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发现女方艾滋,医生可否告诉男方?仍是世界难题
河南省永城市的小新,正值青壮年,最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传染病毒给他的人不是别人,正是他的新婚妻子。更让人扼腕叹息的是,他的妻子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且在当地疾控中心有备案,婚检时也查出来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是不管是疾控中心还是婚检机构的人,却没有一个人将这一消息告知小新。
当事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这也是个人隐私,都是保密的”。当事婚检机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咱只能告知她本人,至于告知配偶没有,咱没有权力告知他,(害怕)因为这双方婚姻破裂了。”目前与配偶告知相关的一些政策存在模糊和冲突之处:《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要求医务人员具有为患者保守隐私的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感染者配偶享有知情权,以及医务人员有保护其他人不受伤害的义务。政策不协调导致操作无准则,致使配偶告知工作存在问题。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年曾经刊登过一篇由徐鹏等人所撰写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配偶告知工作现状分析》,文中提到,我国现存的约74万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经配偶间传播的超过13%,这表明,预防HIV感染者/病人配偶(以下简称“感染者配偶”)感染 HIV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目前中国一些地区也出台了配偶告知政策,规定了感染者本人告知其配偶的时限和不告知要承担的责任,并提出了强制告知的要求。文章作者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HIV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三类人群进行问卷调查和定性访谈。结果:由感染者本人告知其配偶的占 58.7%,由医务人员告知的占 41.3%;告知后,夫妻关系变差了的22.0%,没有变化的占 73.8%;告知后,配偶做HIV检测的占87.7%;最近3个月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时,66.7%的感染者/病人每次都使用安全套,未使用的占6.4%。
那么新加坡对类似情况是如何做的呢?据资料显示,新加坡在2005年7月出台相关强制措施,向艾滋病感染者的配偶通知病情,而在那之前,需要病人同意才能通知配偶病情。在当年启动了强制通知措施后,41名接到配偶通知信函的妇女有两位在后来的HIV检测中检测出了阳性状态。“医生有义务保守病人的秘密,他同时也有义务使病人的配偶不被感染,”《海峡时报》援引当时新加坡卫生部兼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巴拉吉的话说。
其前任配偶或是有高风险受到感染的其余联系人(这个范围好大……)都可能接到相关的通知。
回到本文开始提到的真实案例,现在也在国内引发了热议,甚至在医疗人士内部就医生是否有告知义务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一方面是患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是健康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及知情权,孰轻孰重,目前的法律法规环境下,恐怕就像势均力敌的拔河双方一样只能胶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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