长达13年。如果有一年当局没有派人与某嫌疑人见面,他将可能幸运地离开“地狱”而重返人间。②依据“55条”而被置于监狱的犯罪嫌疑人,比普通犯人管制得更严。如果违反狱中规定,普通囚犯在加牢时按天计算,而犯罪嫌疑人却是按月计算。举例说,两个囚犯(一个普通囚犯、一个嫌疑人)吵架,在被判延后出狱时,普通囚犯可能延后1~3天,而在“55条”项下的嫌疑人,则可能被延后1~3个月出狱。③在“55条”项下的嫌疑人,并不是像普通犯人那样通过公开法庭获得判决,而是在19:00以后,在法庭上由法官和三名评审员及检察官定案。

许多人告诉我说,内安法令是英国政府早年为了打击共产党而遗留下来的恶法,它授权警方“未经审判,直接关押”。在此恶法下,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新加坡政治犯谢太宝都是未经审判而分别坐牢27年和26年的。全世界仅有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存在类似的法律。而一名来自马来西亚的囚犯对我说,在马来西亚从内安法令拘捕的嫌疑人是不会送入监狱的,也不必穿囚服,而且,基本上在一至两年内便会解除拘禁。在马来西亚,他们的自由度会大大高于被判入狱的犯人。此书定稿前,马来西亚已经宣布废除内安法令。

一位名叫刘纪庆的囚犯以他在澳大利亚的一次亲身经历说明澳洲等发达国家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有一次,他开车超速,被警察发现。他想摆脱追踪的警察,便加大油门,继续往前冲,但最终还是遭到警方围堵而停车。这本是一项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可是,在未经法庭定罪之前,检方仍对他按无罪推定。虽然被短期拘留,但他受到了良好的对待。

2008年8月23日《联合早报》第04版有这样一段文字:“VK拉惹(高庭法官)就表示,所有嫌疑犯在被定罪前都应被假设是无辜的,这是法庭体制的基石,神圣不可侵犯。”从这段文字,即拉惹法官的评论来看,新加坡对待嫌疑犯,也如澳大利亚一样实行无罪推断。对于一个无辜的人,应该怎样对待,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新加坡的实际做法怎么样呢?

且看我的亲身经历:2005年6月7日夜,在新加坡警察总部5楼商业调查局,当我看完用英文写成的15项指控后,顿时怒火填膺。这是因为:我对所指控的事项,在调查中已经做了大量解释,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是无辜的,然而,监察机构却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顾事实地指控我。

于是,我拿起笔当维权武器,在每一项指控文件上,首先写出我的内心感受,即我对该项指控十分气愤,接着,我又以事实证明该项指控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莫须有的罪名。为了给律师留有进一步批驳的空间,我仅以较简朴的文字写出事实要点。我向调查官要求将我所写的内容立即复印给我的律师,以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去研究案情。但当局粗暴地拒绝了我的合理要求。

刚刚写完我对全部15条指控的不满意见后,我的律师便赶到CAD。我将我的不满情绪和15条指控的大概内容以及我的反驳意见向律师们做了简短的通报。

做完这些工作后,我发现我的同事、大使馆领导等都已离我而去。我便问调查官:“大使馆官员和我的同事去哪里了?”

调查官回答:“他们都回去了。”

我以为完成那些手续后,我也同样可以回去了,便说:“那好吧!我也回去了。”

调查官却对我说:“陈先生,你被捕了!”

我立即反问他:“我已于2004年12月8日在机场被捕了,现在还在保释之中,怎么又拘捕我呢?”

调查官答非所问:“我们必须拘押你,而且,你还不得回家。”

我便好奇似的问他:“那为什么其他同事回去了呢?是不是就我一人被控、被捕呢?”

调查官说:“你的另外四个同事也遭到指控并被捕。但除你和林中山之外,其他人都已经交保候审。”

我继续问他:“你们是什么时候通知他们交保候审的,为什么没有同时通知我交保候审呢?”

调查官耸了耸肩,接着对我说:“陈先生,这是我上级的决定。对不起,你从今晚起,必须被扣留在拘留所。”

就这样,我被强行地送往警察总部的地下拘留所。第二天又被转送到女皇镇候审监狱,直到6月10日在交付了200万新加坡元的保释金之后,才被保释。

无论是警察总部拘留所,还是女皇镇候审监狱,其条件都远远劣于正式监狱。

这就是一个“应被假设是无辜的”嫌疑犯所受到的待遇,也就是说,我比已被判刑的囚犯所受到的待遇更糟!

(未完待续)

《地狱归来》连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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