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 星期五

法院资讯:上海法院知产司法保护白皮书和涉外知产司法保护白皮书(中文版)

法院资讯:上海法院知产司法保护白皮书和涉外知产司法保护白皮书(中文版)

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7年,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认真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新成效,为推动上海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一)收结案总量再创新高。

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和审结民事、行政和刑事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增幅明显,共受理15,809件、审结15,715件,同比分别增长40.76%和38.47%(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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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2016与2017年度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情况对比图

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4,270件,审结14,199件,同比分别增长42.76%和40.96%。

近两年,知产民事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产民事案件14,091件、审结13,961件,同比分别增长43.98%和41.56%;受理二审知产民事案件1,417件,审结1,399件,同比分别增加18.08%和11.83%(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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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2015-2017年度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情况对比图

(二)审判质效保持良好。

全市法院在收案量大幅增长、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审判质效总体保持良好。同期结案率99.41%;民事案件调撤率76.31%,同比上升3.23%;法官人均结案数194件,同比上升19.58%。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89.83%,同比上升1.77%;审限内结案率为98.03%,同比上升0.81%。

(三)精品案件成果丰硕。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精品案例工作继续取得好成绩。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等三件案件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先后分别入选2017年第2期和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案件特点

1、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产行政案件数量均大幅增加。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1,713件,同比上升58.54%;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7,323件,占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的62.52%,同比上升41.70%,表明上海文化创意产业与网络信息产业繁荣发展的同时,版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着风险和挑战。受理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94件,同比上升40.58%,说明随着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市场活动日益活跃,市场竞争行为亟待规范。受理一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70件,同比上升25%,表明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仍存在较多运营不规范的现象。受理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04件,同比上升11.83%,说明随着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推进,保护技术创新的需求日益增强。受理一审知产行政案件15件,同比增加9件,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司法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和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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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2017年度全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类型图

2、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知产刑事案件数量有所下降。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1,229件,同比下降4.51%;受理一审专利权纠纷案件446件,同比下降17.71%,其中专利申请权纠纷22件,同比下降15.38%;受理一审知产刑事案件164件,同比下降7.87%。上述案件数量减少表明,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的加大和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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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2016与2017年度全市法院各类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情况对比图

3、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多。2017年,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案件有43件;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41件;标的额1亿元以上案件4件。其中,高院指定知产法院管辖的红五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诉联系有限公司、齐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10亿元。

4、新类型案件多。2017年,上海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新类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系全国首例案件。主要有: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系全国首例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整体保护的案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系全国首例网购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输入法中“搜索候选”功能的合法性判断问题,是技术发展对竞争法领域提出的新问题。

5、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多。2017年,上海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知名跨国公司和知名商标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诉卡尔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备受各界关注,该案被称为继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一号大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胡涛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识别与解锁专利,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浦东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系全国首例涉自贸区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案。

二、公正高效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

(一)加大民事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

依法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全年共受理并审结诉前证据保全案件22件、诉前行为保全案件2件,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发布禁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在上诉人段友芦、邹荷仙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光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通过仔细核对在案证据酌情确定侵权产品销售利润率,较为准确地计算出上海新光化工有限公司向案外人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利益,据此将一审判决的50万元赔偿金额改判为140余万元。在原告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深圳雅蓝波士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量原告BOSS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规模和主观恶意等因素,超出法定赔偿额的上限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并根据律师工作的市场价格全额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维权律师费3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二)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2017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生效140件共209人。在判处的刑罚中,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9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共计176人;在财产刑的适用上,单处罚金13人,并处罚金193人。2017年,上海法院审结了一批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在被告人朱小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被告人朱小锋利用经商标权利人签章的空白授权书,生产假冒“东劲”牌蓄电池,并向国外大规模销售,犯罪金额超过1千万元,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小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在被告人刘彦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被告人刘彦春原系闵行区政协委员,其从北京购入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并销售给他人,已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查获尚未销售的白酒金额达49万余元,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彦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没收侵权商品及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三)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行为。如在原告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告作为专业领域的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对其车辆配置进行宣传,结合该术语的相关专业背景及原告对该术语的使用历史,相关公众对该术语的认知会导致对商品配置、性能等产生误解,故该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驳回原告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三、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大局积极有为

