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传III:如果你的律师案后跳槽到对手律所,你应该担心吗?
本文原文作者为新加坡《海峡时报》(Straits Times)的法律专栏记者汉娜·福斯特Hannah Foster。该记者就在新加坡法律界引起较多关注的中机新能源在新加坡的撤裁案件(Civil Appeal No 94 of 2018)对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中机新能源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提供了该案件的许多内部信息。
作者之前就中机新能源与撤裁所审理的原国际商会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史密夫·斐尔(Herbert Smith Freehills)之间的纠纷进行了报道,但是届时该纠纷案件仍未在新加坡立案,史密夫·斐尔声称其并未收到权威机构送达的传票。因此平台对上篇文章进行了删除。
然而,作者认为,除了当事人与律所之间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仅律师可见”——即史密夫·斐尔违反职业操守促成的这一极具偏见的程序命令,及其在国际仲裁中的地位和运用,整个事件过程都是值得中国企业引以为戒的。
在本文中,作者将展开报道,新加坡法律界对于”仅律师可见“的态度。
作者:Hannah Foster汉娜·福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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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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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支持仲裁的国家,在这里撤销裁决极其困难。作为一般准则,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在一个判决中写道:
“仲裁中一个关键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己选择他们的仲裁员。这个核心是当事人自治的概念。就像当事人享有自治的许多好处一样,他们也必须接受所选择的后果。法庭不干预也不应干涉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在此过程中拯救对所作决策反悔的当事方,或者给他们第二次机会来提出各自的案件。这一重要的禁令体现在对仲裁程序最小限度的干预政策,这是示范法和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案(IAA)的支柱。”
除了一般政策问题外,中机新能源在广义范围上还面临其他困难。
首先,新加坡最高法院鲜有因违反自然公正而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先例,这是CMNC的律师——托比·兰道(Toby Landau)皇家大律师和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Tann LLP)提出的核心撤裁主张。在涉及仲裁庭案件管理决定的撤裁中,法庭更不愿意进行干预。他们曾经提到:
“鉴于他们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有限,法庭必须抵制这样的诱惑——参与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的法理问题进行的上诉,但通过律师的聪明才智可以伪装成对仲裁过程错误的挑战。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基于所谓的违反自然公正的挑战。在审查这样的挑战时,法庭评估投诉的真实性质是很重要的......尽管这些论点会被普遍提出,但实际上并不构成违反自然公正的行为。”
托比·兰道皇家大律师
其次,仲裁庭成员是仲裁界的巨擘。高等法院的法官可能会不愿意批评他们的案件管理。例如,仲裁庭主席是道格·琼斯(Doug Jones)教授,他是亚太地区的主要仲裁员之一。
道格·琼斯
另外两名仲裁员一位是尼尔·卡普兰(Neil Kaplan),他被称为“香港仲裁之父”。
尼尔·卡普兰
上述因素会导致法官做出拒绝申请的决定。当然,他也可能发现自己处于政治漩涡中。如果承认诸如“仅律师可见”等高度偏见性的命令,新加坡就会屈服于美国在国际仲裁界的统治地位——其实这点毋庸置疑,新加坡一向是亲美的政策。这也会让中国公司丧失对新加坡作为独立仲裁中心的信心。这是因为AEO是以非常有歧视性的方式引用到本案的程序中的,道格·琼斯表示民法体系即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保护机密信息方面弱于普通法系。
一旦法官确定了大方向,他就可以考虑真正的法律问题,例如:
第一,根据相关仲裁法律和原则,仅律师可见命令的使用是合理的吗?
第二,仲裁庭在设置这一机制时是否为双方应有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第三,CMNC受到的AEO的损害和偏见是什么?
第四,如果CMNC没有遭受这样的偏见,裁决是否会有所不同?
法官似乎在第一个问题上就停止了他的推理。
法官同意托比·兰道大律师提出的法律原则,即必须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批准“仅律师可见命令”,并且在授予命令之前应该根据这种“令人信服的理由”作出判断。然而,法官认为仲裁庭对AEI提出的“担忧”——这一理由做出了“判决”,这相当于“令人信服的理由”;尽管新加坡仲裁法明确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内容保密,但仲裁庭相信应采取其它极端措施来解决AEI的“担忧”,即CMNC可能滥用与项目完工成本有关的证据来干扰分包商。因此,法官认为,仲裁庭确实根据法律原则做出了判决。
事实上,仲裁庭在随后的命令中撤回了这一“初步判决”。仲裁庭在进行这项判决时,实际上陷入了困局,一方面,他们希望支持AEI的AEO申请,为此,根据下达AEO命令的条件,必须做出判断;而另一方面,他们先前已经决定在主要证据听证会之前不审查任何证据,也不对案情实体作出判决,为此,他们又不能草率地因为一份临时申请就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任何判断。因此,才有了仲裁庭在前一封命令中表示做出了“初步判断”,而后又在另一封命令中撤回了这一判断 ——因为如果不撤回,他们可能会面临未审查证据就做判断的指控。
但法官非常“宽容”地纠正了仲裁庭在这一程序命令中的错误,认为实际上仲裁庭是做出了“初步判决”的,虽然没有做出“最终判决”。
对第一个问题做出判断后,法官甚至懒得回答其它三个问题。
根据CMNC的说法,CMNC的悲惨经历不仅仅是历时8个月的AEO——即CMNC无法查看所有AEI提出的证据。在仲裁开始前的暴力事件期间,所有施工文件都被洗劫一空。作为危地马拉证人的工程师在案情陈述的关键时刻被关押了38天。AEI在AEO实施的这8个月后,在最后一次听证会开始前一个月,AEI突然出示数十万份西班牙语文件。AEI向CMNC索赔的完工成本甚至包含了向危地马拉政府行贿以逮捕无辜的中国工程师的数百万美元。CMNC主张的撤裁理由,是这些多次的程序严重不公的累积效应,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使其丧失了辩护的机会,以及裁决因腐败问题违反公共政策。然而在新加坡,本案只有违反自然公正一个理由有可能获得成功。
当被问及会给别人什么建议时,知情人士提到了有关国际仲裁的三个方面:
第一,如果仲裁庭带有敌意并使你在程序中受到损害,无论如何请停止仲裁,不要相信他们在程序中会犯错,在实体审查中就不会犯错或偏向一方,我们的律师多次劝告我们,仲裁庭虽然程序上无理取闹,但他们最终一定会是公正的,这种说法毫无依据——一个连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证的仲裁庭,如何能保证最终结果的公正、无偏见?
第二,如果你决定继续仲裁,那么提出充分且具体的抗议,采取一切可能的补救措施,并向仲裁庭提出具体的申请,让他们知道他们正在违反自然公正,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在撤裁中,新加坡首席大法官会问到的;
第三,对你的仲裁员持怀疑态度,他们可能会被买通。不要太天真了。
那些诉诸司法制度的人要求伸张正义,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处于无尽的黑暗阴谋之中。这是法律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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