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03日 星期四

【新加坡公司注册小知识】新加坡消费税重点:转移业务时如何考量消费税部分

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人士提供的所有课税供应均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但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除外交易)令”,某些交易被明确忽略为供应,并且不受商品及服务税的约束。这些交易(“排除交易”)是:

(a)根据业务转移协议转让资产(在此称为TOGC);

(b)租购协议中包含的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要么

(c)根据“所得税法”第37C条转移任何符合条件的扣除额。

对于根据业务转移协议转让资产,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规定:

(a)转移资产的供应条件被视为不包括在内的交易(第4款规定的“TOGC条件”);

(b)与TOGC有关的征收进项税的商品及服务税处理(第7段);

(c)当受让人(新所有人)改变或打算改变转让资产的使用时,扣除进项税的商品及服务税处理(第9段);和

(d)转让人(前任所有人)和受让人(第10段)的商品及服务税义务。

转让或处置其业务资产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为代价,都必须在转让或处置时考虑商品及服务税,除非他满足所有TOGC条件。

在业务转移下提供资产

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根据业务转让协议提供的资产供应被视为排除交易:

(a)资产供应是指将业务(或该业务的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

仅仅转移资产不符合转移业务的条件。转让必须具有使受让人拥有企业的效果。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进行持续的活动,主要涉及向顾客提供物品以供考虑,则他就拥有“商业”。

示例:受让人在接管商誉,房屋,固定装置,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的合同(例如租赁,维护)以及未偿还的债务和税收等业务资产和负债时,通常拥有业务。

即使向他转移资产分阶段或在不同日期发生,仍然可以满足这一条件。这是因为这样做有充分和真正的商业原因。

示例:受让方在转让日期未能及时获得产品注册许可转让的监管许可,以便经营转让的业务。双方签署了代理协议,条款如下:

转让人应在转让许可证之前代表受让人以代理人的身份经营业务;

转让人在许可证成功转让给受让人后立即停止经营业务;

转让人应代表受让人保留转让业务的单独记录,直至转让许可证为止。

(b)转让的资产必须供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经营同一类业务时使用。

转让人必须核实受让人对转让资产使用的意图。受让人的意图可能是在商业合同或买卖协议等文件中注明。如果没有此类文件,转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提供书面确认。如果受让方打算使用这些资产进行不同类型的业务,则转让方必须就资产供应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主计长并未规定受让人必须继续经营转让业务以满足此条件的最短时限。这是因为审计员了解这个时间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所经营的业务类型和各种经济因素。

在转让之前,受让人也不需要与转让人从事同类业务。

示例:一家电子公司通过收购连锁餐厅实现业务多元化。

(c)如果只转让部分业务,该部分必须能够独立运作。

受让人是否与其他业务一起或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部分业务无关紧要。

(d)业务(或该业务的一部分)在转让时必须持续经营。

转让后不得立即关闭业务,除非是为了使业务在新的所有权下运营所必需的临时关闭。

即使业务或部分业务无利可图或在司法经理或接管人的控制下进行交易,业务或部分业务也可能成为持续经营者。

示例:公司获得并恢复了垂死或管理不善的业务。

(e)受让人必须已经是纳税人或因转让而立即成为纳税人。

受让人必须在转让时注册商品及服务税,或者在转让时,他必须立即成为纳税人。如果他的应税供应品的价值超过或合理预期在转让后立即超过100万新币,则受让人可能会获得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应回溯至转让日期。

如果受让人属于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令第30条注册商品及服务税的公司集团,则在转移业务符合排除交易的资格前,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a)该集团成员有权就向他们提供的物资和由他们进口的物品全额输入税收抵免。在确定输入税收抵免的权利时,成员还应考虑新加坡电子税务指南中提到的调整,“消费税:部分豁免交易者和输入税收回收;

(b)转让资产由转让人持有3年以上;要么

(c)转让人无权就转让的资产获得任何进项税抵免。

当资产供应满足相关条件时,转让方可将供应视为排除的交易,而无需征得主计长的批准。转让人无需对被排除的交易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如果资产供应不符合排除交易的条件,但是在同一商品及服务税集团注册的成员之间进行(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为同一商品及服务税集团的一部分),则供应仍应根据第30条的规定予以忽视。消费税法案。换句话说,转让人不需要对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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