(一)服务保障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基地与市法学会共同举办首届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讨会,围绕职务发明相关实务问题,探讨司法对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导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拓展“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的服务覆盖区域,辐射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并成立“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丁文联法官工作室”,积极回应科技创新聚集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二)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

充分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专项合议庭作用,共受理相关案件286件,审结259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情况(2016年10月-2017年9月)》白皮书,并召开第二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

(三)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制定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打造贸易制度环境新高地,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四)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发展。

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字号案件,通过召开研讨会、发布白皮书、开展知产讲堂等方式,加强对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知产庭成立十周年为契机、以司法公开为抓手,以共建合作为重点,为杨浦区“三区一基地”建设(即杨浦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区、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更高品质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四、坚持开拓创新,知产审判体制机制不断优化

(一)深化“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改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全面梳理了上海法院实施知产审判“三合一”机制的相关文件,更为系统地指引和规范全市法院知产审判“三合一”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指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长宁区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规定》,将知产刑事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落实到位。

(二)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浦东、黄浦、杨浦、徐汇、闵行、普陀等六家基层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并探索形成了各自特色的工作模式。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各院立足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积极探索完善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综合运用规则,制定出台了《技术调查官出庭规则》,平稳实现常驻技术调查官交流轮换,启动聘任制技术调查官招录工作。2017年,技术调查官共参与案件67件,出庭91次,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书16份,参与保全、咨询等212次,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四)推进知产审判司法智库建设。

成立了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知识产权研究分会,首批聘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复旦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担任分会顾问,并就推动智库建设与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影响力进行了专家座谈。举办专家讲堂,由技术专家就“大数据及云计算”为全市知产法官进行授课。

(五)以信息化建设助推审判水平提升。

开展了“上海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两类案由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全市法院探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组织技术鉴定等,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全年采用互联网远程审判方式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29件。

五、深化宣传交流,知产审判影响力日益扩大

(一)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

2017年12月第十四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期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论坛。来自比利时、南非等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员、仲裁调解员,上海部分高校学者、律师以及来自最高法院、部分省市高院、北上广知产法院、十家知识产权法庭和其他相关业界的人士围绕知识产权司法案例和WIPO知识产权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研讨。基地还接待了美国知识产权人协会代表团、美国驻沪总领事及知识产权官员、日本东京第一律师协会代表团、韩国电子信息通讯产业振兴会代表团、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法官等来访交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派员赴上海美国商会就商标司法保护情况开展专题讲座。

(二)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全市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知产保护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首次采用中英文版)和“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和黄浦区人民法院也分别发布了知产审判白皮书(专项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全市法院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共直播庭审18起案件,集中公开宣判20起案件;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等媒体对上海知产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全市法院还通过走访、座谈、模拟法庭、讲座等形式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区域创新发展。

六、强化调研指导,促进知产审判适法统一

(一)开展学术研讨。

针对知产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召开了“特许经营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知识产权刑事问题研究”和“体育赛事直播法律问题研讨会”三个全国性专业研讨会,邀请资深法官、高校学者、其他政府部门专家等开展研讨交流,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引。

(二)统一裁判规则。

在“涉深层链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讨会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审判指导性意见,推进研讨会成果转化,进一步统一裁判规则。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撰写了《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专项报告,制定出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理指引》。

(三)加强审判调研。

完成全市法院重点调研招标课题《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反思与重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现状、问题及对策》《国际旅游度假区背景下动漫形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若干问题探究》两项报批调研课题被评为2017年上海法院优秀调研课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翻译出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2015)》;编写《<民法总则>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一书;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一书中“程序性案件”部分的初稿撰写、《中国审判大词典》知识产权审判词条撰写。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承担了民法典分则合同编技术合同章的编撰研究任务。

