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发展动态及值得关注的前沿问题
作者: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前司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客座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黄惠康
内容提要:世界正经历巨大变局。国际法的发展呈现五大特征: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制度性权力和未来秩序主导权之争成为大国博弈的主战场;国际竞争从传统陆地疆域向包括海洋、极地、外空、网络在内的新疆域拓展的态势愈发明显,海洋领域规则制定和实施持续走深走实;网络空间战略地位不断上升,在国际议程中的位置加速前移;气候变化谈判进入转折期,各方加紧谋划未来全球环境治理体制;国际法日益成为对外斗争的重要抓手。在此大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禁止核武器条约》与全面核裁军进程、国际司法机构与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条约履约机构和缔约国大会扩权动向、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朝鲜半岛局势相关法律问题、美英法对叙利亚动武的合法性问题、全球海洋治理及“南海仲裁案”后续法律问题、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学体系等十大前沿法律问题值得学界关注和研究。国际法学人应怀着对法律的敬重,以自己的专长为国家外交和世界和平事业做贡献,努力开创国际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当今世界正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未有之大变局,乱象纷呈,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器”的作用更趋重要。“治国者,以奉法为重”,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①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外交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中尊重国际法、坚持运用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更加鲜明。基于不断增长的综合国力和影响力,中国正逐渐从国际法的“接受者”“跟跑者”向“参与者”“建设者”转变,在气候变化、自由贸易、互联互通等领域更是成为“引领者”。中国要实现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强国目标,需要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一、当前国际法的总体发展态势
(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制度性权力和未来秩序主导权之争成为大国博弈的主战场
以英国“脱欧”和美国“退群”为代表,“黑天鹅”与“灰犀牛”同行,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趋突出,发达国家内部逆全球化民粹主义思潮暗流涌动,单边保护主义政策抬头,撬动了新一轮国际战略格局的调整。“冷战”结束以来,以相对稳定的中美俄欧双边和三边关系为机轴的大国关系、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以美俄核裁军条约为基础的国际军控体系、以《联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为指引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制、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等重大国际关系和国际机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全球治理面临严重“赤字”和重大挑战。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主动引导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取得新的进展,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引导力得到制度化的巩固和拓展,同时面临大国博弈的新挑战。未来,国际秩序主导权之争仍将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深入发展。在此背景下,作为国际法学者和法律外交实践者,我们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既要从战略层面提出用好国际法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思路、建议,也要从微观层面就国际法的前沿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将我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国际法治理念转化为国际法领域的具体立场、主张。
(二)国际竞争从传统陆地疆域向包括海洋、极地、外空、网络在内的***域拓展的态势愈发明显,海洋领域规则制定和实施持续走深走实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公海保护区、深海基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极地治理、海平面上升等前沿问题以及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受到各国高度重视。涉及海域管辖、岛礁归属、大陆架划界等海上热点问题多发频发,且呈常态化、多边化、司法化之势,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竞争激烈,极地形势更趋复杂。我国在涉海方面面临的挑战有所增加。21世纪是海洋世纪,中国确定了海洋强国战略。新的形势要求我国国际法学界紧密跟踪海洋法的最新理论与实践发展,不断提高运用海洋法服务建设海洋强国目标的能力,丰富和强化我国海洋权益主张的法理依据,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引下,努力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三)网络空间战略地位不断上升,在国际议程中的位置加速前移,制网权之争已悄然拉开帷幕②
