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3日 星期一

“薅”平台BUG的“羊毛”,法律上行不行

“薅”平台BUG的“羊毛”,法律上行不行


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3月8日晚9点左右,国航APP出现机票价格BUG,其中,国内部分机票9元至200元不等,此次异常降价促销并非常规促销。

BUG持续了将近一个小时,9点40分左右平台逐渐修复该BUG,不过在此期间也有不少微博网友表示“薅羊毛”成功。

针对此次异常事件,国航方面并没有作出回应。然而在前不久,拼多多平台也曾发生类似事件。

1月20日凌晨,拼多多平台出现重大BUG。用户可以无节制地领取100元无门槛优惠券,根据拼多多网站页面告知,特殊商品除外,该优惠券全场通用。

“可以只花不到五毛钱充值100元话费”的消息迅速在网上传播,一夜之间有大批用户开始“薅羊毛”,利用无门槛优惠券来充值话费、游戏币。

当日中午,拼多多方面表示,凌晨有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

此次拼多多事件,并不是电商平台第一次因出现BUG被“薅羊毛”。2018年11月17日凌晨,东方航空因系统维护时出现BUG,全国各地往返的头等舱、商务舱和经济舱均出现1折以下的超低票价,就在事件发生后,东航发布通报称,在系统维护时售出的所有机票(支付成功并已出票)全部有效,旅客可正常使用。

对于类似情况下,大量用户利用平台“薅羊毛”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是值得讨论的话题。1月22日,“有问云上”论坛在线上联合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话题一:消费者利用网站漏洞获得的优惠券,用于实际消费和交易中的行为是否正当?网站拒绝此类交易,是否合理?

洪涛(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在网站新的规则没有出台前,平台商家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拒绝这类交易。但是,漏洞出现后,经过相应的规则、程序,确认其出现了“漏洞”,可以进行弥补。在证券、期货行业,曾经出现过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行为,采取终止的方式,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如1995年上海证交所出现国债“3·27事件”,以及新加坡金属交易所出现的“巴利银行事件”,即采取了相应的“终止”和“作废”的交易。当然这是一种特例的情况。

陈一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明知有漏洞,则自然不正当。但即便是不知道漏洞的存在,商家也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网站能够证实对方的明知,则可以依照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要求确认交易无效。

欧阳爱辉(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系主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网站可以要求消费者或恶意购买者返还,但若完全是企业自身过错,而不是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本身无任何欺诈等心态,返还会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明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减轻商家责任,则不能随便拒绝此类交易。

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利用网站漏洞获取优惠券,属于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行为本身不合法。将利用网站漏洞得来的优惠券,用于实际消费和交易中,是使用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也是不正当的。违法、犯罪所得应当被没收,返还受害人。

网站拒绝此类交易是合理的。网站作为受害方,有权采取拒绝用户使用利用网站漏洞获得的优惠券进行消费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网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与用户之间的领取优惠券合同,由此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话题二:发现漏洞后,消费用户注册多个账号反复领取优惠券,是否触犯法律?

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部分网友多次注册账号反复领券消费,应该没有触犯法律。只要没有限制用本人真实信息只能注册一个账号,多次注册账号就是合法的。但是,利用平台漏洞,多次注册账号反复领券消费,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

平台存在漏洞,说明平台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让所有合法领券的消费者承担责任。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多次注册或者明显恶意套取优惠券,本身就是盗窃行为。这类人不是消费者,谈不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普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目的消费,不会一次性充值数万元的话费、Q币,多次刷单属于恶意套现。正如,淘宝上标错了价格,有人巨量下单,后被认定无效一样。因为不是消费行为,超过了消费目的。

欧阳爱辉:如果不是专门黑灰产团伙,仅是普通消费者,也不是消费者自身造成,消费者自身无任何欺诈等心态,完全系企业自身过错,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倘若消费者权益因此严重受损,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话题三:消费用户利用网站漏洞薅了若干次羊毛,是否能以“法不责众”之说免责?

洪涛: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薅羊毛者”在网站经营活动中,已经由普通的消费者变为网络经营者范畴,其中“诚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用户(这里成为网络经营者)不遵守相应的规则,或者利用网站漏洞薅了若干次羊毛,甚至恶意进行操作,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不能够例外。

刘权:普通用户通过合法方式,从官方网站获取的优惠券,产生了可期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官方网站存在漏洞,用户无限制获取了大量优惠券,如果全部有效,则可能显失公平,可以尝试明确宣布,普通用户一定时间段内合法获取的或者一定数量的优惠券有效,超出这些数量限制的可以作废。

但如果是专门的黑灰产团伙,而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利用平台漏洞,多次注册账号反复领券,就构成违法犯罪,因为其领券目的不正当,不是为了日常普通消费,而是为了牟取暴利。

欧阳爱辉:不能简单地说“法不责众”。根据现行民法总则不当得利的规定,网友领券消费是因为平台漏洞造成,故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不当利益界定,理当予以返还。

陈一天:理论上来说,不能免责。如果普通用户用同一账号重复领取优惠券的行为,与商家优惠券领取及使用规则不符,违反了商家规则,且能够证明商家技术漏洞的存在,则应当承担返还或者补齐违规使用优惠券的差价。但实际上,返还与补齐差价,都存在一个消费者是否同意配合的问题:如果消费者已经领用且使用完毕,但交易尚未完成,则其消费行为经核实后可以撤销;但是如果所购买商品已经发出且无法收回,交易已经完成,这个追索成本可能就会很高。

高艳东:不能以“法不责众”之说免责。首先,用户既然薅了若干次羊毛,就肯定已经明知网站存在漏洞,并且想通过此漏洞获取互联网公司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互联网公司财物的目的,可以肯定用户主观上存在不法。其次,参加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的行为本身不违法,若用户只是根据公司的规则,获得正常的价格优惠等利益,则是正当的民事行为。但当用户利用网站漏洞获取本不该获得的利益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变成了非法的,用户客观上也存在不法。

朱巍:少量刷优惠券的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不过,若是在事实公布后刷的,这就构成盗窃罪。不过,此次事件中,很多是爱占小便宜的网民,对待他们不宜扩大刑事责任追责范围,还是应以教育为主。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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