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新加坡卫生注册指南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开放大通道建设”,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框架下的“陆海新通道”正是西部地区提升内陆开放水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重要平台载体。
企业如何把握这一发展机遇,利用“新通道”扩大出口呢?
这需要我们了解和认识沿线国家的市场准入要求。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食品出口到新加坡需要获得卫生注册的相关要求,供广大食品出口企业参考。
一、 需获得卫生注册的产品范围
目前需要获得新加坡准入卫生注册的产品主要有:
牛羊肉、猪肉、禽肉
含肉速冻方便食品、加工肉制品(加工肉制品包括含肉类成分超过5%的食品)
牛羊肉罐头、猪肉罐头、禽肉罐头
蛋制品(蛋制品包括咸蛋、皮蛋、蛋液、蛋粉和熟制蛋)。
温馨提示:对于含肉制品,企业应注意关注产品组分比例,注意识别相关要求,以判断是否需要获得准入卫生注册。
二、企业资质要求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拟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取得出口备案资质。
2 新加坡准入卫生注册:
1.已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对新加坡的推荐注册申请;
2.主管海关对申请企业实施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海关报送海关总署主管部门。
3.由中国海关总署向新加坡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
4。新加坡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中国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
5.发布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
获得新加坡卫生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
小编提醒:出口生产加工企业需先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质,方可申请官方对外推荐注册。
三、 卫生注册要求
申请向新加坡出口肉类及肉制品和蛋制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满足新加坡《境外屠宰场、蛋肉加工企业认定标准》同时根据申请产品的不同,还需满足特定产品的兽医卫生要求。
具体相关要求以主管部门官网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1《境外屠宰场、蛋肉加工企业认定标准》:
该标准是新加坡食品局(SFA)针对肉蛋生产企业制定的GMP法规,规定了厂房的设计和设施、害虫防治、卫生规范、屠宰场和分割/去骨操作、肉类加工、蛋加工、蒸煮(热加工)、产品可追溯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等要素的要求。该标准是生产企业获得准入资格的基本条件,SFA要求国外官方在推荐生产企业时按照该标准对企业实施认定,确认满足该标准要求的企业方可推荐给SFA。
原文详见: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Accreditation_criteria_establishment.pdf
该标准除了对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加工环境温度、加工处理流程进行了规定之外,还对产品的可追溯管理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提出了相关要求。企业需注意识别、评估自身是否符合要求。
2进口蛋制品兽医卫生要求
A 蛋及蛋制品基本要求
蛋制品包括:粉状/液体巴氏杀菌蛋(如蛋清、蛋黄、蛋白/蛋黄混合物;全蛋制品(如煮熟的蛋、全蛋煎蛋)
a)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和H5、H7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为法定通报传染病的国家
且在出口前三个月,所在国家或地区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H5、H7亚型的低致病性禽流感发生。
或产品依照OIE指引,能有效灭活禽流感病毒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b)用于加工的蛋须经自动洗蛋机清洗,或确保在打蛋前蛋壳完整、清洁、干燥。
c)产品经热加工处理,确保无致病微生物,尤其是沙门氏菌。
d)产品不得添加对健康有害的添加剂或着色剂。
e)产品在严格的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确保不受污染。
B 咸蛋/皮蛋要求
a)原料蛋应当来自出口国官方备案的养殖场。
b)未添加有害健康的添加剂或着色剂。
c) 产品经检测,不得含苏丹红染料、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
d)产品在严格的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确保无污染。
原文详见: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egg-pdt.pdf
进口牛肉及产品兽医卫生要求
原文详见: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beef-and-beef-pdt-pdf.pdf
海关提示:牛肉及牛肉产品请注意排除特定风险物质。对于BSE可忽略和风险可控的国家,特定风险物质(SRM)指的是30月龄及以上牛的所有大脑、眼睛、脊髓、颅骨和脊柱,以及牛的远端回肠和扁桃体。对于BSE不确定风险的国家,SRM指的是12月龄及以上牛的所有大脑、眼睛、脊髓、颅骨和脊柱,以及牛的远端回肠和扁桃体。
进口禽肉及其制品兽医卫生要求
A 家禽及家禽产品基本要求
a)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和H5、H7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为法定通报传染病的国家。
且在出口前三个月,所在国家或地区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H5、H7亚型的低致病性禽流感发生。
或产品依照OIE指引,能有效灭活禽流感病毒的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b)出口国未实施AI免疫接种控制禽流感。
d)肉源动物须孵化、饲养于出口国。
e)肉源动物须经宰前、宰后检验,确保未发现传染或侵袭性疾病感染的迹象,检验工作要在官方兽医或肉品检验员监督下实施。
f)肉源动物,须来自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实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的出口企业,且经新加坡食品管理局负责人批准。
g)肉不得经化学防腐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质处理。
h)肉经过检验,适合人类消费,且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i)蒸煮过的肉制品(如罐装肉)须在密闭容器中实施热处理(灭菌参数F0值不小于3),以达到商业无菌目的,并且在常温下保持货架期稳定。
B 冷鲜家禽附加条件
a)产品不得使用解冻的冷冻家禽。
b)产品在气调或其他防漏包装密封,在≤4℃条件下,保质期不得少于14天。
原文详见: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poultry-and-poultry-pdt.pdf
进口猪肉及其制品兽医卫生要求
A 猪肉及猪肉制品基本要求
a)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为法定传染病。
b)在屠宰和出口前三个月,所在国家或地区无口蹄疫发生(无论是否接种疫苗),无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疫病发生。
c)对来自口蹄疫疫区的产品,须实施热处理,并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指南,满足灭活口蹄疫病毒的要求。
d)肉源动物不得喂养泔水。
e)肉源动物须出生并饲养于出口国。
f)肉源动物须经宰前、宰后检验,确保未发现非洲猪瘟、古典猪瘟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感染的迹象,检验工作要在官方兽医或肉品检验员监督下实施。
g)肉源动物,须来自无口蹄疫(无论是否接种疫苗)、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的国家或地区,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实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出口企业经新加坡食品管理局负责人批准。
h)肉不得经化学防腐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质处理。
i)肉经过检验,适合人类食用,出口前采取必要的防污染预防措施。
j)蒸煮过的肉制品(如罐装肉)须在密闭容器中实施热处理(灭菌参数F0值不小于3),以达到商业无菌目的,并且在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
B 冷鲜肉附加条件
a)在屠宰及屠宰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国未发生旋毛虫病、猪胴体经检测,未感染旋毛虫病。
b)冷鲜肉须来自母猪、阉割猪,且产品不含任何有害残留物。
c) 冷鲜肉不得经化学去污处理。
d)冷鲜肉在严格的卫生条件下生产、真空包装,保质期须超过6周。
C 调理肉附加条件
a)自包装之日起,产品保质期须超过14天,并且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注:仅适用于冷鲜调理肉)。
b) 产品须预包装,在外包装箱及零售包装上均标注“调理肉”,并注明产品净重。
c) 兽医卫生证书上须注明产品为调理肉。
d) 对零售商品,要求进口商告知零售商户,该产品视为已加工产品,应在已加工生食(如腌制生肉)的部门中展示销售,而不应在未加工生食部门中展示销售。
原文详见: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pork-and-pork-pdt.pdf
译文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新加坡官网原文为准。
小贴士:如果对具体相关要求和规定理解存在困难,可及时求助海关相关部门。更多具体准入法规要求可登陆新加坡相关部门官网查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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