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离婚,在中国和新加坡有哪些不一样?
跨境婚姻一直以来都广受关注,在中国和新加坡两国之间,无论是拿到新加坡绿卡的中国夫妇,还是中国女子嫁给新加坡男子,当感情出现危机涉及离婚时,需要面临子女的监护权、婚姻财产分配,以及离婚后能否留在新加坡生活等诸多现实的问题,在哪里离?怎么离?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3、94条规定,配偶一方需在新加坡有固定居住点或是常住居民,在离婚诉讼前居住三年以上,可以在新加坡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国籍的,且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也可以选择回中国办理协议离婚。
一般情况下,新加坡及中国的离婚制度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在处理流程上,中国的协议离婚时间较快,成本较低;在新加坡,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所需流程也比较复杂,花费相对高;
(二)对于婚前财产,在中国离婚不做分配,归各自所有;新加坡则将婚前财产的两种情况纳入婚姻财产分配的范围:婚后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前资产在婚后显著升值的部分;
(三)对于婚内财产,中国以夫妻共有制为主,不管一方婚后有无收入,对家庭有无贡献,离婚时都是按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财产;但新加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并不以平均分割为原则,而是以个人制为主(物权相对独立),只对列入婚姻财产分配范围的财产(在法律上被承认,但不包括继承所得的婚姻房产),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增加的直接贡献及间接贡献,来决定分配比例;
(四)中国的婚姻法没有法定赡养费制度,仅规定了个别生活困难可以协商帮助的情形;新加坡有法定赡养费制度,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丈夫在婚姻期间或离婚后,有赡养子女(直至21岁)和妻子的义务,确定数额时会考虑诸多因素,也有只判一块钱的案例;
(五)还有,对于子女抚养权制度也诸多不同规定等等。
所以,在不同国家离婚,其结果存在很大的区别。
为此,小编对照中国《婚姻法》和新加坡的《妇女宪章》,结合婚姻家事案例,从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就两个国家离婚制度的异同之处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了解。
一、离婚方式
(一)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指男女双方对离不离、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等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新加坡,每一例离婚都是诉讼离婚案,即使双方是合意离婚,也必须经过诉讼程序。但是新加坡的司法体系亦鼓励对于离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夫妻,按非对抗简化程序办理离婚,这将免除所有的法庭开庭程序,仅需要向法庭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申请进入离婚诉讼后一个月内,法庭将作出临时判决,至三个月后,将由家事法庭最终签发离婚判决,正式宣告离婚诉讼结束。
二、诉讼流程
(一)在中国,一般情况是将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同案审理,并在一个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如果原告起诉只主张解除婚姻,不分割财产,被告无异议,法官也可以只审理解除婚姻关系,财产问题另行起诉。中国的诉讼是二审终审制,如果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不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即为生效判决。
(二)在新加坡的离婚诉讼程序分两步,第一阶段是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原告必须证据充分确凿,证明双方感情无法挽回的破裂,则家事法庭做出临时判决。然后进入第二个阶段~附属事项的处理,包括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权、婚姻财产的分配等,夫妻二者须于附属事项达成一致,或临时判决三月之后,方可申请最终离婚判定,以其中较晚完成者为准,故而最快三个月,慢者遥遥无期。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最终离婚判决才代表该婚姻关系的彻底结束,双方才正式恢复单身。新加坡也曾经出现过在临时判决之后、最终判决之前,夫妻其中一方不幸过世,法庭判决双方依然以夫妻身份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三、离婚的时间限制
(一)关于离婚的时间条件,中国《婚姻法》并无普遍性的限制规定,仅对以下几个特定时期的离婚作出了单独的要求: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新加坡《妇女宪章》则规定,原则上夫妻在结婚三年内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婚姻造成一方严重困难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根据新加坡判例的说法,这项听起来不合人情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神圣庄严,让民众意识到婚姻非儿戏,不能随心所欲想结就结,想离就离”。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足以构成“造成一方严重困难或严重违反婚姻道德”?成文法在此并无具体规定。而判例法中,成功证明确实造成一方严重困难或严重违反婚姻道德的情况及其罕见。
在Ng Kee Shee诉Fu Gaofei一案中,女方先限制双方发生亲密行为的频率,又在结婚三个月内便离开男方开始事实分居,称结婚是一个错误,并从此拒绝沟通和交流。法庭认为女方的态度,而非行为,造成了男方的严重困难,因此准许男方提前申请离婚。而,在Foo Teck Kuan诉chan Yoke Han一案中,女方多次出轨,不仅是在他们的住所内,并且在男方面前故意和其他男人亲密,因此,构成严重违反婚姻道德。
在中国很多年轻夫妇“闪离”。如果中国的婚姻法借鉴一下新加坡离婚条件的限制,会不会降低冲动型离婚的发生率呢?