各方围绕网络技术、网空治理、网络安全和规则制定展开激烈较量。一方面,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方兴未艾,新一轮社会化互联网技术革命正在酝酿;另一方面,网络国际治理严重滞后。大国在网络空间的军力角逐不断升级,网络战风险增加;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危机四伏,网络攻击事件愈演愈烈,网络犯罪尤其是网络金融诈骗多发高发;网络领域渗透与反渗透、垄断与反垄断国际斗争日趋复杂;网络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亟待解决。③网络空间安全事关各方重大利益,已成为集政治、外交、安全、法律、经济和文化等多重因素于一体的重大战略问题。④美西方与中俄等新兴国家阵营对垒的态势日渐清晰。双方围绕网络自由与网络主权、网络空间军事化与网络和平利用、民间与政府、技术垄断与公平参与这几对矛盾展开博弈。核心的一点是抢抓网络技术和网络空间秩序的主导权。2018年上半年美国制裁中兴公司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在网络领域,我们面临的挑战十分严峻。各国应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⑤
(四)气候变化谈判进入转折期,各方加紧谋划未来全球环境治理体制
经各方共同努力,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历史性的《巴黎协定》,并快速生效,“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终结硕果。⑥然而,美国特朗普新政府推行“逆全球化”的“美国优先”政策,宣布将退出《巴黎协定》,对全球气候治理带来一定冲击,但《巴黎协定》将继续有效,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势头依然强劲。当前重点是继续合作落实《巴黎协定》,制定相关细化规则,推动协定有效运行。后续细则谈判由20多项议题组成。经过各国的共同努力和艰苦谈判,2018年12月16日在波兰卡托维兹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成功通过《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细则谈判如期收官。卡托维兹会议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重要节点,开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时代,对维护气候治理多边机制和合作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巴黎协定》的落实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在减缓、适应、资金等方面面临不少挑战。“独行快,众行远”。面对气候变化全球挑战,各国应认真贯彻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基本原则,不断凝聚政治共识,携手合作,促进全球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2017年以来,在法国总统马克龙的推动下,法国积极倡议制定《世界环境公约》。经过多轮磋商,第72届联合国大会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了题为《迈向世界环境公约》的程序性决议,⑦就是否制定《世界环境公约》作出分步走的程序性授权和安排:请联合国秘书长就国际环境法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第73届联合国大会提交技术报告;在联合国大会设立特设工作组,审议上述报告并视情讨论一项国际文书的范围、指标和可行性,并于201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包括召开政府间会议通过国际文书等等。⑧这项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造法”努力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未来发展值得继续关注。
(五)国际法成为对外斗争和扩大国际影响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围绕西亚北非局势、伊朗核问题、朝鲜半岛局势、安理会改革、南海争议、中美贸易战等热点和难点问题,相关各方均十分注重以法律为抓手谋划应对之策、抢占道义高地,国际博弈中的法律战更趋激烈。即使特朗普政府大肆推行单边主义贸易保护措施,表面上也打着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公平”贸易体制的旗号,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娴熟地玩弄“法律牌”。法理之争成为塑造国际秩序、赢得制度性权力的重要方面,特别是中小国家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司法和仲裁程序谋利或造势。国际立法、国际司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不断上升,外交与法理愈加密不可分。
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是,中小国家在国际舞台上联合发声、发挥影响,甚至联手向大国提出挑战的趋势在发展。前者如,51个小岛国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联合提议,请国际法委员会审议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国的影响问题;非洲联盟成员集体要求请国际法委员会审议“普遍管辖权”问题;后者如,在众多中小国家的强力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核武器条约》,引来安理会“五常”发表联合声明,集体反对,这在联合国历史上十分罕见;在联合国大会关于提请国际法院就涉及查戈斯群岛的两个问题出具咨询意见的决议表决中,安理会“五常”中无一赞成票,不是反对,就是弃权,这也十分罕见;在2017年11月举行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中,竞选连任的英国籍法官格林伍德(Christopher Greenwood)意外地在6选5的竞选中败给了来自索马里、巴西、黎巴嫩、印度等国的候选人,成为唯一一个出局者。1946年国际法院成立以来,英国首次在该法院丧失法官席位。此前,在2016年11月举行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法国提名的候选人竞选连任失败,英国和俄罗斯候选人以本区域最低得票当选,险遭淘汰。
