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社会治安不佳 马国政府决意废除死刑引反弹

掌管法律事务的马来西亚首相署部长刘伟强投下“全面废死”的震撼弹,引起马国华社的极大反弹。而刚过去的星期五,新加坡就有一名因贩毒被判死刑的马国人柏拉布问吊,刘伟强竟致函要求新加坡将柏拉布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最终针对在2014年因试图走私227.82克毒品进入新加坡,并在同年12月31日被判死刑的这名毒贩所提出的赦免请求被驳回,在周五被正法。而在前一天,30岁马来西亚籍保安人员原本声称以为只是在运载“巧克力毒品”,并不清楚毒品真正性质为由,获高庭法官将控状减轻并判他坐牢及鞭刑,但三司裁决控方上诉得直,改判死刑。    这让马国网民近乎一面倒地“赞扬”新加坡,呼吁希盟政府学习,别对人民的反对废死的声浪“充耳不闻”。

其实废除死刑不是新鲜课题,每个国家都有人权组织提出死刑违反人权等理由要求废死,尤以欧洲国家最盛。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7年,全世界已经有140国废除(106国废除所有死刑,7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29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已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维持死刑的只有56个国家(这56个国家中只有23个国家在2017年有执行死刑)。

死刑存废各有理据    民意关键在观念

死刑存废的支持者无论在人权、国家成本、阻遏作用和受害者角度等都各有道理,你说死刑没人权,但我说死刑比无期监禁更合于人道;你也说我认为别浪费米饭养这些罪大恶极之人说法不对,因为在执行死刑前的司法过程更耗资;死刑是否具阻遏作用?你坚持无效因罪案没有减少,但我说若没死刑,罪案暴增幅度更大,只是你我双方都没有有力的数据佐证。    其实死刑存废主要是公民意识和观念问题,就在于你相信人之初,到底性本善还是性本恶,本善那就应该给这些罪犯第二次机会,本恶又何须再说?再来的就是受害者家属的信念,若认为处死加害者不能让受害者复活,何不放下仇恨,走出伤痛,但若家属相信这能让死者安息,那就唯有凶手“一命偿一命”,才能抚慰心灵之痛。    至于应报主义则是民声的主要源头,人民要求做什么都应付出相应的代价,而死刑能让杀人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合乎应报,那死刑当然不能废,马国社会应报主义支持者显然更多,提倡“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占多数。

(互联网)

希盟一步登天    废死推行欠圆滑

要废死不是不可以,但先决条件是国人能否接受,除非你是秦始皇时代的独裁专制暴政,就能罔顾民意。而左右老百姓对死刑的看法更是社会治安,倘若处在夜不闭户的环境,用死刑来阻遏罪案的必要性大减,百姓相对较容易接受废死。    但如今马国社会治安如何?

光看瘾君子犯案新闻不断,还有谋杀案此起彼落,更有枪杀案不时上演,政府要废死本来就不易,还来一个“直来直往”的刘伟强“直话直说”,更让此事激起民怨。    根据《星洲日报》,刘伟强解释,政府决意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政府同意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废除死刑是公约的目标。    对普罗大众来说,个人安全、社会安宁远比这个什么鬼公约重要吧?你说:“英国、丹麦、德国和菲律宾等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不见得这些国家的严重罪案有上升趋势。”但你忽略了国情,还铁腕地说不公头,不U转,全面废死势在必行。

liuweiqiang.jpg掌管法律事务的马来西亚首相署部长刘伟强。(中国报)

眼见反弹如此之大,刘伟强态度转弱,试图灭火,对《星洲日报》说:

“自政府宣布要废除死刑后,民间反应激烈,尤其是受害者家属反弹很大,政府能够理解受害者家属的心情,因此政府考虑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补偿金,除了减轻他们的负担,同时也设法减轻家属的痛楚。”

这不是灭火,这是火上加油,更让百姓觉得和他无法沟通,提出的民意被“扭曲”为“就是想拿钱”,火势更一发不可收拾。

废死由来已久    何不借镜新加坡?

按国情来看,新马两国极为相似,新加坡更以“严刑峻法”闻名,尤以不卖西方国家面子,无惧被炮轰剥夺人权,坚持依法执行鞭刑和死刑。    新加坡政府也曾对死刑“松绑”,2012年在国会提出废除两类罪犯强制性死刑的建议,让符合条件的运毒跑腿,以及无意致死对方的谋杀犯由审案的法官拥有酌情权,判决他们死刑或终身监禁,而非强制性死刑。    但运毒跑腿要逃过死刑,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一是罪犯仅负责运毒,没有供应或销售毒品;二是罪犯必须给予当局实质而有效的合作,又或者罪犯有智力缺陷,无法明白罪行后果。用意是希望从跑腿身上套取情报,将真正的贩毒者绳之以法。    至于谋杀意图明确者,依然须面对死刑。政府当时还强调如果废除强制性死刑使得犯罪形势恶化,当局不排除收紧法令或作出其他改变。    根据《联合早报》报道,2014年在美国出席联合国大会的时任新加坡外交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在一项探讨死刑存废问题的会议上提醒各方,在讨论废除死刑时,应更谨慎地评估不同国家所面对的不同情况,“采取以偏概全的做法将造成反效果”。

shanmugam.jpg我国律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海峡时报)

新加坡也有要求废死的声浪,尚穆根去年更在国会逐点反驳官委议员郭庆亮有关我国死刑制度的论述,并针对郭庆亮希望政府证明死刑的威慑作用时说:

“对于一名想要贩毒的人来说,若他这时候在境外,如在马来西亚或在印度尼西亚,而他知道新加坡还保留死刑,也知道被逮捕的可能性相当高,你说死刑能有效阻止他吗?这根本就是常识。新加坡为什么没有毒枭?那也因为我们有严格的法律。”

尚穆根也透露,自从2012年修正法令实施后,贩毒跑腿所提供的信息已协助肃毒局逮捕近90名毒贩。    因犯案时年仅19岁,被判死刑后获得包括公民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声援,可说是新马两地最“出名”的马国毒犯杨伟光则在提供的线索使得贩毒集团的高层被捕后,成为首名改判终身监禁的运毒死囚。

从强制性死刑逐步放宽,增设严格条件来酌情处理面对死刑的审讯,比起一步登天地全面废死,是否更适当?如此这般的解释,是否比废死是要签署公约更容易接受?    再者,笔者愚见,刑法更要执法的配合,空有严刑峻法,却没能有效执法,没能逮捕罪犯,再完美的司法条文也无用武之地,毫无威慑作用。同样都有死刑,罪犯会选择到执法严厉的国家还是到执法态度松散的地方犯案?当务之急是否应是提高执法效率,改善社会治安,贸然废死岂非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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