七、加强队伍建设,法官能力素养不断提高

(一)加强知名法官培养。

2017年,上海法院着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具有国际视野的知名法官。崇明区人民法院院长朱丹被评为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唐震、闵行区人民法院李国泉被评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全年共选派3名法官分别到美国和澳大利亚参加反垄断法律与政策论坛、反垄断交流研修等国际学术交流项目,拓宽国际视野,提升法经济学理论水平和反垄断案件司法能力。同时,通过设立知名法官工作室进一步扩大知名法官的规模效应和辐射效应,强化知名法官对法官团队建设的引领作用。

(二)开展条线业务培训。

为提升全市法院知产审判人员专业化审判能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托菜单式培训对全市法院知产审判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讲授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新进展与新趋势,反不正当竞争、商标权、著作权理论与审判实务问题,互联网技术与产业发展、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技术领域相关问题。

(三)涌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被评为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集体。普陀区人民法院知产庭被国家版权局授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浦东、杨浦、徐汇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分别获得三等奖。杨浦区人民法院居义良被授予“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姜广瑞被评为全国法院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先进个人。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0周年。上海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切实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司法改革,推进知产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上海知产审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为上海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2014-2017年上海法院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4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大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及时、平等地保护了外国法人、自然人及在华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效改善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44件,审结1219件,均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结案总数的3.3%;受理涉外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29件,审结307件,分别占同期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8.0%和结案总数的7.6%(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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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图

2014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涉外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7件,审结27件,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3.0%和结案总数的2.9%。这些案件主要是被告人系境内当事人销售假冒境外权利人的国际知名商标商品的商标类犯罪案件。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总体平稳,涉美纠纷数量相对较多

四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体呈平稳态势,受理数量分别为319件、337件、348件和240件,各年份基本持平,没有出现大幅增长的态势,且2017年案件数量有明显下降,表明当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总体处于平稳向好状态。四年来审结的1219件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美409件,涉法134件,涉德47件,涉日41件,涉英28件,涉韩24件(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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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涉外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国别图

一审涉美的409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242件,占比为59.2%,说明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是涉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争议的重点领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80件,占19.6%;其他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35件,占8.6%;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9件,仅占4.6%,可见技术类纠纷案件并非涉美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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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涉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图

(二)案件类型多元,各类案件占比基本平衡

四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17件,占26.5%;专利权纠纷案件240件,占15.2%;商标权纠纷案件490件,占31.1%。上述各类案件未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逐年下降,商标侵权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比重相对较高(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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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图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

(三)涉及知名企业、知名品牌多

四年来,上海法院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较高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的案件,如涉及微软、辉瑞、迪士尼、宝马等国际知名企业,以及涉及LV、NIKE、 BURBERRY、HERMES、PRADA等国际知名品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诉卡尔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被媒体称为继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一号大案”,备受各界关注。

(四)案件标的额较高

四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达46.2亿元,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9.6%。受理案件中出现了不少大标的额案件,如高院指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红五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诉联系有限公司、齐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10亿元。结案标的总额20.5亿元,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标的总金额41.8%,其中结案标的额为100-500万元的案件有101件,结案标的额为500-1000万元的案件有20件,结案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2件。

(五)原告多为主张权利的境外当事人、案件判决率较高

四年来,在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外方当事人为原告的案件占同期涉外案件收案总数的96.3%;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372件。近四年上海法院审结的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决率为30.5%,同期国内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决率为11.2%,表明境外知识产权人较国内权利主体而言,更倾向于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明晰行为规则。