我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在当今国际社会居于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大局观、角色观,深入分析世界转型过渡期国际形势和国际法发展演变的规律和动态,准确把握历史交汇期我国外部环境的基本特征,善用法律手段应对和化解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要坚持维持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宗旨,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以深化“四位一体”外交布局为依托,积极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大力弘扬正确的义利观,在同发展中国家交往中坚持义利并举、义重于利,增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这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得道多助的重要基础,在新时代应不断发扬光大。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推动国际秩序朝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当前国际法前沿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
当前,在国际法和条约法律外交领域,一些重大的前沿法律问题值得学界给予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2018年3月,与“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一起,“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被载入国家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外交政策理念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宣示,也是中国外交进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的法律标志。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积极探索在国际治理的各具体领域融入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另起炉灶”,也不是推倒重构,而是要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上,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美丽清洁的世界。
外交的灵魂在于王道,法律的生命在于行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中国外交的王道,需要国际法的固化和支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写入了联合国相关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等多双边文件。下阶段,应积极推动通过具体国际规则体现和落实上述理念,使其真正落地生根,并焕发持久生命力。希望学界共同做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阐释和宣介工作,积极探索在各具体领域外交实践中体现和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路径,使我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成为我国不断培育和扩大国际影响力和制度性权力的过程。
(二)“一带一路”法治保障
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对外开放和对外合作的总规划,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平台,法治保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下列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条约网络的构建。当前“一带一路”条约网络构建工作已经起步并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不少短板。一是覆盖的国家和领域还不全面,需要拓展;二是现有经贸条约还不太适应新形势,需要升级换代;三是如何用好已有多边条约和机制,深入参与制定新公约新机制,需要加强研究。
二是风险防范机制。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风险不小。有效应对法律风险,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立足各国现实情况,将相关政策问题法律化。利用法律的正式性、稳定性、可预测性等特质克服政治和商业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一带一路”合作与交往走上法治化轨道,在相对稳定的法律框架下实现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这个法律框架应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可适用法律的自由,发生法律冲突时选择相应规则来解决。
三是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分歧争端难免,迫切需要建立高效、公正、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用好用足现有机制;二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设立新机制。考虑到“一带一路”聚焦经济领域的合作,国家、公民、法人等不同主体间争端都可能存在,需要区分情况分类施策。
(三)《禁止核武器条约》与全面核裁军进程
核武器是悬在人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长远看,应该全面禁止并最终彻底销毁,实现无核世界。迄今,国际社会已先后缔结《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等国际公约,多边核不扩散法律体制总体稳定牢固,但近年来在国际核裁军领域,有核国家与多数无核国家间在如何进一步推进核裁军的问题上矛盾十分突出。2016年10月,奥地利、墨西哥等国推动第7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就禁止核武器谈判,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⑨2017年3月该谈判进程正式启动,有130多个国家参加,其中绝大多数是亚非拉国家。主要有核国及多数北约成员国均未参加。⑩2017年7月7日,联合国大会以122票赞成通过了《禁止核武器条约》,要求全世界各国立刻停止几乎所有与核武器相关的活动,比如研发、制造、生产乃至持有。在此次表决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拒绝参与投票。