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法院终审认定赌债合同无效 裁定百万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本周三(2月26日)公布终审判决,明确指出与赌博相关的合同均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宗涉及150万美元(约202万新元)债务纠纷的案件,最终以博彩代理败诉收场。
本案焦点集中在砂拉越民都鲁商人陈振利(Ting Ching Lee,译音)与旅游博彩代理陈秀华(Ting Siu Hua,译音)之间的债务争议。三人司法团队在判决书中指出,涉事金额实为柬埔寨金界娱乐城向陈振利提供的50万美元、30万美元和70万美元三笔赌博信用额度。
法庭文件显示,陈秀华作为黄氏集团旗下代理,负责安排赌客前往赌场并按投注金额获取佣金。2015年1月,其为相识二十年的好友陈振利安排赴柬埔寨行程时,由黄氏集团担保向该赌场提供了总计15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
联邦法院特别指出,即便当事人试图通过不同法律术语包装其权益主张,但实质审查发现其诉求完全建立在赌博信贷基础上。依据《1950年合同法令》和《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任何与赌博相关的协议均属无效合同。
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初承审法院和上诉法庭出现相反裁定。高等法院曾认定该款项属于赌债不予支持,但上诉法院推翻前判,认可其为普通贷款。联邦法院在终审中明确赌博信贷不得通过契约伪装实现债权主张。
这项判决同时阐释了马来西亚严格的反赌博政策体系。虽然境内保留合法赌场运营,但所有与赌博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契约均不受法律保护。法庭强调,赌博行为违背公共政策,其产生的债务仅具有道德约束力。
判决书特别说明,马来西亚《1953年赌博法令》与《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形成完整法律链条,既禁止赌博行为本身,也切断了赌债追索的可能性。这种司法立场体现了对赌博负面社会效应的防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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