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廊化学厂爆炸一死七伤案 执行董事承认未确保职员安全
七年前裕廊化学厂爆炸酿一死七伤案,继化学厂公司和首席执行员罪成被开罚之后,前执行董事也难辞其咎,得为这起悲剧负责。
这起不幸的致命爆炸意外发生在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地点是在裕廊一带的励登NOX(Leeden NOX)化学厂实验室。来自马来西亚柔佛州古来、在公司任职化学师的死者林筱倩(30岁),当场被炸得粉身碎骨。
前执行董事朱普昌(64岁)昨天(4月25日)承认抵触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他将在本周五(29日)被判刑。
根据案情,林筱倩当时在实验室检查气筒时,易燃的甲烷、氧气和氮气的混合气体泄漏,气体产生的热能加上高气压,导致气筒瞬间爆炸。
调查显示,该气筒的活阀附有经过改装且不合规格的焊接头,而焊接头有裂缝导致气体瞬间大量外泄。
被告在这起事故中犯下六项疏忽行为,包括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不会使用不合规格的气筒活阀、没有进行足够的风险评估,及没有为气体分析工作提供适当的安全工作程序。他也没有确保公司有系统的记录气筒和活阀的数量和状况等细节。
调查也显示,公司安全经理于2014年发现气体探测器似乎出现问题,承包商也曾在案发五个月前建议公司更换气体探测器。然而,被告却以预算不足为由,将提案推到下一年,不料等不到下一年就发生爆炸。
代表律师求情时表示,被告只扮演监督角色,不可能管理实验室的每个细节,实验室部门主管、风险评估团队、首席执行员谭文昌(69岁)都应负起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
律师也指被告在爆炸案发生前已离职,而在他任内的10个月期间并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控方对此表示,执行董事的职责有别于其他职员,他有责任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控方也指出,相较于首席执行员,被告拥有更多相关的监督经验,因此须承担更多罪责。
被告离职后至爆炸发生的两个月内,控方指公司没有更改任何安全措施,因此在他任职期间,爆炸的风险就已存在。
去年1月27日,化学厂公司和谭文昌各承认一项抵触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的罪状,分别被判罚款34万元和4万5000元。
根据早前报道,林筱倩案发前刚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她早前产下女儿,休完产假后回返工作岗位仅一周,就遭遇这起不幸意外。事故发生后,林筱倩还得通过跟女儿的基因比对,才得以确认身份。
验尸官早前判定这是一起不幸的工业意外。(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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