此公约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核武器在现行国际法是否合法,《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的核裁军谈判义务的范围,《禁止核武器条约》对非缔约国的效力,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冲击,以及对核有关行业的实体和个人的影响等。联系到2014年马绍尔群岛在国际法院起诉拥核国家案,(11)表明核裁军中的法律因素日益突出。2018年10月29日,中俄美法英五国发表声明,共同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声明强调,五国一直在按照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进行削减。该条约在防止核武器的威胁扩散到全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控制了核战争的风险,还给民用核技术提供了重要的框架,造福了人类。五国一致强调,实现一个“无核武器”的世界是各国共同的目标,只要这不会损害世界的安全。声明表示,“恰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理由是,“我们坚信只有考虑国际安全形势,一步步来,才是实现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最佳办法”。声明进一步阐述了《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几个硬伤,例如忽视了国际安全形势和地区的挑战,也没有增加各国间的互信与透明,甚至还会给《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执行带来阻碍和困难。因此,五国表示,“我们不会支持、签署或批准《禁止核武器条约》。该条约不会对我们的国家产生任何法律强制效力……我们也希望考虑支持该条约的国家可以认真考虑这会给世界和平与安全带来的影响。”(12)
(四)国际司法机构与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
国际司法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一直被许多国家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决定有关争端个案的解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一直是大国博弈和争夺的重要阵地。近年来,国际性司法裁判机制趋于加强。越来越多的条约规定了以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义务和程序,主权国家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压力增大,在人权、环境、海洋法领域尤其明显。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或机制在受理、审理国家间涉海争端时出现了严重的“扩权和滥权”问题。(13)普遍司法管辖权趋于扩大,对侵犯人权的追诉趋于国际化。最新趋势是将所谓侵犯人权的罪行列入所谓的“普遍管辖权”,并限制司法豁免的适用范围,对一国现任或前任领导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案例增加。“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不干涉内政与保护的责任”“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三组矛盾激烈折冲对撞。国际管辖的范围在扩展,“国内和国际混合管辖区域”在增多,深刻影响国家决策空间和行为模式。(14)而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或区域司法机构,愈来愈多地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一些国际热点问题或敏感问题。争权、扩权、滥权倾向日趋明显。(15)甚至联合国大会都有了建立具有独立刑事侦查权的辅助机关的冲动。(16)因此,有必要结合国际形势与我国发展现状,提高我国在国际司法活动中的影响力。作为政府和学界共同努力的方向之一,从人才培养、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多角度入手,寻求突破。还要高度重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务,都要十分重视对国际法院案例的研究。
(五)条约履约机构和缔约国大会扩权动向
与此同时,除国际司法机构外,条约履约机构等具有一定准司法或监督职能的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扩权倾向。主权的人本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消除所谓的“有罪不罚”的呼声日高,道义天平明显向个人倾斜。这是法律与政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必然结果,也是各国抢占国际新秩序制高点的博弈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17)自2009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启动有关改革进程以来,人权条约机构监督职责不断强化,工作的选择性和政治化倾向日益严重。我国是联合国六项主要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反对种族主义,禁止酷刑,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利等重要领域,人权机构改革进程中的扩权动向,对我们应对履约工作有重要影响。(18)环境类条约缔约国会议也有类似趋势。《联合国防止荒漠化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在公约框架下就全球土地退化问题建立工作组,这可能会超出公约规定的防治荒漠化目标的适用范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管辖范围应该是进出口贸易,但是公约缔约方会议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为由,对缔约国国内贸易措施也提出要求。这些条约履约机制或者缔约国大会的扩权趋势,既是各领域国际治理日益加强的结果,也对有关国际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性产生一定冲击,长远来看对国际法治会产生影响。
(六)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