四、判定离婚的标准
(一)中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
(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了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
(二)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离婚标准是“婚姻已破裂,并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包括:
(1) 被告有通奸行为,原告认为与被告继续生活不能忍受;
(2)被告行为不当,使原告不能期望与其一起生活;
(3)原告遭被告遗弃至少两年;
(4)双方已分居至少四年(如被告同意离婚,则为三年)。
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做为提出离婚的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符合以上几种情况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
“行为不当”定义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非客观事实(比如抽烟、酗酒、睡觉打鼾之类的,很难成被认定为“行为不当”)。每个人的背景不一样,对“不当行为”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样,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者对比,中国要求婚姻关系“感情破裂”,新加坡法律强调是“无法挽回”,“破裂”是双方的绝望,“挽回”还需多一个步骤和行为,中国很多以“性格不合”为由达成离婚的夫妻,而这样的理由在新加坡是很难达成离婚的。所以,在维系婚姻上,新加坡法律比中国的要求更严格一些。
五、配偶赡养费
(一)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或死亡为止。除非这段婚姻短暂或妻子拥有良好的收入,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丈夫失去正常生活的能力,亦有权申请配偶赡养费,而不需要支付妻子赡养费。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赡养费数额,协商不成的,法庭将会根据相关因素做出判决,《妇女宪章》第114条的具体规定以下:
(1)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拥有的收入、收入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资源;
(2)双方在婚姻中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拥有的经济需要和责任;
(3)家庭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4)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期限;
(5)婚姻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残疾;
(6)各方为家庭福利所作的贡献,包括管理家庭或照顾家庭所作的贡献;以及
(7)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在婚姻解除后无法获得的价值或利益。
赡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的,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在裁定配偶抚养费时,新加坡法庭的目标是希望达到公平公正,让前配偶的经济状况与离婚前的情况下保持同一水准。
这个公平原则,对于以前生活水平很高的配偶比较有利。举个栗子:新加坡法院的一个案例 Lee Yong Chuan Edwin 诉 Tan Soan Lian (2000) SGCA 68,男方上诉请求降低一次性支付10年赡养费总额。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12年,并有两个子女,是一名家庭主妇,她通过管理房屋和照顾子女为家庭福利作出了贡献。这对夫妇习惯了奢侈的生活方式,丈夫受雇于一家大型建筑公司担任高管。法院对所有这些情况以及妻子在离婚后不具备就业技能的事实作出了考量,并为她分配了96万新币的赡养费,按每月8000新币计算,驳回了上诉人将赡养费减至4000新币的要求。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妻子的工资足够,法院可能不会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高额的赡养费,甚至只判决象征性的一元赡养费(看港剧的朋友们对这种桥段会不会似曾相识呢?)。除此之外,如果妻子获得了婚姻财产的很大一部分,法院可以此为由判决向妻子支付较小的赡养费。
赡养费体现了新加坡法律向妇女倾斜保护的立场,而在中国婚姻关系中则更多的体现男女平等的理念。
六、过错方损害赔偿
(一)中国法律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法定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攀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务中,法院通常在5千-10万元人民币以内判定赔偿金数额,甚至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以此为由酌情作出倾斜。
(二)在新加坡,有无过错并不影响婚内财产等的分配。
七、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一)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关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此外,夫妻还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婚前或婚内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二)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且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出界定,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婚姻财产包括:
(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
(2)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
(3)婚前获得的资产,但在婚姻期间其资产获得显著升值的部分(“显著升值”包括价值较大的家庭装修、股票的股息等)。另一方面,下列资产不被定义为婚姻财产,不做分割:受赠与或继承到的资产,或者受赠与或继承到的资产没有在婚姻期间获得显著升值的资产。
(4)另外,新加坡法庭对于婚前协议采取的是“形式上认可实质上不认可”的态度。新加坡法律要求,婚前协议只要在符合新加坡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可。意思是说,只有婚前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法庭会判决的结果没有本质区别时,该婚前协议才有效。但新加坡法院对婚后协议(包括离婚协议)会比较支持,但需要确保相关协议不会显失公平。
八、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
(一)中国《婚姻法》规定: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金补偿等。
(2)在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新加坡财产分割的方式,可能会因婚姻状况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但法院不会简单的把婚姻财产一分为二,法官会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量,并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婚内财产的分配比例:
