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如何在越南能够展开业务
越企宝
本篇介绍了投资越南的方式、可以选择的实体组织、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会计、审计的法规要求等,供读者思考投资越南时作为参考依据。
小编呼应近期热门议题「中美贸易战」,首先将探讨企业应对的策略。自2018年中美贸易战开打以来,情况时好时坏,让许多在中国设厂投资的外资企业, 转往其他国家进行设厂投资,其中又以越南及东南亚各国成为企业移转之首选;因此,在这次关税大战之下,该如何符合越南制造以取得越南原产地证明已成为重要的课题。
此外,常见的制造加工模式,除了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之外, 在越南还有一种模式叫加工出口企业(Export Processing Enterprise, EPE)。您知道EPE代表什么吗? 与来料加工及 进料加工在营运上、关税及营业税等相关规定之差异为何?
除了上述与越南原产地及加工制造模式有关的议题,提供读者思考企业营运及供应链规划之外,最后,概述越南外汇管制,让读者对于越南从事交易或经营公司获利汇出的规定更加了解,以方便企业进行资金管理。
原产地证明简介
在中美贸易战升温的情况下,越南近几年成为许多企业将供应链从中国转移的首选国家。现今,越南制造的货物,若符合越南原产地规则,输入到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会员国时,将享有关税的优惠待遇。本段将概略介绍越南原产地规则,帮助企业了解如何取得越南原产地证明书,掌握相关税务风险。
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 ROO)
企业如何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越南原产地?从而可以申请越南制造的产品,参考以下判定原则:
越南原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
当货物原产于越南或在越南制造,得用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国/地区为越南。其中又依类别而有不同用途,如优惠原产地证书得用于申请进口国关税减免,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则便于进口国进行特定贸易管制。
原产地证书申请流程(C/O Application Process)
原产地证明书系由越南工商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of Vietnam)直接签发,此机构亦同时授权越南商会(VCCI)与其他组织签发部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之申请,原则上须于出口后3天内提交。
首次申请—注册手续
首次申请应向核发机构递送
下列文件:
1. 原产地核发申请书
2. 公司图章样本之注册
3. 厂商所属生产单位名录
4. 厂商税号认证书
5. 厂商营业登记证
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
• 向核发机构递送下列文件:
1. 原产地核发申请书
2. 出口报关单
3. 发票
4. 提单
5. 出口货物清单
6. 制造商/供应商的原料声明
7. 制造流程说明
原产地证书核发形式
电子式原产地证书:贸易部辖属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及核发系统所签发,申请后约 6小时通知结果
书面式原产地证书:分为亲自递交及邮寄,申请后分别约8小时及24小时通知结果
越南与美国原产地规则之比较
原产地认证标准会依照各国家规定而有不同,且最终进口国家(如美国)仍有最终判定权。企业应考量货品生产链制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降低美国海关提起进一步查核之风险。为规划中美贸易战之因应策略,仅整理越南及美国原产地标准如下:
观点
自去年中美贸易战开打以来,情况时好时坏,让许多在中国设厂投资的外资企业,转往其他国家进行设厂投资,其中又以越南及东南亚各国成为企业转移之首选。由于地理位置邻近中国等优势,让在中国拥有制造基地的企业更容易 将越南纳入现有供应链中,而形成庞大的转单效益,给越南带来经济成长的新契机。
深入探讨背后原因,系因越南拥有正确的政策方向与经济基本面的优势。越南自80年代后期推行经济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纳入全球贸易体系后,便成为各国争取洽签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区域贸易协定(RTA)的热门对象。目前越南共有十个已生效的FTA,包括韩国、新加坡、日本等,除此之外,与欧盟的FTA也在2019年6月30日正式完成签署,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 (CPTTP)也从2019年1月14日开始在越南正式生效。
如今,越南生产的货物,若符合FTA与CPTTP上设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输入到有签订FTA的其他国家时,将可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与此同时,越南挟其低廉劳工及其他投资环境优势,积极推动设置科技园区、软体园区等专属基地,协助外资及当地企业解决投资设厂的土地取得与软硬体设备规划问题,还协助企业培训人员。上述种种优势,皆增强越南对全球制造商的吸引力。