2017年6月22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以94票赞成、15票反对、6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由毛里求斯推动非洲组国家提出的第71/292号决议,(19)提请国际法院就涉及查戈斯群岛的两个问题出具咨询意见:1)在查戈斯群岛与毛里求斯分裂的情况下,毛里求斯1968年独立时非殖民化进程是否已经完成;2)英国继续管理查戈斯群岛有何法律后果。这是一个政治上很敏感的问题,既牵涉非殖民化进程中的历史纠葛,又有双边领土主权争端特征,还涉及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20)国际法院已启动咨询程序,并邀请各国提交书面意见和出席听证程序。目前看,各国在法院应否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上分歧严重。毛里求斯及其支持方认为非殖民化是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国际法院有权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发表咨询意见。英、美等国则认为查戈斯群岛问题本质上属于毛英间的双边争端,根据“当事国同意原则”,未经当事另一方(英方)的同意,不能诉诸国际法院。毛里求斯在道义上获得众多发展中国家同情,声势不容小觑。另一方面,查戈斯群岛问题涉及英美重大利益,两国势必运用国际政治和法律领域的软硬实力,全力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对其实质不利的意见。如何处理,确实是对法院智慧的考验。后续进展情况需要密切跟踪研究。
鉴于此案涉及重要的国际法问题,中国政府高度关注,决定向国际法院提交书面意见。2017年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决议时,中国投了弃权票并作解释性发言。2018年9月3日至6日,国际法院在海牙举行了口头程序,听取双方当庭陈述,两军对垒,阵营分明,观点对立,交锋激烈。(21)从各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口头陈述看,中国在联合国大会的解释性发言和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的主要观点得到各方的肯定和认同。(22)
(七)朝鲜半岛局势相关法律问题
朝鲜半岛问题是东西方“冷战”的产物。受“冷战”后国际失衡局势的影响,2006年以来,朝鲜致力于强力推进核导计划,(23)引发美日韩和国际社会强烈反应。美加大了对朝军事威慑,半岛局势急剧恶化,几乎走到战争边缘。联合国安理会十次通过对朝制裁决议,一次比一次严厉。中国对半岛局势有重大战略关切,(24)并划出了“无核”“不乱”“不战”三条“红线”:坚决反对朝鲜拥核,也不允许韩国或日本拥核;坚决反对颠覆朝鲜合法政府,确保半岛和平稳定;坚决反对任何武力解决方案,决不允许在中国家门口动武。中国坚定致力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提出“双暂停”和“双轨并进”倡议,即朝鲜暂停核导活动,美日韩暂停大规模军演,逐步建立互信、化解危机;实现半岛无核化和建立半岛和平机制,同步推进。
2018年以来,朝鲜半岛形势风云变幻。朝韩首脑发表《为实现半岛和平、繁荣和统一的板门店宣言》,朝美首脑新加坡会晤,开启政治解决进程。目前,朝韩、美朝双边,中朝韩美各相关方正在协力推动半岛问题的政治和法律解决进程。(25)
半岛问题涉及众多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其中包括:
1.停和机制转换以及缔结和平协定问题。(26)和平协定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国际法问题,比如中方是否有权成为新的和平协定的当事方?如何看待我国在和平协定谈判中的法律地位?我国不仅是当年朝鲜战争的主要参战方,还是1953年《朝鲜军事停战协定》的主要缔约方,当然有必要参与和平机制构建。(27)实际上,我国作为半岛和平机制进程重要参与方的地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包括1954年朝鲜战争各参战方参加的“日内瓦会议”以及与和平机制紧密交织的半岛无核化问题六方会谈进程等。
2.半岛无核化问题。半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无核化,核心问题是通过何种政治方案解决这一问题。除政治方案外,还需要法律解决方案。例如,该法律文件的形式、签署方、执行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以及朝鲜重新加入“核不扩散”体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28)
3.安理会系列涉朝决议问题。(29)朝鲜弃核,半岛建立和平机制,涉及“朝鲜战争”“联合国军”及集体强制制裁的诸多安理会决议,包括被视为“联合国军”存在的“法律基础”的安理会1950年第82、83、84号决议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重要而复杂,需要深入研究。为推进半岛问题政治解决进程,增进相关各方的互信,“联合国军”应适时解散,安理会制裁决议应逐步放松,乃至最终完全取消。
4.国际刑事法院程序。2010年12月6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奥坎波(Luis Moreno-Ocampo)宣布,依据投诉,已对朝鲜启动初步审查程序,以判定朝鲜在当年3月“天安号事件”和当年11月“延坪岛炮击事件”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继对苏丹总统发出逮捕令,对肯尼亚展开危害人类罪调查后,再次插手地区紧张局势,凸显其政治化倾向,使本已严峻的半岛局势增添新的复杂因素,受到众多质疑。(30)8年来,法院的“初步审查”一直悬而未决。半岛局势转圜后,与国际刑事法院刑事追诉相关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国际刑事法院对朝鲜的初步审查程序应尽快终止。
(八)美英法对叙利亚动武的合法性问题
2018年4月7日,叙利亚首都大马士革东郊杜马镇发生疑似化学武器袭击事件。美西方认定此系叙利亚政府所为,但叙利亚政府坚决否认。4月14日,美国联合英国和法国,对叙利亚发动空袭,并称空袭是为了“惩罚或报复叙利亚政府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以震慑叙利亚政府,防止其再次使用化学武器。英国政府还公布了其司法大臣的法律意见,声称空袭叙利亚属于必要的“人道主义干预”,是为了缓解叙利亚日益严重的人道危机。(31)
单边“人道主义干预”背离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32)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造成冲击,值得密切关注。首先是如何更有效发挥安理会作用的问题。安理会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但常常会因为大国博弈而无法有效运作,这往往给一些国家采取单边措施提供借口。如何维护安理会权威,需要研究和探索。其次是如何应对“人道主义干预”卷土重来。此次英国重弹“人道主义干预”老调,虽在实证法上站不住脚,但仍不乏支持者。(33)西方谋求“人道主义干预”合法化的企图和行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值得研究并依法予以驳斥。
