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4日 星期二

【国会】政府拟收紧领养儿童条例 申请者须通过领养评估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拟议收紧领养条例,无论是领养本地或外国孩童,所有申请者都须通过是否适合领养儿童的评估。

为方便这项评估工作,确保领养者与本地有密切关联,申请领养者的居留条件也会收紧,公民和永久居民有优先领养的机会。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兼卫生部第二部长马善高,昨天(4月4日)在国会提呈领养儿童法案一读。

现有的领养儿童法令是在1939年制定,上一次进行实质性修订是在1985年。由于政府准备对法令做大幅度修改,决定将现有法令废除并重新制定。新法案一旦通过,条文将从原有的12节增至75节。

领养儿童法案以保护儿童福利为核心指导原则。

为确保每个获领养的孩童拥有良好的家庭环境,法案拟议强制所有欲领养者出席领养前简介会,以及如何向孩子说明他们是领养孩童的说明会。

目前,只有在领养无亲属关系的外国孩童或由国家看护的孩童时,申请者才必须通过家庭情况评估。法案一旦生效,所有申请者除了要出席上述两个说明会,也必须通过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指定领养机构进行的适宜领养评估,才能向法庭申请领养孩童。

如果受领养孩童是申请领养者的家属,如继子或继女等,则可申请较简化的评估手续。

为了方便指定机构进行这项评估工作,法案拟收紧领养申请者的居留条件,欲领养者无论国籍,在接受领养适宜评估前,都必须在本地居住至少一年。

联合提呈申请的家长,至少一人必须是公民,或双方都必须是永久居民。如果单独提呈申请,申请者须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当局会视个别案例放宽对居留条件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案拟议列明法庭可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亲生父母同意,也能批准由国家看护的弱势孩童接受领养,好让他们脱离受虐待或被忽视的恶性循环。

此外,法案也倡议将可能危害孩童福利的行为列为非法行为,这包括刊登待领养孩童信息或照片的,以及申请领养者在办理领养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等。法案也将规定领养机构可征收的费用,以及要求领养机构公开所有收费,推动领养服务领域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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