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VCC架构如此吸引富豪?原因在这里
新加坡作为外籍人士、投资者和企业家进军亚洲的一流基地,在国际上享负盛名。多年来的积极发展让新加坡成为一个有利贸易的金融中心,但是,除了金融中心,新加坡还是一个基金设立热门地。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可变动资本公司VCC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可变动资本公司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构。简单来说,一间可变动资本公司类似于一个自由流动的资金池,投资者将资产注入池中,再交由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以达到基金投资的目的。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联合发表声明,正式推出VCC框架。在声明中,MAS表示,VCC架构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资基金中心(如开曼群岛和卢森堡)的企业基金结构,消除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海外投资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时间效率的同时,也为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册和营运提供更大的灵活度。
作为在岸的基金主体,VCC无论是从灵活性、隐私保密性、还是税务角度来看,都已经完全不输开曼等地的离岸基金架构!因此,MAS相信,VCC架构可以鼓励更多基金在新加坡注册,而新加坡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资基金中心的地位也将借此得以提升。
01 VCC的主要特点
法律地位
VCC被视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
VCC的权力和义务与其股东和董事是分开的
伞形VCC的子基金不是独立于VCC的法人,然而,每个自基金可以独立的起诉或者被起诉,资产也是分离的,如同独立法人
VCC架构只能用于集体投资计划(CIS)
VCC归属方
VCC由股东所有
最低限度是一个股东,没有最大限度
股东可以按照VCC章程中的规定赎回投资
证券类型
VCC发行股票,每个份额对应CIS中一个单位证券,它的成员类似于CIS中的单位证券持有者
VCC股份赋予股东从VCC财产中获得利润的权力,其方式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决定。这可能包括参与VCC(或伞形VCC下子基金)财产或从财产中收取款项的权力。
最低资本要求
法律不强制VCC有维护资本,但是必须至少发行一股
股票没有票面价值-VCC实收资本的实际价值始终等于VCC的资产净值
VCC的股价会随着其资产价值而波动,股价将等于总资产净值除以总流通股数
VCC管理
VCC由董事会管理
必须至少有一名长居新加坡董事。如果VCC中有涉及面向公众发行的投资计划,那么最低要求是三名董事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VCC必须指派基金经理来管理其资产,运营VCC内所有投资计划。而基金经理需要合规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或满足豁免条件。
02 VCC的优点
灵活性:VCC既可以作为独立VCC,也可以设计成为包含多个子基金的伞形VCC。可同时发行封闭式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对冲基金),满足多样化需求
独立(单一基金)可变资本公司
伞型(多个子基金)可变资本公司
功能性 : 可以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全部放在“柜子”里,实现私行无法持有非 金融资产的职能
隐秘性: 信息不公开与交换 ,无需公开股东名册, 财富隐形
可迁移: 允许现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转移至新加坡并注册为VCC。新框 架 支持更多类型的海外注册基金迁移并重组为VCC
可享受税收豁免:VCC将被视为单一实体, 可申请享有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4章)第13R和13X的税收优惠计划, 因此所有指定投资的收入基本上为免税收入
VCC 资助计划: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注册、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务费用最高可报销70%,最高补助15万新元。 每名基金管理人最多可获3个VCC资助,有效期达三年,至2023年1月
可交叉投资:VCC的子基金允许直接投资同一个框架下的其他子基金;
资产债务隔离: 伞型基金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在破产期间依旧可以适用)
03 税收优惠
VCC的税收优惠包括基金税收优惠和管理人税收优惠两类。
(一)基金税收优惠
01 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SITA)
该免税计划的适用需要满足下面的两个条件:
(a)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b)不能是新加坡税务居民。
该类型的免税待遇对基金规模、基金支出和投资者策略没有要求,且无需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只要自行判断符合要求的,就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02 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of the SITA)
该等免税待遇没有基金规模限制,但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a)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b)基金须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发生在新加坡境内;
(c)基金的管理人须是新加坡境内的管理人;
(d)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e)需要MAS的批准。
03 特级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该免税待遇适用于基金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合伙企业,且包括基金的共同投资实体、非公司型目的公司(SPV)及两层以上的SPV,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但该免税计划的适用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a)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新币;
(b)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c)需要MAS的批准;
(d)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内成立的基金,则基金的管理人须是新加坡境内的管理人。
(二)管理人税收优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金融行业激励”(FinancialSector Incentive,FSI)计划,在满足下列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适用10%的优惠税率:
(a)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册基金管理人;
(b)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经验的投资专业人员(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专业人员每月的工资至少为3,500新币,且实质性地从事基金管理活动;
(c)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5亿新币。
04 外企在新加坡落地为VCC的基本要求
1. 提供拟设立的VCC名称,VCC办公人员基本资料,有新加坡境内注册地址
2. VCC需要设立董事会,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在新加坡居住(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工作准证持有者,并取得新加坡人力部与新加坡移民局同意书),在新加坡有合法居住地址
3. 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可以与前述董事为同一人)为符合VCC法案的合格代表或者由管理人董事出任
4. VCC必须指定新加坡持牌/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并由常驻新加坡的基金经理管理,该基金经理须获得MAS的授权或许可(或豁免注册)
5. 提供会计年度末财务信息
6. 提供拟设立的VCC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7. 提供经过认证的外资企业注册地各类注册文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备忘录等等)的复印件
8. 提供经过认证的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或类似营业执照的文件)的复印件
9. 提供经过认证的两份以上外资企业在注册地的投资计划复印件
10. 提供相关承诺书
11. 支付VCC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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