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月18日 星期六

即日起转移房地产到生前信托,控股公司须付额外转名印花税

房地产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到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时,即使尚无明确的实益拥有者,也须支付额外转名印花税(生前信托)。

额外转名印花税(生前信托),连同政府前晚宣布的额外买方印花税(生前信托),弥补了现有制度的不足。

财政部长黄循财(5月9日)在国会上提呈印花税(修正)法案一读。

财政部文告指出,额外买方印花税(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简称ABSD)和额外转名印花税(Additional Conveyance Duties,简称ACD)都促进了稳定和可持续的住宅房地产市场。

额外转名与买方印花税 用意在弥补现有制度不足

住宅房地产可直接购买,或通过房地产控股公司的股权(包括不上市股权)间接购买,在这两个情况下,额外买方印花税和额外转名印花税分别适用。

财政部指出,额外买方印花税(生前信托)及额外转名印花税(生前信托),确保住宅房地产以及房地产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到生前信托时,即使没有明确实益拥有者,仍须支付有关印花税。

财政部宣布,所有将住宅房地产转移到生前信托的交易,须支付35%的额外买方印花税。

生前信托指的是委托人(settlor)在世时设立的信托。它能够很好地保护委托人的财产隐私,除非受托人或受益人特别要求法院批准,否则相关书面文件是不会公开的。

房地产控股公司(property holding entity)的股权转移到任何生前信托,如果所有权达到50%,即使在转移时信托没有明确的实益拥有者(beneficial owner),仍须支付额外转名印花税(生前信托)。

根据国内税务局网站,买方的额外转名印花税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与个人买方印花税相仿,为房地产市值的1%至4%;第二部分相当于额外买家印花税,为40%。卖方的则是12%。

根据规定,本地住宅房地产若占一家公司有形资产的至少50%,公司就被归类为房地产控股公司。目前,房地产控股公司股权转移到已有明确实益拥有者的生前信托,且后者成为房地产控股公司的显著持有人,须支付额外转名印花税。

政府提出的修正法案,也针对放弃以信托方式持有住宅房地产权益的印花税处理。如果实益拥有者放弃权益,政府将征收买方印花税(BSD),并在适用情况下征收额外买方印花税和卖方印花税(SSD)。

适用情况包括:转移到生前信托的住宅房地产、在转移时确定了所有实益拥有者、以及实益拥有者在今天或之后放弃权益。

放弃权益的实益拥有者须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印花税总监。

若不这么做,一经定罪将被罚款不超过1000元。原本的实益拥有者放弃权益时,也可能要承担卖方印花税。

因实益拥有者放弃而获得住宅房地产权益的委托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印花税,例如买方印花税、额外买方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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