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 星期五

注册制下同业竞争问题审核变化及解决措施建议


前言



IPO中的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由于同业竞争涉及独立性问题及潜在的利益输送问题,历来是公司IPO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同业竞争问题对发行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把握:


第一,竞争主体。根据相关上市监管规则,发行人需要披露其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具有控制地位,对公司日常经营、商业机会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具有利用其控制地位作出减损发行人商业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行为的可能性。此外,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对发行人亦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职权或管理优势地位,因此对上述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要点。


第二,竞争程度。根据相关上市监管规则,对于竞争程度分析分为“同业竞争”与“同业不竞争”两种情况。发行人与竞争方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时,并不必然构成同业竞争。如双方存在销售市场、销售对象的显著差异,导致双方不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则即使存在“同业”情形,实质上无法形成竞争格局。


通常而言,竞争主体的判断比较客观,公司的关联主体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中,如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一般都会在反馈中被问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此外,发行人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越具有通过其表决权上的优势决定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的便利条件和动机,因此“同业竞争”问题的论证也就越重要。而对于竞争程度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产品分类、产品定位、销售市场等事项进行具体分析,且具备一定的解释和论证空间,因而成为“同业竞争”问题的核心焦点。


注册制下,上交所与深交所出台的相关注册管理办法均延续审核制下资产完整的要求,但是对于同业竞争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上述对于“同业竞争”事项的规定,区别于审核制下“不得存在同业竞争”[1]的规定,说明注册制下对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尺度存在变化。


一、注册制下同业竞争的审核标准


笔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问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首发业务解答》”)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问答回复进行了对比分析:


注册制下同业竞争问题审核变化及解决措施建议


从上述审核问答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口径主要存在如下变化:审核制下,存在“同业竞争”即视为红线,因此在处理“同业竞争”问题时,中介机构往往要求采用注销竞争方公司、停止竞争方业务、收购合并、向无关联第三方真实转让同类业务等方式,对同业竞争问题予以彻底清理;注册制下,交易所容许发行人存在“不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更多的是要求中介机构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对重大不利影响”予以判断,从完善信息披露,加强风险提示的角度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处理。


综上,注册制下同业竞争问题审核尺度放宽,处理路径相对更为丰富,因此从已有案例中分析目前同业竞争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解释路径对同业竞争问题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从案例中剖析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边界


由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同业竞争问题最受监管机构的关注,因此,笔者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案例,就各个案例中对竞争程度之论证路径进行了归纳与总结:


(一) 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论证路径


根据《首发业务解答》的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应当从发行人与竞争方独立性角度,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从目前已经注册生效或上市的案例来看,从发行人与竞争方产品及业务不同的角度论证发行人与竞争方不存在同业竞争仍为主流方法。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


(1)产品工艺与技术分析


产品核心工艺与技术的不同将降低产品的可替代性程度,扩大商业机会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企业之间任意转换的壁垒,因此通过产品工艺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原料、工艺、核心技术、竞争对手等方面)分析竞争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的本质区别是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的根本路径之一。


例如上纬新材(688585)[2]的案例中,交易所关注其树脂类复合材料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纬碳纤的碳纤类复合材料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反馈回复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说明上纬新材系改良树脂产品,而上纬碳纤系碳纤维复合材料,两者从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竞争对方均不相同,产品存在显著差异,不可以互相替代;又如西部超导(688122)[3]的案例中,交易所关注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西部钛业的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反馈回复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说明西部超导与西部钛业的生产工艺和控制技术、关键工艺的差异,并结合各方专利情况说明技术储备的差异,以论证产品不具有同质性,以说明发行人与竞争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2)销售市场与适用领域分析


销售市场与适用领域决定了产品的应用方向,如产品从结构本身即决定了其面向不同的适用领域,针对的是不同的销售群体,则产品相互替代的可能性较小。但若产品形态相同或相似,仅仅以区分市场与适用领域的划分则较难说明产品本身不存在替代性,《首发业务解答》中亦明确提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例如上文提到的西部超导案例中,西部超导生产的钛合金由于产品形态(主要为棒材、丝材)与产品定位(定位于航空、舰船、兵器领域)的特殊性,因此其产品不用于石油化工、核电、环保等西部钛业适用的领域范围。西部超导依据产品本身差异,结合行为与定位差异,多角度论证其与西部钛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3)客户、供应商重合度分析


产业链定位越是接近的公司,越是可能存在相同的客户及供应商;且客户、供应商重合度高,更容易导致独立性缺失,资源渠道的互相利用等问题。因此,客户、供应商重合度系反映发行人与竞争方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交易所在问核中往往会要求发行人披露与竞争方客户、供应商的重合情况及相应采购金额/收入金额的占比,对于具有重合客户和供应商的,一般应当通过价格对比说明公允性,通过产品明细说明采购/销售的产品类型的区别,通过行业特性说明符合行业普遍情况。


