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月29日 星期五

通过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PR)身份

新加坡永久居民

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

Global Investor Program (GIP)

有意在新加坡开拓或投资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PR)身份。

以资深企业主身份提交 GIP 申请的资格与评估标准

(a)您必须拥有至少 3 年的成功创业和经商经历,并且必须出示该公司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b)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必须至少为 2 亿新元,并且最近 3 年的年均营业额必须达到不少于 2 亿新元。

(c)该公司必须从事附录 A 所列至少一项或多项的商业领域。

(d)若该公司是私人拥有,您则需要持有至少 30%的股份,而且必须具备重要的业务记录和成功的创业背景。

以下一代企业主身份提交 GIP 申请的资格和评估标准

(a)您的直系亲属需至少拥有该公司 30%的股权,或者是最大股东。

(b)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必须至少为 5 亿新元,并且最近 3 年的年均营业额必须达到不少于 5 亿新元,并且必须出示该公司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c)该公司必须从事附录 A 所列至少一项或多项的商业领域。

(d)您必须是公司管理团队的一部分,例如最高管理层或董事会。

以快速增长企业创始人身份提交 GIP 申请的资格和评估标准

(a)您必须是公司的创始人和最大个人股东之一,且其估值至少为 5 亿新元。

(b)该公司必须由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公司投资。

(c)该公司必须从事附录 A 所列至少一项或多项的商业领域。

以家族理财办公室负责人身份提交 GIP 申请的资格

您符合透过 GIP-FO 选项申请永居(PR)若您有:

(a)至少 5 年的成功创业、投资和经商经历以及

(b)可投资资产净额至少为 2 亿新元,可包括所有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资本市场产品,集体投资计划,人寿保险保单和其他投资产品所缴的保费,但不包括房地产。

GIP 投资方案

您可选择以下其中一项的投资选项

• 方案 A:投资 250 万新币在新加坡成立新公司或扩展在新加坡的现有公司,及提交一份详细的五年商业或投资计划书

• 方案 B:投资 250 万新币于政府批准的 GIP 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加坡企业)

• 方案 C:投资至少 250 万新币于一家成立于新加坡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管理资产(AUM*)至少达 2 亿新元

*只要离岸资产中有不少于新币 5000 万的可投资资产已转入新加坡并在新加坡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持有,该离岸资产便可作为管理资产的一部分。

为您的家人所规定

• 您的配偶和子女(21 岁以下)可随同挂靠您的 GIP 申请来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男性亲属则需服兵役。

• 父母和 21 周岁或以上的未婚子女不能随同 GIP 申请永居,不过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五年的长期探访准证(LTVP)挂靠于申请人的再入境许可证(REP)。

再入境许可证的有效期

当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正式生效以后,可以获得五年有效期的再入境许可证(REP)。永居居民持有有效的 REP 才可以出入新加坡,持有 REP 将使他们在新加坡境外时仍然保留他们的永久居留权。

在第一个五年有效期期满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能续签再入境许可证。

5年续签

方案A申请者 i. 您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A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您所投资的公司目前正雇用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总数里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不少于五名,并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并且

iii.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方案B申请者 i. 您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B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您在新加坡建立了商业实体目前正雇用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总数里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不少于五名,并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并且

iii.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方案C申请者 i. 您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C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您所投资的新加坡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目前正雇用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总数里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不少于五名,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并且

iii.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3年续签

方案A申请者 i. 您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A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您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您所投资的公司目前正雇用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总数里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不少于五名,并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或

(B)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方案B申请者 i. 您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B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您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您在新加坡建立了商业实体目前正雇用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总数里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不少于五名,并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或

(B)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方案C申请者 i. 您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C规定的投资条件;并且

ii.您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您所投资的新加坡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目前正雇用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总数里持新加坡国籍的员工不少于五名,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或

(B)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附件A: 行业列表

(a) 航空业

(b) 新能源业

(c) 汽车工程业

(d) 化工业

(e) 消费产品业

(f) 电子业

(g) 能源业

(h) 工程服务业

(i) 卫生保健业

(j) 信息通讯产品及服务

(k) 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业

(l) 海洋事务与离岸工程业

(m) 传媒业

(n) 医疗技术业

(o) 新技术(智能系统、纳米技术、新技术行业)

(p) 自然资源业

(q) 保安技术与管理业

(r) 宇航业

(s) 航运业

(t) 制药及生物科学业

(u) 精密工程业

(v) 专业服务业

(w) 艺术类商业

- 实体艺术品商业,如拍卖行,艺术品存储

- 演艺类艺术商业

(x) 体育商品业

(y) 家族理财及金融服务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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