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4日 星期二

单亲家庭不算家庭,政府是不是缺了人情味?

要在本地申请政府津贴的组屋,看似简单,其实涵盖的条例一大堆。最为人所熟知的,当然就是在婚姻注册局注册了的合法夫妻,就能“顺利”地到建屋发展局提出申请。但你是否知道,单亲家庭要申请购买政府组屋,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被批准的?

为此,义顺集选区议员黄国光就代表七名单亲家长,于9月11日提交了请愿书给国会,希望政府能够修改条例,在住屋和发展法令中增加一个小节,注明国家发展部和部长“不得因孩子合法监护人的婚姻状况而歧视他”,换句话说,就是单亲家长也应该与其他“正常”家长享有一样的公民权利——特指在申请购买政府组屋时。

义顺集选区议员黄国光今年家中添了一对早产了10个星期的双胞胎女儿,特别能体谅多胞胎和早产儿父母的处境。(海峡时报)

未婚家长就不能给予孩子健全成长环境?

目前,在本地法律下,只有双亲家长和他们孩子,才是一个核心家庭,单亲家长和孩子则不被国家发展部承认为核心家庭,也就不能申请购买组屋。他们只能在35岁之后,以单身者身份购买组屋。

对于这一点,国家发展部依旧维持原意,也已驳回黄议员提交的情愿,并表示不会改变立法。国家发展部的立场是,新加坡的公共住屋政策虽然旨在解决新加坡家庭的需求,但也不希望破坏婚姻中生儿育女的社会规范。换句话说,就是不支持未婚先孕。这点,相信国人都可以理解,毕竟结婚生子,不只是一种完美人生的愿景,也包含了父母对这件人生大事所持有的正确态度和往后应尽的责任。

许多单亲妈妈为了照顾孩子,除了带孩子上下课之外,一般还会兼职数份工,或寻找轮班灵活的差事来做。(联合早报)

不过套句老话说,世事无常,我们不是工厂国家,也不是罐头社会,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有规范的生活,不可能期望每一个行为都符合标准。例外,总是会有的。而当这种例外(或意外)发生后,我们要如何处理?是协助,还是处罚?

以单亲家长来说,现代社会观念开放,确实是有人愿意当单亲家长,自己撑起一个家,独自抚养孩子,你能说他/她有错吗?如果他/她能做到给予孩子最大的满意生活,能父兼母职或母兼父职地完成他/她应尽的责任,能让孩子在单亲家庭中也获得满满的爱,又有谁能反对这种家庭生活方式的存在?(别忘了,很多在双亲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也未必就能健全地成长,这个去辅导中心就会看到一堆案例)

38岁的单亲妈妈终于可以买下组屋,给女儿装修一间既梦幻又装满爱的睡房。(海峡时报)

单亲家庭的另一种情况,就是情侣先上车后补票的后果。我们当然不鼓励也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但同样的,当事情发生后,我们该如何给予协助?要珠胎暗结的女生去堕胎吗?这个涉及生命价值的问题,可以辩论三天三夜,所以在这里也不赘述。

简单地说,如果女生要把孩子生下来,其他人凭什么阻止?当孩子生下来之后,这一个新开始的单亲家庭,也开始了人生的各种挑战。新加坡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要致力于确保每个孩子可以充分发挥潜力,那首要该解决的住屋问题,为什么政府不能给予最起码的支持?

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在一张画着心形图案的纸上,写上原谅“抛弃”他们的爸爸或妈妈的话语。(海峡时报)

离婚家长还被落井下石?

单亲家庭除了未婚家长,也包括离婚的父母。对此,国家发展部也并没有放宽条例,目前,离婚家长如果已拥有一间组屋,得在30个月后才能向建屋局租用房子,而且离婚夫妻都得先经过三年分居期,期间只有一方可以拥有组屋。

国家发展部这样的措施,我们也可以理解成是为了不鼓励离婚,但是有谁不向往天长地久的爱情,谁不期盼白头偕老的婚姻,如果要走到离婚那一步,也就表示真的是勉强也没有幸福,你能说是谁还是谁的错吗?当然不能,那又为什么要让离婚单亲家长申请购买组屋的权利被剥夺?

得不到幸福美满的婚姻已经够惨,带着孩子独立生活更是困难重重,如果政府在这方面还不协助自己的子民,反而立下各种苛刻的条例让单亲家长更难建立一个家庭,是不是有点不应该?

政策不是协助,而是惩罚?

其中一名签了请愿书的单亲家长,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达了极度的失望,并声称这样的政策,对在高生活水平社会打拼的单亲家长来说,是一种惩罚,而且有关当局根本没在聆听他们的难处。

另一名也在请愿书上签名的单亲家长,则希望政府能给予单亲家庭更多支持,让新加坡成为一个大家庭,而不在所有努力为孩子建立家庭的家长身上立标签。

国家发展部虽驳回了情愿,但承诺会进行整体评估,同时根据情况灵活帮助有需要的单亲家庭,包括为没有其他住屋选择,也没有家庭支持的单亲家长提供租赁组屋。

看起来,政府也不是毫无人情味是吧?不过还是回到原来的问题,国家发展部列出的灵活处理原则,几乎都是建立在单亲家长无从选择的情况下才“出手”,那如果是单亲家长自己有想法呢?比如上述所说,如果单亲家长并非没有家庭支持,而只是希望能够自食其力、自力更生地买一间组屋,好好地带大孩子呢?

国家发展部在书面回答媒体时也指出:“为了满足有单亲家长的孩子的住屋需求,一连串的政府机构共同努力,确保没有一个孩子缺乏住屋,无论其父母是单身或是已婚。”

诶,明明是你们要立下单亲家长的特别条例啊,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而且,立下了一个无法动摇的不批准铁律,再要求“一连串的政府机构共同努力”打开缺口,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有点奇怪,有点不符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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