例如,和舰芯片[4]的案例中,和舰芯片与其竞争方重合客户的占比为90%以上,重合供应商为30%左右,因此交易所尤为关注其是否存在通过重合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在反馈中要求其说明报告期内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釆购金额占各自销售、釆购金额的比例,竞争双方对重合客户、供应商的销售、釆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与非重合客户、供应商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4)独立性分析


同业竞争往往暗藏独立性缺失风险,尤其是对于从集团公司分拆上市的企业而言,历史沿革往往与集团公司有一定程度的关联,发行人人员、技术、业务与集团公司之间混同的情况十分普遍,所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首先需要减少发行人对集团公司的依赖。通常而言,在发行人进行一定程度的业务整合后,在人员、业务、机构、设备等固定资产层面均可以与集团公司内其他主体进行比较有效的切分,但是对于资产中的核心技术而言,如发行人存在依赖集团公司的技术资源,没有自主技术收入,未形成完整的核心技术或自有核心技术形成的收入占比不高,则容易被关注是否出存在因独立性缺失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例如和舰芯片的案例中,和舰芯片的核心技术部分来自于控股股东的授权,且相关收入占比约30%。虽然和舰芯片解释说明其基于上述技术的客制化和差异化研发,但是交易所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轮问询,质疑其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综合上述问询路径与解释路径的根源,其从产品定位、目标市场、核心技术、采购/销售渠道的关联性、独立性等多角度的剖析,实质系在确定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产业链定位及商业结合紧密程度,如若上述各个角度发行人无法做出有力论证,则侧面说明发行人与竞争方产业链定位接近、商业结合度高,那么相对而言其业务转换难度和壁垒则较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通过其控制地位在集团体系内分配相关商业机会的可行性越高。因此,实践中,若论证发行人与竞争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一般需要结合上述事项,多角度进行论述。


(二)存在同业竞争,但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论证路径


如存在同业竞争,即需要多角度论证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科创板上市问答》、《创业板上市问答》中要求着重说明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目前,注册制下通过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典型案例有铁科轨道(688569)、杭华股份、金龙鱼(300999)、和舰芯片。


(1)从业务开展模式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如发行人与竞争方虽产生同业竞争,但是其业务开展系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则能够较好的说明非公平竞争和利益输送可能性较低。


铁科轨道(688569)[5]案例中,铁科轨道与其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控制的济南华锐所从事业务范围均包括了铁路桥梁支座业务。发行人从业务模式系公开招标、市场充分竞争(目前铁路桥梁支座业务市场具有26家具备资质的企业),发行人的核心业务为轨道扣件的生产和销售,铁路桥梁支座业务收入占比较小,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论证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披露了济南华锐桥梁支座收入、毛利与发行人对应项目的占比均超过了30%,但从铁路桥梁支座业务对公司业绩贡献、业务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市场规则及竞争情况等方面来看,该情形具有特殊性,满足《科创板审核问答》相反证据的要求,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从经营地域的天然区别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如发行人与竞争方产品相同或相似,但是在经营地域上存在天然的区别使得其进入对方市场具有天然的屏障,则通过经营地域的区别论证无法导致利益输送或非公平交易一般可以得到交易所的认可。


例如,杭华股份[6]案例中,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TOKA(日本上市公司)均从事油墨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在论证同业竞争问题时,说明油墨行业具有明显的服务半径、区域准入标准,同时,发行人与TOKA的主要销售市场通过市场分割协议进一步予以明确。金龙鱼(300999)[7]案例中,亦通过说明粮油产品明显的服务半径予以区分发行人和竞争方的经营地域的差异。


(3)从“市场划分”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行性


监管机构对待同业竞争问题时,将与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将着重关注消除同业竞争措施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如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仅限于市场分割协议、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措施,且无法明确说明相关措施实际上降低了竞争程度的,则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可能面临障碍。


例如和舰芯片案例中,其采用了市场划分的方式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和舰芯片主要从事12英寸及8英寸晶圆研发制造业务,与母公司联华电子(台湾上市公司)同为晶圆代工厂,联华电子圆晶收入与和舰芯片同业业务收入占比远超过30%的界限。在进行同业竞争的处理中,和舰芯片主要通过与联华电子签署划分市场的协议进行业务领域区分,同时约定向对方支付代理费或服务费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对方市场。而上述解决措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最终未能被交易所认可该等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a)将中国台湾、美国这两个拥有更多芯片设计公司的区域划入联华电子的销售区域范围,对发行人持续营利能力具有不利影响;(b)各方虽然签署了市场划分协议,但是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进入对方市场,且相较于销售收入,各方需支付的代理费金额较小,上述方式是否能够有效降低竞争程度存疑。在上述情况下,结合发行人在申报时依然存在业务收入依赖联华电子授权技术,利用联华电子控制的企业进行营销与销售,实际上存在资产、业务不独立的情况,不能明确说明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和舰芯片经历三轮审核问询后撤回了上市申请。


