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巴士车长起诉新捷运案 在高庭结束审理
前巴士车长起诉新捷运案 在高庭结束审理
前巴士车长起诉新捷运的案件,昨天在高庭结束审理。辩方律师指起诉人在审讯过程中不断改变立场,并且没有提供相关文件作为证据。诉方律师则重申了新捷运在安排休息日和计算加班费方面违反雇佣法令的指责。法官择日裁决。
诉方律师林鼎以四点阐明立场。一是雇佣法令对休息日的定义,二是新捷运少付的加班费,三是新捷运采纳的已计算在内加班费制度,四是雇佣法令的45分钟用餐时间条款。
林鼎也说起诉人蔡广明每天凌晨3点会搭乘公司所提供的巴士上班。对方会在4点15分抵达车厂,并在4点50分开工。林鼎认为新捷运应该将这35分钟计算为工作时间。
辩方律师文达星回应说,雇佣法令没有规定雇主得提供上班的交通工具,而一些车长是自己前往车厂的。文达星也说蔡广明可以在4点15分到4点50分之间离开车厂,因为公司没有要求他在车厂做任何的工作。
另外文达星指出,蔡广明在庭讯中提到,用来记录上下班时间的日记,但却没有提供为证据,这让人感到怀疑。
对此林鼎回应说,蔡广明记下的是上下班打卡记录的时间,因此那已是明确的证据。
案件昨天在高庭以视讯的方式进行,十多名公众到法庭旁听。双方律师先后陈述结案陈词,蔡广明没有出席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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