三、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克服举证难题,依法适用临时措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四年来,在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外方当事人积极通过申请诉前和诉中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维护其权益,上海法院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均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审结的49件申请证据保全案件中,涉外案件有20件,占40.8%;在审结的7件申请行为保全案件中,涉外案件有2件,占28.6%。上海法院依法采取诉前和诉中临时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外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准确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依法认定法律事实。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在无法观察到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照片、录像,结合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明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方案,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克服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问题。在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诉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及时、有效完成对近400台电脑的证据保全。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奥多比公司诉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对被告三益公司电脑中存储的涉嫌侵权软件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在微软公司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及时、有效对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Microsoft Windows微软视窗系列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普陀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微软公司案件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保证了诉讼顺利进行。

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效震慑和制止涉嫌侵权行为。对于行为保全申请,法院秉持积极、谨慎的原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依法准许的裁定。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由于两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可能投入商业运营,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履行涉案合同。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贺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保全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达到了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效果。

在宝马股份公司与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宝马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判令三被告赔偿宝马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涉案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侵权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侵权葡萄酒的事实仍为其提供物流仓储等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基于侵权人恶意明显而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该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K2”分别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动画形象“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聚力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蓝火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三)依法促进调解,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决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于案件具备调解基础的,努力促成当事人依法调解,并出具可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书,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决,确保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在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原告与唐伟明、陈雪花夫妇及深圳雅蓝波士服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唐伟明夫妇直接策划多个公司注册及直接控制这些公司的事实,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相较于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追究个人责任,认定共同侵权有利于降低原告举证责任,也有利于原告申请对被告个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一审判决后,唐伟明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立即、永久停止侵权行为,10日内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并无偿转让“YARNBOSS”“BOSS”注册商标;限期注销有关公司、永久关闭YARNBOSS旗舰店;书面通知被许可方立即停止一切与BOSS相关的商标使用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在一审判决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二审的调解既解决了诉讼范围的争议,也一揽子解决了相关善后事项,使本案的原告彻底消除后患,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四)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权利,支持正当维权行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遵循国民待遇和平等保护原则,对外国法人、自然人或在华外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先用权抗辩等成立的,依法认定不构成侵权;对外国企业或外资企业发起的正当维权诉讼,法院依法认定不属于恶意诉讼;对于境内企业恶意注册商标发起诉讼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索赔请求,营造法治、平等、诚信的优良营商环境。

在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认定增豪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享有先用权,其主张的先用权抗辩成立。

在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称圣莱科特公司之前发起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诉讼系针对华奇公司而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认定圣莱科特公司发起的诉讼属正常维权行动。本案判决向社会宣示,民事诉讼是彰显权利、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为保护诉权、保障并鼓励权利人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依法维权行为应予以支持,不能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原告的诉讼恶意,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必须依法持较高的认定标准。该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以非使用目的进行商标注册并在全国启动批量诉讼,以期获取多重赔偿,法院首次以判决方式认定原告的批量诉讼并非正当维权,免除被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赔偿义务,遏制恶意注册商标并提起诉讼的不诚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五)创新审判规则,厘清权利边界,不断推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取得新进展

上海法院积极充分发挥审判智慧,依法探索创新相应的审判规则,厘清权利边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在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正确区分了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和非指示性使用,清晰界定了商品商标指示性使用与服务商标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权利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该案入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的“2014-201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并未通过自己合法的智力劳动参与游戏行业竞争,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整体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不正当竞争性质。法院通过大量细致工作厘清了被告的侵权形式,在查明复杂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准确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六)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惩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作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打击惩处的力度,在依法适用有期徒刑等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对于主犯、累犯以及涉案次数多、涉案数额大、犯罪手段隐蔽、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切实发挥刑事司法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近四年上海法院审结的27件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收案数量占比达92.6%,涉诸多国际知名品牌,有效保护了境外权利人的权益。

在被告人殷艺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被告人殷艺宏与沈澄、黄如伟等人结伙,通过互联网将假冒LV、NIKE等多个世界知名商标的商品销售于境外,案件犯罪金额超过七千万元,数额巨大,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殷艺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九万元。