综上,在竞争方同类业务与发行人的收入、毛利占比超过30%的情况下,为论证同业竞争不构成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需要通过业务开展模式、市场区别的成因等角度,提出具有信服力的论证,打消交易所对于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的质疑。


三、注册制下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措施建议


通过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在IPO申报时点,发行人一般均已经对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处理。综合相关案例,对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在不同股权结构、不同产品类型、不同竞争态势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处理路径:


(1)降低相关关联方的控制力


同业竞争的本质之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力在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任意进行商业机会的分配,因此,通过股权结构调整、经营权分离等措施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实质上增加了其任意分配商业机会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同业竞争问题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四会富仕(300852)[8]、杭华股份等案例即通过上述方式降低了同业竞争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企业需要运行24个月后方可上市,可能延缓IPO申报进程;此外,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会额外引发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真实性、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等问题的关注。


(2)通过业务重组或业务划分降低竞争程度


业务重组系解决同业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如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企业存在同类型业务的,建议公司在IPO前,对业务进行整合梳理,从产品、市场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区分。例如上纬新材(688585)、华熙生物(688363)[9]、科兴制药[10]等案例,均通过业务重组使得产品得到了明确的区分;上海合晶[11]在申报前就发行人、其他竞争方的业务进行了调整,使得原本存在重合的业务领域进行了区分。上述案例均是通过业务的整合与切分,降低了竞争程度。



结语


综上所述,《科创板上市问答》、《创业板上市问答》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说明以及交易所的反馈问询要点进一步体现了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对于企业IPO审核的态度和趋势,即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注重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强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重要性,夯实中介机构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减少监管机构的干预。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拟IPO企业而言,上述变化一方面为其开辟了“存在同业竞争但不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全新论证路径;另一方面,更需要拟IPO企业与中介机构充分合作,在前期辅导阶段对拟IPO企业的竞争主体、竞争程度进行全面梳理,确认是否需要通过业务重组、股权变更等方式实质性避免同业竞争情况;或综合发行人与竞争方同类业务占比、交易形式、市场区分状况对竞争程度进行分析,确定降低竞争程度的有力措施,以便在申报时作出同业竞争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有力论证。


注释:

[1]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没有具体列明独立性的条款,但是证监会并未放松对同业竞争方面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仍是审核制下企业上市的具体标准之一。


[2] 上纬新材系科创板上市企业,2020年9月17日上市。其在报告期内,曾存在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均从事树脂类复合材料业务的情形,后进行了业务重组,将树脂类业务重组置入上纬新材及子公司。


[3] 西部超导系科创板上市企业,2019年7月11日上市,其在报告期内存在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均生产钛合金、从事熔炼工艺的情形。西部超导曾于2014年申报主板未获通过,与控股股东控制的西部材料(002149.SZ)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是其主要问题。本次IPO中,西部超导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主要通过论证手段应对同业竞争问题。


[4] 和舰芯片于2019年3月22日申报科创板,2019年7月22日撤回上市申请。公司主要从事晶圆研发制造业务,其母公司联华电子(台湾上市公司)亦从事相同业务,产品线涵盖了和舰芯片的主要产品,其控制的三重富士通、美国联电等公司业务亦与和舰芯片存在重合。


[5] 铁科轨道于2020年7月29日于上交所科创板注册生效,公司主营业务是以高铁扣件为核心的高铁工务工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包括铁路桥梁支座及工程材料的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铁集团,其控制的济南华锐铁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铁路桥梁支座业务。


[6] 杭华股份主要从事油墨及印制产品,2016年曾申报主板,但后续上市进程于2018年初终止;2020年申报科创板,并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交易所审核。公司大股东之一为TOKA(日本上市公司,持有发行人44.67%的股份),TOKA与杭华股份皆从事油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7] 金龙鱼系创业板上市企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市。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之一,主要产品包括厨房食品、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产品。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丰益国际是新加坡上市公司,亦从事粮油业务。


[8] 四会富仕系科创板上市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印制电路板小批量板的制造,为降低同业竞争影响,四会富仕调整股权结构,与四会富仕从事相同业务的日系企业退出四会富仕层面的持股。


[9] 华熙生物系科创板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上市,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透明质酸微生物,并建立了从原料到医疗终端产品、功能性护肤品及功能性食品的全产业链业务体系。为解决同业竞争,公司收购了控股股东福瑞达集团部分控股子公司。


[10] 科兴制药于2020年9月1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目前正提交证监会注册,公司从事重组蛋白药物和微生态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抗病毒、血液、肿瘤与免疫、退行性疾病等治疗领域的药物研发。为解决与控股股东赛若金中国、深圳科兴工程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科兴生物收购了深圳可行、深圳同安。


[11] 上海合晶于2020年6月19日由上交所科创板受理,目前正接受交易所问询。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硅外延片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其他半导体硅材料加工服务。报告期内,上海合晶控股股东 STIC 及 WWIC、合晶科技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上海合晶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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