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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好书推荐:善意投资者:公司国籍与国际投资法中挑选条约

今日推荐和介绍的国际法好书是由西蒙•富特QC(Simon Foote QC)主编的《善意的投资者:公司国籍与国际投资法中的挑选条约》(The Bona Fide Investor Corporate Nationality and Treaty Shopping in Investment Treaty Law)。该书由荷兰著名的克鲁威尔法律国际公司(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于2022年出版。

1月11日好书推荐:善意投资者:公司国籍与国际投资法中挑选条约


编者简介

西蒙·富特是新西兰奥克兰和新加坡Bankside Chambers的一名律师,从事商业诉讼和仲裁业务。他于2019年被任命为英皇皇家御用律师。西蒙对投资条约法的兴趣源于该领域中每个案例所固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经济、历史和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10年前,他曾在菲利普莫里斯亚洲诉澳大利亚案中担任初级律师,这段经历启发了他对投资条约法中的公司国籍和条约采购主题的研究,并于2020年获得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国际法博士学位。西蒙还拥有国际商事仲裁文凭,是新西兰特许仲裁员协会和仲裁员与调解员协会的会员。西蒙曾在国内和国际仲裁中担任咨询员和仲裁员。

著作简介

本文研究的是投资条约法中的条约选购问题。它试图说明这个问题是如何由公司国籍的概念和定义引起的,并且部分可以通过公司国籍的概念和定义来解决。它探讨了是否应限制为获得投资条约保护而操纵国籍的行为,如果是,应如何加以限制,以使利用国籍规定投资条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成为原则性的基础,如果是这样的话,应如何限制操纵国籍的行为,以获得投资条约保护的目的,使利用国籍来规定投资条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成为原则基础。
投资条约中国籍要求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任何条约中“投资者”的定义都界定了哪些实体有权获得条约所载的实质性保护,以造福各国和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实体需要知道它们是否以及如果可以,它们可以如何构建其投资结构,以实现适用的投资条约的保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需要知道他们是否有权提出索赔。各国需要认识到其潜在义务的程度。
许多投资条约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很广泛,包括在缔约国注册的任何实体。推定投资者,包括来自第三国的投资者或投资东道国国民,通常通过将在所需母国注册的中介公司加入投资所有权链来寻求纳入相关定义。
本文对这样一种观点提出质疑,即在公司形式背后没有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履行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手续就足以成为合格的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各国和投资条约法庭试图通过参照与索赔人的公司注册国有真正联系的国际法概念,或通过根据公司实体控制人的国籍或其公司注册国的实质性商业活动的证据来强加国籍标准,通过操纵公司国籍来废除购买条约的行为。然而,大多数投资条约法庭都回避了暗示对国籍归属进行实质性测试或检查的努力,而不是字面上满足国籍标准。
本文提出了一种有目的的方法,要求满足明确的条约国籍标准,但也要求索赔人接受实质性的经济现实检查,其中调查是确定与相关投资有关的公司索赔人存在的理由。这样一种解释方法需要同等重视“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1)款的四项原则:普通含义、善意、上下文以及对象和目的。如果一家公司实体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获取条约权利,那么它就不是符合投资条约管辖条款的目的和宗旨的真正投资者,即使它符合明示的正式国籍标准的一般含义。然而,如果它符合任何明确的标准,并且有真正不可告人的商业理由存在于投资的所有权结构中,那么它就有资格成为有资格获得投资条约保护的投资者。

最后,本文论证了如何以原则性和合理确定的方式应用实质性的方法。

著作目录

关于作者的说明。

序言。

QCDavid A R Williams KNZM爵士。

序言。

QC Campbell McLachlan教授。

前言。

致谢。

第一部分。

简介。

条约采购,属人管辖权和公司国籍。

“国籍争议”。

《投资条约法》中公司国籍正确取向的比较分析研究。

第二章。

《投资条约》的术语、解释和法律。

简介。

法人投资条约中的国籍标准。

四种主要的国籍标准。

注册。

阀座/围攻的社会。

控制。

有效或实质性的商务活动/有效或实际座位。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和维也纳公约。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

《条约解释》和《维也纳公约》。

善意解释。

平义解释。

背景解释。

对象和目的解释。

投资条约中公司国籍解释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

结论。

第三章。

投资条约领域的条约采购辩论。

简介。

属人管辖权的字面理解。

适用的条约文本,只要有合理的国籍标准。

一般国际法的影响。

投资条约的对象和目的的影响。

确定性的需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贸易法委员会案件之间的不可取之处。

“投资者”定义的实质性或目的性方法。

结论。

第四章。

对比1:公司人格、公司国籍和公司面纱。

简介。

公司人格与国家法律。

公司独立人格在国际法上的限制。

结论。

第五章。

比较二:国籍与外交保护法。

导言:《外交保护法》中国籍概念与《投资条约法》的关联性。

“真正的连接”测试:Nottebohm案例。

公司国籍的“真正联系”检验:从巴塞罗那牵引力到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外交保护法》中对公司国籍的处理对《投资条约法》中公司国籍概念的处理有何启示?

第六章。

比较3:在双重征税条约下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购买条约。

简介。

平行条约购物问题双重征税条约和投资条约。

税收条约案例中条约选购的实质优于形式方法。

目的解释。

隐含反滥用原则。

实益拥有权。

滥用投资条约的实体经济学途径:税收条约法理学中实体高于形式的但书是否具有对称性?

第七章。

比较4:投资条约法理学。

简介。

第二十五条(2)(b)“第二条款”的案例和公司国籍的方法。

自然人的国籍。

投资/投资者的二分法。

字面情况下的实质性考虑。

结论。

第八章

投资条约的对象和目标以及管辖条款的作用。

简介。

投资条约管辖规定的对象与目的。

操纵公司国籍条约采购是否与投资条约管辖条款的对象和目的相违背?

相反论点1:投资条约不应区别对待国内和外国投资者。

相反论点2:对属人管辖权的实质性处理不当地限制了投资条约鼓励投资的效用。

结论。

第九章。

为实质性方法赋予实质内容1:控制和实质性业务活动的问题。

简介。

控制。

法律控制还是实际控制?

终极控制的不确定追求。

对控制效用的进一步限制。

对照测试何去何从?

实质性的业务活动。

商业活动与操纵公司国籍滥用条约之间缺乏联系。

重大商业活动的不确定性。

关于实质性业务活动测试效用的结论。

第十章。

为实质性方法赋予实质内容2:目的。

简介:目的是根本。

税收条约法中整体目的测试的轮廓。

投资条约法中权利滥用案件的目的性探析。

时机方面的案例: 美孚石油公司、Pac Rim、Tidewater、和康菲石油公司

整体案例:凤凰行动,Cementownia、CFHL,菲利普莫里斯亚洲诉澳大利亚。

目的性测试的实用性和确定性。

结论。

第十一章。

实施实质性方法:通过什么途径?

简介。

条约定义。

“缔约国国民”的内在含义。

滥用权利。

第十二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案例和裁判表。

国际法资料表。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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