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称部分毒品是自用非贩卖 狮城男子上诉遭驳回逃不过死刑

一名新加坡男子坚称自己并非毒贩,所持有的部分“白粉”是买给自己的,但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经济窘迫的男子既没理由也没能力购买和囤积大量的毒品,因此维持他贩毒罪成的裁决,男子须接受死刑。

《联合早报》报道,被告锺丰昌面对一项控状,指他持有不少于25.01克的二醋吗啡(diamorphine,俗称海洛因的违禁成分)供贩运用途。

他早前在高庭受审后被判罪成和死刑,过后针对这项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但在星期二被三司驳回。

根据判词,2015年12月8日傍晚时分,中央肃毒局人员在劳明达一带的翰密顿路埋伏,发现一名马来西亚籍男子进入住宅单位与被告接头,约半小时后离开。

肃毒局人员随后逮捕2人,并起获近900克的毒品,当中包括不少于26.3克二醋吗啡的海洛因。

被告事后在口供书中承认,他为一名叫“阿杰”的男子接收和重新包装毒品,再把毒品交给其他人;每包装7.8克的海洛因可获得10元(新币,下同)酬劳。

不过,被告在审讯期间改口,声称自己在录口供前曾吸毒,思路不清,为此口供内容不准确。他称当局起获的“白粉”中,只有10.93克的二醋吗啡用作贩运,没有超过须被判死刑的15克重量;其余的则是为自己购买的。但高庭法官不相信他的辩词,三司也认为高庭判决无误。

三司指出,被告最初录口供时透露,他每天吸食约4公克的海洛因,相当于囤积了至少112天的吸食分量。

三司认为,难以想像有人会为了个人用途囤积如此大量的毒品。三司也指被告并没有为自己购买大量海洛因的经济能力。

三司认为,被告声称毒品是买给自己的辩词站不住脚,因此贩毒罪名和所面对的死刑维持不变。(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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