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8日 星期六

信托真的能避税吗?

自从家族信托这一舶来品于2012年前后在国内声名大噪之时,“国外设立信托主要是为了避税”这一说法逐渐流行起来。

果真如此吗?事实上,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即信托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多元化的,具体可总结如下:

资产安全保障

后代债务隔离

后代婚产隔离

资产免遭冻结

免除法庭认证

防止后代挥霍

资产传承规划

避免继承纠纷

资产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仅仅是上述九个信托目的或功能的其中一个而已,是否应作为一个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若考虑设立信托架构时只盯着税务筹划,无疑本末倒置,忽视了信托最重要的功能。回顾信托的起源,这个被誉为“与人类无限想象力相媲美的”法律工具,最初也并不是为了税务筹划而诞生的。

那么,既然税务筹划也是信托功能之一,信托能避税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厘清信托的税务责任。信托的税务责任主要取决于信托架构、信托资产的受益安排、信托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托资产的情况等四个方面:

信托架构

不同类型的信托有可能会承担不同的税务责任,例如:

全权酌情信托 Full Discretionary Trust

保留权力酌情信托 Reserved Powers Discretionary Trust

英属维京维京群岛特殊信托 VISTA Trust

固定权益信托 Fixed Interest Trust

私人信托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

萨摩亚有限合伙信托 Samoan LP Trust

非美委托人信托 Foreign Grantor Trust

上述信托类型主要是根据信托设立人对信托架构保留的权力大小划分的,即可设置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亦可设置为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一个信托的类型及其可撤销性,一定程度上都可能会影响该信托的税务责任。

例如,以满足当前合规要求为前提,一个可撤销的非美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在非美委托人在世且信托资产均为非美国资产的情况下,信托中的资产分配给美国税务居民受益人,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受益人须要向美国税局申报来自非美委托人信托的所得,但无须缴税;如果该信托设置为不可撤销,那么非美委托人在世期间,只有分配给非美国税居民的受益人才可豁免美国方面的税务责任。

信托资产的受益安排

信托架构的设计还包括具体传承的安排,即信托使受益人受益的方式:

直接分配:信托直接将信托资产赠与给受益人

发放贷款:信托以向受益人提供贷款的形式使其享有信托资产

代其消费:信托以直接满足受益人消费需求的形式使其享有信托资产,例如信托直接购买一套住宅供受益人居住、信托直接购买一辆汽车供受益人使用、信托直接支付受益人的教育医疗费用等

上述不同的资产受益安排,也有可能涉及不同的税务责任。

信托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

信托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包括:

委托人(Settlor)

保护人(Protector)

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

受益人(Beneficiaries)

一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总体来说,取决于他所持有的护照、永居资格、每年在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居住天数等多个因素每个国家对该国的税务居民的定义是不同的,每个人至少会有一个税务居民身份。要按照相应国家的税法规定,搞清楚信托架构中各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并遵照该国对其税务居民在离岸家族信托中担任委托人、保护人、投资经理或受益人等情形的税务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则税务责任可能暂不适用。

另外,信托受托人(Trustee)的税务居民身份也至关重要但由于离岸信托的受托人都是位于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泽西岛(Jersey)、耿西岛(Guernsey)、萨摩亚(Samoa)、香港(HK)、新加坡(Singapore)等可豁免信托资产在当地税务责任的司法管辖区,且专业的信托公司一定会对公司内部董事的税务居民身份安排非常谨慎,所以通常不必担心这个因素。

信托资产的情况

信托资产的情况包括:

资产所在地区

资产类别

资产现金价值

资产本身产生收入或增值的现金价值

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当地的不同类别的资产有不同的税务规定。资产的类别包括但不仅限于金融资产、不动产、企业股权、飞机、游艇、艺术品、知识产权等,那么金融资产的增值、不动产的出售、企业股权的分红、飞机和游艇的租赁产生的收入、艺术品的出售、知识产权的授权等情形,它们分别须要承担的税务责任是截然不同的,若这些资产的这些情形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其税务情况会更加复杂,而这些情形若发生在信托中,结合信托各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很可能又须要遵循另外的税务规定。

例如,一位中国香港税务居民,无其他国家税务居民身份,在新加坡设立了一个不可撤销保留权力酌情信托,通过信托全资控股的香港公司全资持有中国大陆一家房地产公司,即中国大陆的房地产公司及其名下所有物业均是这个新加坡保留权力酌情信托的资产。但是,由于房地产公司位于中国大陆,该公司产生的所有收入以及向股东香港公司的分红,都须要遵照公司注册地的税务规定承担纳税责任和义务。如果信托设立人,按照《信托契约》中的规定,行使其对信托的投资管理权力,以转让中国境外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出售中国大陆房地产公司的股权,那么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该信托作为非居民企业须要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综上,界定一个信托的税务责任是个异常复杂的专业问题,信托架构、信托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托资产的情况等任何一个方面的任何因素产生的变量,都可能会影响信托的税务责任一个信托的税务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托关系的各方厘清这个事实是该信托税务合规的重要前提,须要信托受托人、信托财产规划律师以及相关税务师等多方合作,与信托使用者充分讨论以及反复确认,才可将税务合规风险降到最低。明确了信托的客观税务责任,再结合信托使用者的主观意愿,在受托人、信托财产规划律师和相关税务师的专业协作下,以合规为前提,才能探讨信托的税务筹划空间及具体方式。

关于信托的税务责任,专业法律及税务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信托架构,无论在搭建之前、存续期间、还是终止之前,一旦涉及到复杂且敏感的税务问题,务必要聘请具备专业资质且富有实战经验的信托财产规划律师以及相关税务师获取正式的书面意见,万不可省小钱,吃大亏。

本文源自《财富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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