(九)全球海洋治理及“南海仲裁案”后续法律问题(34)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问题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污染排放、过度捕捞、滥采资源等一系列不合理不可持续的行为频发,给海洋生态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海上安全风险也呈上升态势,特别是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突出。台风、海啸等严重自然灾害多发;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海上突发事故增多;海盗、非法捕鱼等事件屡见不鲜。在这些危机面前,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能独善其身,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守望相助,共同确保海洋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是当前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当务之急。该协定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份执行协定。(35)目前,谈判正在进行之中,主要涉及下列五大问题: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及跨领域问题。
此外,关于公海保护区问题、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岩礁和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问题、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新动向、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南极和北极的国际治理以及“南海仲裁案”的后续法律问题,都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我国应对“南海仲裁案”的政治、外交与法律斗争已告一段落,但不会一劳永逸地终结。中国与东盟国家就“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还在进行之中,仲裁案裁决的法律影响及后续走向问题仍不可小觑,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美西方和个别南海声索国仍会伺机发难或捣乱,国际法学界也会不时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评论或意见。个人以为,我们不宜再主动发起南海仲裁案法律问题之公开论战,但对于个别南海声索国重燃南海问题司法化的可能图谋应保持警惕,并始终保持政治和外交上的高压态势。对于学界的学术探讨则可保持平常心,只要不是有意在政治上与我为敌,可以不与其论争,我国学者也可以自由参与学术研讨,增信释疑。
(十)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学体系
随着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提升,中国越来越多地承担国际规则的引领者和塑造者的角色。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的国际法治观,我们参与国际规则的博弈也需要以中国的国际法治观为引领。为此,我们要配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需要,打造和完善中国特色国际法治观,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深入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外交思想,推动国际法理论创新符合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对外宣示,还要做好机制体制创新。
三、结语
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们要推进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都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国际法,坚定推进国际法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结晶。“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这是外交的最佳状态,而让法治的精神在国际关系中王道浩荡,则是现代外交的一大目标。每一个国际法学人都要怀着对法律的敬重,以自己的专长为国家外交和世界和平事业做贡献,努力开创国际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本文系作者在2018年浙江省国际法研究会年会和湖北省国际法学会年会上的两次主旨发言基础上撰写而成的。文中的见解仅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服务的任何机构或组织的立场。
注释:
①《习近平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12/01/c_111730964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4日。
②17、18世纪各大国争夺制海权,19、20世纪争夺制空权。有学者认为,21世纪,谁能主导网络空间,谁就能主导整个世界。托夫勒曾预言:“谁控制了信息,谁控制了网络,谁就控制了世界。”参见[美]阿尔温·托夫勒、海蒂·托夫勒:《创造一个新的文明——第三次浪潮的政治》,陈峰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页。
③我国受境外网络攻击、黑客攻击的数量和规模前所未有,受网络窃取、网络监听形势严峻,特别是斯诺登揭露的美国全球监听计划——“棱镜”计划,不仅威胁个人的隐私与数据安全,更是对国家主权的大范围和深层次的侵犯。
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推动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参见《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中央网信办,http://www.cac.gov.cn/2014-02/27/c_13314835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4日。
