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丨在新加坡投资创业的优势
新加坡具有先进的基础设施、世界顶尖的人才资源、熟练的劳动力供给,拥有亚洲最广泛贸易协定网络的全球交通枢纽,是进入东南亚国家和印度市场的门户。
新加坡社会和谐公正、政府高效廉洁,对外商尤其优待,是中国海外最大的投资国,也是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海外投资的首选目的地。
一、地理位置优越
新加坡位于东盟核心地带,毗邻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大国,地理位置优越,区域优势显著,其不仅联通东盟各国,且与中国、日本、韩国、美国等亚洲及西方主要国家有密切的商贸往来,是连接整个东南亚乃至亚太市场的重要枢纽和金融商业中心。
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新加坡雄踞世界上海运和空运交通枢纽前列。新加坡拥有繁忙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货柜码头,与 123 个国家/地区的大约 600 个港口相连接,并提供 200 条运输路线。
樟宜国际机场与 60 个国家/地区的大约 280 个城市相连接,每周大约6,900 次航班可为乘客和货物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服务。
新加坡樟宜机场
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能充分利用陆运、空运、海运及通信的联系,可以随时向世界各地运输货物及提供服务。
二、税收低廉
新加坡税收体系简单且低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中国的一半,无资本税,且实行区域征税(即海外收益汇回新加坡免税),资本可在主要金融中心自由流动。利于投资企业享受新加坡低税率,还可实现国际合法避税,实现资产配置和保障。
(各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主要依据收入的来源维护其税收管辖权。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反之,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没有资本收益税制,只有营业收入是需要纳税的。股东收到的公司分红不需要再额外缴纳个税。
三、亲商政策
新加坡政府实施有利于工商企业发商的各项政策,连续多年在世界银行评定的“亲商经济体”中名列前茅。
(1)外商准入政策宽松
除商业企业要求外资不超过40%以外,其他企业的外资投资比例规定相对宽松。高科技或资本密集型出口企业,外资可全资;一般产业虽然鼓励合营,但对外资股份比例并未加以限制,除新闻业不得超30%、广播业不得超过49%的出资比例,以及公共事业属禁止投资产业外,外国投资人均可拥100%的股权。
外资在新加坡设立企业,注册手续简便,一般无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的限制,外汇自由进出,政府对内、外资企业的监管也一视同仁,外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新加坡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2)财务援助及企业优惠计划
新加坡欢迎各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全球或区域的业务枢纽,落实未来发展方针,有效管理和整合国际运营。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有计划提升企业发展能力或计划在新加坡从事高附加值的业务,均可申请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的各种优惠计划。
资料来源: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
https://www.edb.gov.sg/zh.html
(3)贸易自由
新加坡政府不容忍反竞争行为。《新加坡竞争法》禁止妨碍、限制竞争或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任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新加坡没有进口关税或配额的限制。出于税收、安全和保密等原因,有些货物是应纳税的或 受 管 制 的 。作 为 东 盟(ASEAN)的成员国之一,原产地为新加坡或从新加坡付运的货物在其他东盟国家享受特惠关税。
为了给当地企业向海外发展提供更多保障和激励措施,新加坡与24 个贸易伙伴签署了 18 个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消除或减少了目的国的进口税率,获得服务业的优惠准入,放宽了投资规定,完善了知识产权法规,提供了政府采购的机会,从而加强了新加坡的跨国贸易。
除此之外,新加坡已签署了40多项投资保证协议(IGA),旨在帮助保护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以减低非商业风险。
(4)注册公司便捷
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同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在新加坡法律下,没有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开展建筑项目的特别法规。但是,在建筑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别持有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人不得在新加坡开展一般或特殊建筑施工。
在新加坡的建筑公司中,虽然对外国股权没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一个条件是申请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成立。
在新加坡,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成立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独资经营等方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所有上述企业结构必须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ACRA)注册,并符合以下要求:
(1)如果是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董事;
(2)如果是分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3)如果是独资经营或合伙,当外国投资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4)如果是办事处,办事处只能代表母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和联络工作。
他们不能进行货物/服务贸易(包括进口和出口),不能租赁仓库设施或有偿地将办公室租给他人使用,也不能订立合同、提供收费服务、开具发票/收据、直接或代表母公司开立或洽谈信用证,办事处在新加坡经营最长不超过从开始日起三年。
四、当地货币及外汇管理
新加坡的货币为新加坡元( Singapore Dollar),简称“新元”,新元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管理局通过将新元的贸易加权汇率维持在一定目标区域内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发布一次货币政策报告,报告在金融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3月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新加坡无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流入流出。企业利润汇出无限制也无特殊税费。但为保护新元,1983年以后实行新元非国际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包括: 银行向非居民提供500万新元以上融资,用于新加坡境内的股票、债券、存款、商业投资等,银行需向金管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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