在被告人李永明、徐小惠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被告人李永明(英国籍)、徐小惠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货标分离的方式将侵权标识及商品邮寄至境外,由境外人员完成商品与标识的组合并销售,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永明、徐小惠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施者,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在被告单位上海卖炭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贾云峰等八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八名被告人虽均系犯罪未遂,但查获的假冒商品数量达六千余件,涉及“Buberry”“Tommy”“Zegna”“Givenchy”

“Lacoste”等注册商标,依据标价确定的金额达二百余万元,销售门店、配货中心范围遍及本市主城区,社会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且案发前后因售假行为被查处,故不适用减轻处罚,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卖炭翁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贾云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余七名被告人也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谭传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涉及“IWC”“BVLGARI”“BREITLING”

“HUBLOT”“OMEGA”“LONGINES”“Cartier”“ROLEX”“VACHERON CONSTANTIN”

“PANERAI”“Calvin Klein”“RADO”“PATEK PHILIPPE” “Chopard”“LV”

“BURBERRY”“HERMES”“PRADA”等注册商标,虽然被告人谭传礼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但其尚未销售的部分商品金额达一百八十余万元,数额巨大,且被告人因相同犯罪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具有一定主观恶性,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谭传礼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在被告人张红霞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犯罪案件中,部分待销售商品金额达三千九百余万元,涉及“CHANEL”

“PRADA”“LOUIS VUITTON”“HERMES”

“MONTBLANC”等商标,数额巨大,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张红霞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在被告人张俊雄侵犯著作权罪案中,被告人张俊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发行各国影视作品达九百余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张俊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雄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俊雄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在被告人王凯侵犯著作权罪案中,被告人王凯将大量ISO、IEC等国际标准目录进行分类上传至网站,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上述国际标准文件。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王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本案系上海市首起涉及侵犯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并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关注。本案判决认定,持有国际标准文件,并在网络上放置所持标准文件目录以供对外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属于《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体现了刑事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表明了我国对保护国际标准文件知识产权的态度。

在被告人吴广侵犯辉瑞公司等单位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法院查明吴广窃取的八十八个与辉瑞公司相同的结构式及相应的合成信息属于辉瑞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离职后将窃取材料中的结构式在其成立的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导致辉瑞公司为涉案结构式投入的研发成本遭受共计二百六十万余元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被告人吴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加强国际司法交流,提升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一)建设国际司法交流基地,推动中外法官深度交流

2014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近四年来,上海国际交流基地先后会同世界法学家协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协会、欧盟驻华使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等境外组织和单位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野”“知识产权与贸易国际”“法经济学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研讨会和高级研修班,世界法学家协会主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等贵宾以及来自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法官积极参会,就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互联网、文化繁荣、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交流、WIPO知识产权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法经济学在审判实务中的应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提高了中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国际话语权。

(二)接待外宾来访,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

上海法院的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近四年来访的外宾,均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表示赞赏。201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副总干事王彬颖等一行五人专程访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锐总干事参观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听取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介绍、观摩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英文互联网站演示,对上海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等给予了高度评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竞争和消费者政策署署长、美国知识产权人协会代表团、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兼知识产权官员、英国民事司法及法律政策国务部长、法国工业产权局官员、丹麦专利商标局官员、韩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以及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来访外宾,也对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三)拓展国际视野,提升上海知识产权法官国际化水准

积极选派知识产权法官参加境内外的学习、交流,进一步提升理论水平、开阔视野。近四年来,上海法院已先后选送十二名法官赴美国、欧洲、日本、韩等国家参加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韩国专利法院等国际组织和机构、法院主办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流培训项目与论坛,开拓国际视野,努力造就一批既熟悉本土需求、又具备国际视野和全球眼光的高水平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

上海法院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继续秉承平等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切实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回应日益增强的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不断加大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境外权利人在中国投资和贸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以及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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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资讯:上海法院知产司法保护白皮书和涉外知产司法保护白皮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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