⑤在2015年第二届国际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提出了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四项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为了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习近平还提出了“五点主张”:第一,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第二,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第三,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第四,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第五,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参见《习近平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央网信办,http://www.cac.gov.cn/2015-12/16/c_111748064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4日。
⑥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现有缔约方184个(含欧盟)。
⑦联合国大会决议:《迈向世界环境公约》,A/RES/72/277(2018),第2-3页。
⑧包括中国在内的143国投了赞成票,美国、俄罗斯、菲律宾、叙利亚、土耳其5国投了反对票,白俄罗斯、伊朗、马来西亚、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沙特、塔吉克斯坦7国弃权。
⑨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四个有核国家投了反对票,中国、印度、巴基斯坦投了弃权票。
⑩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指出,中方充分理解相关国家希望早日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愿望,但应坚持在现有多边裁军机制下处理,另起炉灶、破坏协商一致原则可能只会适得其反。所以,中方决定不参加谈判。中国外交部重申,“尽管不参与谈判,中方坚定支持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立场没有改变”。参见《2016年10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主持例行记者会》,外交部,https://www.mfa.gov.cn/web/fyrbt_673021/t141113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4日;《2017年3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外交部,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44709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4日。
(11)例如,可参见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Marshall Islands v.United Kingdom),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https://www.icj-cij.org/en/case/160(last visited December 14,2018)。
(12)“Joint Statement by China,France,Russian Federation,United Kingdom and United States”,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http://www.mid.ru/en_GB/maps/cn/-/asset_publisher/WhKWb5DVBqKA/content/id/3384609#flag-popup(last visited December 14,2018).
(13)钟声:《仲裁庭扩权滥权严重损害国际法治》,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1日,第3版。
(14)参见黄惠康:《当代国际法的若干发展趋势》,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90-93页。
(15)总体而言,在相当长时间内,美欧国家将继续保持国际司法领域的优势主导地位。我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的影响力,碍于诸多原因同主要大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也不相称。
(16)参见朱利江、杨承甫:《论联大设立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不法性》,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5期,第54-70页。
(17)人权保护的政治化倾向进一步发展,“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政治化”“国内问题国际化”“国际问题国内化”,对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冲击。对他国内政的干涉手段,已从政治施压、经济制裁、武力干涉,发展到通过国际司法机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8)我国是下列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9)“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on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2 June 2017,A/RES/71/292.
(20)从联大决议投票情况看,安理会“五常”国家中除英、美投反对票外,其余全部投了弃权票,即“五常”中无一赞成票,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反对和弃权的国家加起来,和赞成的国家数量比,基本上一半对一半。
(21)毛里求斯、英国、南非、德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美国、印度、以色列、肯尼亚、尼日利亚、塞尔维亚、泰国等22个国家和非洲联盟出庭陈述。鉴于中国已在书面意见中全面阐述了核心主张和关切,中国决定不参加口头程序。和中国有类似关注和持类似立场的俄罗斯、法国、韩国等国也未参加口头程序。See“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https://www.icj-cij.org/en/case/169(last visited December 14,2018).