(1) 双方为取得、维持和增值家庭资产而作出的金钱、财物或工作上的贡献程度;
(2)任何一方为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义务支出;
(3) 婚姻中子女(如有)的需要;
(4) 各方对于家庭安宁所作出的非金钱贡献,包括照顾家庭或任何一方的老人或体弱的家庭成员,以及为对方事业提供的支持;
(5) 双方在考虑离婚时就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和分配达成的任何协议;
(6) 婚前协议中针对资产分配的任何约定;
(7) 各方在离婚后的财务独立性—法庭会考虑各方的工作能力和学历。
关于“非金钱贡献“,对于婚姻短暂且无子女的情况,不工作的一方因为对家庭的贡献很少或没有贡献,获得资产份额的机会非常小;根据新加坡律师分享的实务经验,“婚姻短暂”一般是指十年以下的婚姻,而婚姻时间较长,比如20年以上,女方因照顾家庭成为家庭主妇,从未出去工作,法院可能将婚姻财产的约35—40%判给女方,算作女方对家庭贡献的认可。
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
九、子女的监护抚养
(一)中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包括:
(1)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孩子在十周岁以上,应征求并考虑孩子的意愿。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如双方均主张孩子抚养权,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作出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如果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抚养费的给付。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通常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2、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3、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在新加坡,子女的监护权是离婚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附属内容。法院在夫妻双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抚养、教育、经济支持在内的在当时的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许其离婚的(即拿到最终判决),除非让一方或双方做出这种安排不现实,或者法院根据案性认为应判决离婚,又或者一方或双方承诺将会在特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这种安排。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审理事项包括以下几个事项:
o 监护权:指谁来作出有关的重大决定。例如,移民、改名、教育和宗教信仰问题
o 抚养权:指谁来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
o 探视权:另一方家长探望子女的安排
o 赡养费:子女的开销应支付多少
(1)新加坡子女监护权有四种不同类型:
o 全权抚养权:仅授予一方父母有权为孩子做出所有重要决定。
o 共同抚养权:是指父母双方都有权为孩子做出重大决定(新加坡法院批准的共同抚养权多于单独监护权)。
o 混合监护权:一方父母被授予监护权,他/她应与非监护父母讨论任何有关子女福利的问题。
o 分割监护权:是指离婚的父母双方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时,将每个子女的单独监护权分别授予父母双方的安排。但是,法官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采取这种子女抚养安排,而都是会把几个孩子都判给其中一方。理由是孩子的家庭已经不可避免的要离开父亲或母亲,不能让兄弟姐妹再分离。而在中国,如果有2个孩子,离婚后通常是一边一个。
法院在决定监护类型时会考量的部分因素包括:儿童成长期的主要照顾者、目前的生活安排、孩子的愿望、父母的愿望、孩子的年龄、父母的经济能力等,需要注意的是,拥有更好财务能力的父母并不意味着他/她比另一位父母拥有更好的优势。此外,法院不会把父母的意愿和偏好放在儿童福祉之上。
(2)抚养权(照顾和控制权),在新加坡,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将幼龄子女的判给母亲,而很少判决由父亲单方抚养,除非获得母亲的同意或母亲虐待或忽视子女。对于年龄比较大的子女,法庭会委派社工与该子女谈话,参考子女自己的意愿并作出判决。另一个选择是共同抚养,即父母双方享有相等的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总而言之,抚养权唯一判定依据是维护子女的最大权益。
(3)禁止监护人将子女带出新加坡,除非获得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或法院的准许,但监护人或获得监护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带子女离境(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在此限)。违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构成轻罪,被判以1000美金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此条对于跨境婚姻的外籍配偶一方而言,如果自己不能在新加坡继续生活,就可能将面临与子女分开的不利局面。
(4)新加坡的未成年子女,指的是婚生子女而且年龄在21岁以下,抚养涉及的教育费用则进一步扩大到21岁以后的本科大学学习所需费用;中国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父母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超过18周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包括,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的教育,以及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相比而言,新加坡所规定的年龄范围更宽。
关于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制度,中国的规定比较简单、原则,而新加坡更为详细、具体。
综上所述,中国婚姻法对离婚赋予较大的自由,也更体现男女平等,注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及非诉的程序;而新加坡婚姻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更浓,注重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主导地位。对于涉外婚姻的离婚纠纷而言,当事人应通过对两国离婚制度以及法院地的比较,从而选择适用最能保护己方权益的处理方式。本文仅对离婚基本程序以及两国法律的差异之处进行了列举,实际诉讼过程中,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是一个耗费精力财力的过程,当事人未必全能处理妥当,所以,最好是寻求律师的指导。
总之,希望大家珍惜当下,如果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尽量心平气和的理智解决,对夫妻双方和子女都将是一个相对好的结局。
最后,祝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和睦相处!每一位朋友都能幸福顺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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