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01日 星期五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下转D48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越秀高速公路REIT”,场内简称“华夏越秀高速REIT”,交易代码:180202)将于2021年1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12月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8-66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济神州”)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网上申购。百济神州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的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关联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百济神州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2.60元/股,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百济神州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相关信息如下:

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通宇通讯,代码:002792)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旗下公募基金投资通宇通讯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1年12月7日数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自2021年12月9日起,投资者可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各基金业务开放情况及业务办理状态遵循其各自具体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 新增上线代销机构及对应基金明细

如上述基金尚未开放、暂停办理对应业务或对其进行限制的,请遵照相关公告执行。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对应基金相关业务的数额限制、规则、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二、 咨询渠道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已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21年12月9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越秀高速公路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华夏越秀高速REIT。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80202。

5、基金份额总额:300,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7、存续期间:50年(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7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83,969,600.00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109,500,00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2月14日。

11、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同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潜在利益冲突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对外借款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改造相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续期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处置价格及处置时间不确定性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用途的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偏差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调整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的风险、基金净值无法反应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竞争性项目风险及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中信证券-越秀交通高速公路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越秀交通高速公路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同步购买湖北越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PV公司)全部股权,湖北越通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PV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越秀交通高速公路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取得湖北汉孝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湖北汉孝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项目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资产。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12日证监许可[2021]3613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期限:50年。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延期方案,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1年11月29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5、发售价格:7.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130,000,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716,305.84元。本次现金净认购资金至2021年12月3日已全部划入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716,305.84元将至下一银行结息日后全部划入基金托管专户。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12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基金份额共计3.00亿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2)场外份额锁定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4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2月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华夏越秀高速REIT。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80202。

6、截至2021年12月7日(上市日前5个交易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安排的份额为83,969,600.00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安排的份额为109,500,000.00份。有限售安排的份额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08,1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74.49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4,91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78.44份;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3,21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4,588.8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7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283,232,904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4.41%(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178,661,355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2.35%;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外份额为104,571,549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98.1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6,767,09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59%(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14,808,245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7.65%;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外份额为1,958,851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1.84%)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4,09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14%。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基金管理人已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主办部门,即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目前已配备8名具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人员;其中,6人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4人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在人员数量和经验上满足要求。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中日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MOM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3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288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基金管理人不动产研究经验以及业务风险情况

华夏基金拥有多年丰富的基础设施领域研究、投资及投后管理经验,非标产品投资规模合计超过464.575亿元,涵盖年金、专户及养老金产品,投资组合业绩显著超越业绩基准。自2014年至2021年6月,公司累计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合计达191.827亿,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等多种基础设施类型。华夏基金在非标产品和基础设施业务领域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华夏基金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经验丰富,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与公司行业研究团队和信用分析团队紧密联系,沟通分享研究成果,把握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各企业资质情况。华夏基金在房地产、物流、水务、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均配备专门的行业研究员,公司信用分析团队共21人,主要成员具有3-10年以上的信用研究经验。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马兆良先生,硕士。曾任职于多家房地产、基础设施相关行业公司。2015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发展部高级副总裁、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华夏资本地产金融发展委员会主席,负责公募REITs试点筹备的项目筹备、产品设计、投资尽调以及ABS资产管理等工作,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

林伟鑫先生,硕士。曾就职于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09年起从事基础设施、不动产等行业的投资管理工作。2020年9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

孙少鹏先生,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城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管理工作。2020年9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

7、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成员如下:

主任:莫一帆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德根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非标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张雪松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肖潇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8、主要不动产专业研究人员的情况

杨雅昭,硕士。2016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房地产行业研究员、地产研究组组长、投资经理助理,长期跟踪房地产行业研究,以及海外债、非标、ABS、国内信用债房地产相关主体的研究。

陈希文,硕士。曾就职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用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地产债、城投债。

柳兰萱,硕士。曾就职于凯德商用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9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机构债券投资部研究员,主要从事境内外公募REITs的研究工作。

刘沛奕,硕士。202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通运输行业研究员,从事交通基建等发债主体研究,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基建、城投等发债主体。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0年6月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4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3、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刘晓桐女士,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营运处核算组组长,硕士研究生学历。负责总行日常估值核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防控营运操作风险;重点负责公募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产品的营运管理,完善公募REITs托管产品核算相关系统政策性需求和业务优化需求的推动与落实。

张亚涛女士,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营运处清算组组长,硕士研究生学历。负责组织实施全行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业务开展;完善头寸报备流程并督导分行;设计完善公募REITs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体系,确保资金划付、查询等业务快速处理;研究监管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收规则。

刘阳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营运处投资监督组组长,硕士研究生学历。负责总行托管产品投资运作的全面合规监控,组织全行开展投资监督业务,保持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跟进公募REITs托管产品外部政策制度的研究与落实。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1年9月底,中信银行托管244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1.7万亿元人民币。

5、基金设施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银行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中信银行为市场最早参与类REITs投资的银行托管机构之一,参与市场上多笔创新产品及基础设施产品的托管。中信银行为各类交通运输、公用市政、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过托管服务,治理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中信银行成功托管国内第一支权益类REITs产品“中信启航资产证券化”。在全国范围内,为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包括:苏州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安徽高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源供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西安高新热力供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300,000,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合同自2021年12月3日起生效,本报告期即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长期股权投资为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本无股指期货投资。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因此不存在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1年12月4日发布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1年12月4日发布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限售公告。

(三)2021年12月7日发布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根据《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5)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6)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7)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8)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销售基金份额。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扩募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0)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

21)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新增对外借款;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因本基金持有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金管理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等。

②项目公司或SPV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③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中,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项等。

2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履行公告程序后,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4)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扩募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①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②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③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④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⑤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⑥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⑦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⑧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⑩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6)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5)条第④至⑨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扩募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8)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存续期聘请审计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28)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①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②本基金扩募;

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④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29)办理或聘请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5)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如有)、基金份额认购、扩募价格。

1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监管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监督基金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7)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本基金战略配售份额导致份额权益发生前述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1)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2)战略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文件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规定。

13)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14)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的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业务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除应履行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变更基金类别。

2)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作出重大调整。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决定基金扩募。

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7)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10)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以上关联交易。

11)除法定解聘情形以外,决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下转D4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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