(22)毛里求斯积极评价中国“承认国际法院在履行联合国非殖民化职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表示同意中国主张的“法院的咨询意见不应触及纯属双边领土主权争端”立场。英国、德国认为中国在维护“当事国同意原则”方面“表达了重要关切”。
(23)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特别是萨达姆、卡扎菲等政治强人的悲催下场,坚定了朝鲜领导人拥核自保的决心。面对国际谴责和制裁压力,不屈不挠,2006年起,10年内三次核试验。金正恩接班后,坚持拥核自保政策,并加大了投入,爆炸当量逐步升级。与此同时,导弹计划也在屡射屡败中顽强推进。
(24)中朝双边关系具有战略意义。196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我国现存唯一双边军事同盟条约,条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25)2018年元旦金正恩宣布,朝鲜已完成“国家核武力建设的历史大业”。4月20日,朝鲜宣布停止核试验和洲际弹道导弹发射。4月27日,朝韩实现首脑会晤,双方发表《实现朝鲜半岛和平、繁荣与统一板门店宣言》,就推动构建持久和平机制、改善南北关系、缓和军事紧张状态,及确立半岛无核化共同目标等问题达成一些初步共识。6月12日,朝美在新加坡举行首脑会谈,双方签署朝美峰会联合声明:美国和朝鲜将致力于建立全新的朝美关系,以满足两国人民对于和平与美好生活的向往;美国和朝鲜将共同努力建设一个能令朝鲜半岛保持持久稳定与和平的机制;朝方再次确认2018年4月27日签署的《板门店宣言》的内容,将致力于朝鲜半岛的全面无核化;美国和朝鲜将致力于寻回战时俘虏和失踪人员的遗体,并会立刻将那些已经确认的遗体送回国。
(26)1953年《朝鲜军事停战协定》确定了半岛无限期停战的状态。根据国际法,交战双方停战后,一般还需要通过缔结和平协定等形式,从法律上正式结束战争状态并恢复和平。朝韩《板门店宣言》宣称,将积极推动韩朝美三方或韩朝美中四方在2018年年内举行会谈,协商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将停战协定转换为和平协定,构建持久巩固的和平机制。如果接下来美朝首脑会晤后续工作也能取得成果,半岛形势继续向好发展,则缔结和平协定问题是绕不开的。
(27)该协定第62条规定,该协定在“未为双方政治层面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以前,继续有效”。上述规定表明《停战协定》各缔约方同意将来以和平协定取代《停战协定》,而这种取代涉及《停战协定》中规定的国际权利义务的变更,《停战协定》当事方当然有必要参与和平机制构建。
(28)世界上有很多无核区。无核一般意义上指的是无核武器。美方认为,“朝鲜半岛无核化”指的是“在朝鲜半岛既没有核武器计划,也没有能转变成核武器计划的核计划”。在朝方看来,半岛无核化,意味着:1.韩国也不能有核武器及核计划;2.驻韩美军不能有核武器;3.美国军舰和军用飞机不能携带核武器进入。“无核化”的范围不仅包括整个朝鲜半岛陆地,还包括有关领海和领空。
(29)朝鲜战争前后,联合国安理会曾经扮演过重要角色,通过了多个涉及朝鲜的决议。从2006年至今,安理会还专门针对朝核问题陆续通过了18个对朝制裁决议,其中包括10个重要的决议。这些决议一方面对朝施加了严厉制裁措施,另一方面也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联合国会员国施加了义务。
(30)朝鲜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但由于“犯罪发生地”韩国是缔约国,一旦检察官认定需进一步调查,法院就有可能对朝鲜行使管辖权。与此同时,联大于2014年12月18日连续第10年投票通过有关朝鲜人权问题的决议案,敦促安理会将朝鲜人权状况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并以反人类罪审判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116个国家投票支持,俄中等20国反对,另有53国弃权。
(31)从现行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来判定,美、英、法此次单边动武明显违反国际法。既无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三国也未受到叙利亚的“武力攻击”,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自卫”问题;“惩罚或报复”也没有国际法依据;“人道主义干预”理由难以服众。
(32)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明确国际社会在履行保护的责任时,应以外交等和平手段为主,在例外情况下通过武力履行该责任须获得安理会的明确授权。
(33)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应将叙利亚危机当作发展、完善“人道主义干预”规则的良机。例如有学者认为,应该为“人道主义干预”规则的适用设立清楚、可操作的门槛,即从“大规模的人道危机”转变为“性质严重的人道危机,如使用生物化学武器等”,也就是从“量”的标准过渡到“质”的标准。
(34)详见黄惠康:《关于国际海洋法前沿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载《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1期。
(3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一份执行协定是1994年《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二份执行协定是1995年《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目前,1994年协定有缔约国150个,1995年协定有缔约国8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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