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8日 星期一

史若愚:新加坡验尸官制度初印象

编者按:作者是来自上海的医学博士。2017年按照病理住院医师培训计划,他到新加坡健康卫生局下属的法医部进行为期6个月轮转。本文是根据作者两篇介绍验尸官制度的文章整理而成。感谢作者授权。

新加坡的司法体系深受英国影响,其中死亡登记制度中的验尸官案件制度,是我以前没有接触甚至没有听说过的。

在新加坡,所有非自然死亡或者无法确认为自然死亡(怀疑非自然死亡)的尸体,都要送验尸官判定。

反映验尸场景的名画(海牙莫瑞泰斯博物馆)

Anatomy Lesson of Dr. Nicolaes Tulp

法医对每一个验尸官案件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初判,对于怀疑非自然死亡的,根据新加坡验尸官法令进行尸检。家属的意见和任何其他如宗教信仰等,此时都必须服从验尸官的决定。

对自然死亡的案件,要明确找到死因。如果死因不明,那就按照疑似非自然死亡处理,也就是必须要进行尸检。

记得在国内有一张尸检同意书,询问家属是否同意尸检。在我个人有限的经历里,没有一个家属是愿意的。

刚来新加坡时,我对验尸官制度很困惑,尤其对于死去的病人是否送验尸官尸检,家属完全没有话语权,不论是华人,印度人,还是信奉穆斯林的马来人。

当时我不禁困惑地问:若家人不同意尸检,这不是强迫吗?我的同事反问我一句:谁能保证死亡(非自然死亡)和家人没有关系呢?同样道理,谁能保证医生不会犯错呢?那么,最终裁判权在于验尸官。

在新加坡的司法系统中,验尸官是较资深的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所以按照英美司法的传统,对验尸官的直接称呼为“My Honour”,间接称呼“His/Her Honour”。

警官和我们法医部的法医,每天上午会和验尸官一起验证尸体的身份。第一句一般都是“Good morning, My Honour !”

第一次经历这种场面时,我内心还是小小的震惊了一下。和这个相比,我们平时在医院里的尊称 Mr, Ms, Prof,简直弱爆了……

查一下英国验尸官制度的变迁,原来验尸官这个词Coroner 来源于王冠(Crown),原是中世纪英国的一种官职,代表国王前往各地征税及处理和国王相关事宜,包括调查自杀案件等。

千年来,医学离不开法律而存在。

不过我并非法医病理学的医师,在轮转期间只是旁听了一些犯罪相关的案件。我做过外科医生,所以更会从临床医生的角度和大家分享在法医轮转期间的见闻。

在新加坡,死亡被分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根据我的理解,自然死亡包括因疾病而死亡的情形,医院会开死亡证明。非自然死亡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外伤导致的死亡。

其实,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结论,本质上都带有主观的人为区分和判断。就像英语里法官(Judge),就有判断的意思。

那如何界定自然和非自然死亡呢?

这里用一个例子来做简要介绍。假设一个人在家中突发心梗,家属发现后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途中此人心跳呼吸已经消失,靠心肺复苏维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由于此人到医院时已经没了心跳呼吸,无法采血,心肺复苏后的心电图也没有很强的诊断意义。那么医院就该报警,列为验尸官案件,因为此人是在医院外突发猝死,医院无法给出明确的自然死亡原因。

被列为验尸官案件后,负责调查的警官会写出初步报告。第二天早晨,法医部的法医会根据警官的报告、医院的记录、法医部对尸体进行的CT检查结果,初步判定死亡原因,并向验尸官报告。

法医病理医生可根据病史等综合信息,向验尸官建议死因是自然死因,这就不必尸检。如果无法排除是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死亡,那么法医就会向验尸官建议尸检。

最常见的非自然死亡,如高处坠落和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以及显而易见的他杀,这些都必须尸检。即使是明显的自杀,如跳楼,也不例外。

在新加坡,手术后死亡,医院和医生一般都会自觉列为验尸官案件,因为手术是创伤性介入,都是疑似非自然死亡的原因。另外,所有头颅外伤也是非自然死因。医生不能在死亡证明上写死因是头颅外伤,因为这样的死因必须报警。

对这类案例强制送验尸官,我个人觉得对临床医生是一种保护。否则死亡证明一开,尸体就可以合法火化,一旦日后有变故,后果难以想像。

作者:史若愚

毕业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临床医学八年制,医学博士。现供职于新加坡健保集团(SingHealth)的病理住院医师(解剖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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