虽然中美贸易战最后会如何发展无人知晓,但为避免未来受到巨大之冲击,建议受影响之企业除了先检查自家产品是否被纳入加征关税清单外,也可趁此机会全面评估并调整全球供应链及成本结构,以寻找中美冲突下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本节所介绍之越南原产地规则。然企业若将具有越南原产地证明书之货品出口至美国时,仍须注意货品相关之国家与美国是否有原产地判断标准之不同,因为美国海关仍拥有对货品原产地的最终决定权。
综上所述,考虑进驻越南的投资者或已在越南设厂的企业,也可灵活运用越南作为东盟成员的有利基础,以及其与多国签署FTA与CPTPP及享有GSP关税待遇等优势地位,以全球布局的角度,在了解越南原产地原则后,运用越南原产地开拓各国市场,并在全球经济情势不稳定之下,化危机为转机。
越南常见加工模式
外资企业在越南投资设厂并经营进出口业务时,常见之加工厂营运模式包含来料加工以及进料加工,或是成立加工出口企业 (EPE),以节省相关关税及营业税。
来料加工方式的定义是加工方接受客户的委托,由客户提供材料,供加工方进行生产、加工,完成后将成品送交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进料加工方式的定义是加工方接受客户的委托,自行准备、采购材料后进行生产、加工,完成后将成品送交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
不同之加工模式有不同的税务处理,以下列举越南常见加工模
式之税务规定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委托加工的海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受托方加工单位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委托方销售,受托方则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加工单位自行购买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 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制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国外市场或客户所指定第三方的业务。
比较
依据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定义的不同,材料所有权的归属以及风险承担也有区别。在来料加工模式下,材料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因此应付货款的义务以及存货风险皆在委托方;而在进料加工模式下,材料所有权在于加工方,因此应付货款的义 务以及存货风险皆属于加工方。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皆须双边签订委托加工合约并向海关局登记,然相关出口核 销作业以及税赋缴纳规定因加工模式而有不同处理,详细内容请详下页说明。
来料加工
关税
根据目前越南规定,对于依加工合约,供加工生产使用且加工完拟出口所需之进口货品,免征其关税,免征关税之货品项目包括:直接构成外销产品实体,或直接参与外销产品加工生产流程而非直接转型 成为产品实体之进口原料、半成品、物资(含生产外销产品之包装材料或供 包装外销产品之物资)及零组件,包括受委托加工方为履行加工合约规定自 行进口之原料、物资及零组件;非供买卖、交换或消费目的使用所进口之货品样品;依据加工合约所列协议,为履行加工所进口之机器设备。
根据目前越南规定,凡进口供外销货物使用的原物料,均免征关税及进口营业税,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海关报告即可。然而,海关查核时若发现公司帐上的存货余额和海关系统纪录的余额不同且无合理说明时,拟将加征关税、进口营业税及行政罚款20%。
营业税
根据目前越南规定,凡进口供外销货物使用的原物料均免进口营业税,至于出口部分,越南海关总局于2017年发布公告有关加工外销厂商申报营业税的规定如下:
加工外销厂商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加工出口,免除缴交营业税,爰厂商毋须向稅務机关申报其加工出口之营业税;
对于买卖货品经营活动的加工外销厂商,依据越南现行规定,则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相关税捐事宜。
结论
来料加工的经营模式可暂时对进口货品免缴进口关税以及营业税,然而后续税务 处理需视情况而定。在非100%加工出口的情况下,越南当地公司需要确保存货 管理能有效区分进口及国内采购的原物料,以及区分国内销售及出口,以免被补征关税、进口营业税,并加计行政罚款20% 。
进料加工
关税/营业税
根据目前越南规定,凡进口供外销货物使用的原物料均免关税及进口营业税,并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海关报告即可。然而,海关查核时若发现公司帐 上的存货余额和海关系统纪录的余额不同且无合理说明时,将加征关税、进口营 业税及行政罚款20%。
对于该业者是否得归类为外销业者,进而进口货物得享有免除关税优惠,基本判断原则有以下二项:
外销业者在越南有生产基地从事制造活动并外销商品,并拥有或有权使用制 造的机器设备,且该机器设备用于制成外销商品。此外,该外销业者应通知 该工厂辖区的海关机关。
