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扶养和监护关系需要遵循这些法律规定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和再婚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注意】上述条款的特点:不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不区分父母子女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采用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即父母子女若有共居地,首先应该适用共居地法律;引入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二、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依法律规定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扶养指的是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广义的扶养还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注意】上述条款中的扶养,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引入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特别注意可适用的法律中包括了财产所在地。
三、监护的法律适用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承担监督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注意】上述条款也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关于监护的范围,既包括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包括监护关系的权利义务等其他监护问题。
【例题】
定居在上海的法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女结婚,不孕,遂让乙女的堂妹丙(中国人,定居上海)代孕,生下一子丁交给甲乙抚养,丁取得了法国国籍。后乙死亡,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丙请求确认和丁的母子关系,甲戊不许,引发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
B.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C.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法国法
D.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中国法、新加坡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题中,丙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此并结合题意可以判断,丁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在法国。故丙丁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两者之间的母子关系应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题中阐述“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可以表明戊与丁目前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法国。因此,二者之间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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