该进口原物料或零组件系为用于制造外销商品。
实务稽查时,请注意:只要关务人员认为非100%由外销业者本身自行制造,如有境内贸易买卖行为或委外加工等行为者,则可能不符合上述得免关税及进口营业税外销业者之判断原则,而须补征进口关税及进口营业税。
结论
在进料加工模式下,公司需要确保能在海关查核时,提供存货核销报表(即列示海关系统登记之进口原物料扣除推估使用量(依照产品用料表BOM)后之剩余数,并与公司会计系统的帐载数进行比较,差异原因须进行说明及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并且须注意,在目前越南海关查核趋势下,若非100%自行制造者,会有补征关税及进口营业税的可能性。
加工出口企业(EPE)
根据2018年最新发出的指令说明,加工出口企业包含在加工出口区成立并营运的公司,或是在任一经济特区或工业区专门从事加工出口的公司。
根据现行关税法及营业税法的规定,从非关税课征区域至越南境外、从越南境外进口至非关税课征区域,及非关税课征区域之间的移转或消费等交易,皆非属关税及营业税的课税范围。
上述非关税课征区域乃指:加工出口区、加工出口企业、保税仓库、保税区、海关机管管理的保税仓库、经济特区、工业特区或其他经越南总理办公室特别指定的经济发展区域。
根据目前越南规定,凡进口供外销货物使用的原物料均免关税及进口营业税,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海关报告即可。然而,海关查核时若发现公司帐上的存货余额和海关系统纪录的余额不同且无合理说明时,将加征关税、进口营业税及行政罚款20% 。
优点:
进口原物料、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和货物皆免除关税和进口营业税。
加工出口企业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故无须申报及缴交营业税,更无须申请营业税退税增强公司现金流动率。
加工出口企业被允许将部分制作过程委外加工,该受委托的承包商得为一般的越南公司或是其他加工出口企业。并且转厂生产时,不需要向海关机关进行报备动作。
缺点:
向越南国内公司购买或卖出有交易发生时,视为进口或出口,需要向海关进行申报动作。
根据2018年的指令说明,加工出口企业也,可以从事内销活动。但是该交易需要事先取的海关机关的核准。此外内销产品的存货和帐务管理都必须单独管理并和外销业务分开,提高管理难度。
三种加工营运模式之税务及管理比较
结论
近年在税务革新下,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的税务效果几近相同,实务上,由于在存货管理及帐务上得完全区分为内外销活动有一定之难度,倘关务人员审查时认为只要非100%进出口,或非100%自行制造者,常常直接予以补征进口关税及进口营业税之处分。因此企业若维持100%外销营运模式,可考虑申请成为加工出口企业(EPE),此加工出口企业允许部分委外加工,亦可提升现金运用效率。
越南外汇管制介绍
近年来越南央行的货币政策除了维持越南盾对美元短 期间的相对平稳外,长期对美元的微幅贬值以加强出口竞争力并刺激经济亦是其目标。在此长短期目标下,加以越南经济力道增长,外汇存底稳定增加,越南盾 相较于其他东南亚新兴市场货币除了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以外,对外汇的管制措施也起了一定的效果。
在越南从事交易或经营公司获利以后汇出的规定,以下择要介绍:
外币及汇率
在越南,越南盾(VND)为法定货币,可做为收付款项之工具。
进行货币交易时,居民与非居民应依据信贷机构的规定提出相关证明 文件以证明对外币之需求后,才准许向银行买进外币,以结算当前的 交易及其他获准交易。惟需注意,开户前应先向银行确认是否有所需 之外币种类,以避免开立外币帐户后,往来银行无法提供所需货币之 状况发生。
自2016年起,越南央行每日公布越南盾兑美元汇率,有交易外币资格之金融机构可在上下3%之内采用该汇率。
资本交易
如本刊前期所介绍,外资企业必须在获准于越南营业的本国银行或经 越南央行核准的外国银行以越南盾或外币开立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Direct Investment Capital Account, DICA),包括资本交易、外国借款、外国投资的获利及其他合法收益均需通过本账户进行。
在有关单位核发投资许可证之前,外资已可在越南获准经营之银行以 外币开立收付款帐户,并通过此帐户处理投资前置作业。境外专案借 款亦可接受,惟境外中长期借款必需向越南央行登记,并透过DICA帐户进行。
盈余汇出
外国直接及间接投资所产生的合法越南盾收益,可透过经核准的金融 机构兑换为外币后汇出。目前盈余汇出给法人股东无须扣缴税款,若 汇出给个人股东,则需缴纳5%之个人所得税。
根据越南财政部第186/2010/TT-BTC号通告规定,下列情况下可汇出 盈余:
1、会计年度结束后汇出当年度盈利
2、在越南的业务及投资案全部结束后,汇出所有盈余
外国投资人必须至少提前7个工作天向税务机关提出盈余汇至国外的申请,并据此向越南往来银行买进外币后汇出。惟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人虽在申请后有权买入外币,但银行并无义务提供外币,外币数量取决于当时市场状况与银行库存量。因此如前所述,决定往来银行并开立外币帐户前之评估,以及开立帐户后跟银行的往来关系维持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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