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男合伙开公司 幕后经营 监四周
破产男开公司做汽车买卖生意,找人合伙挂名当董事,自己躲在幕后经营,被判入狱四周。
被告是46岁陈庆勇,他前天承认抵触一项公司法,指他在破产期间没有寻求法庭或是官方受托人批准前,经营一家公司。
案情显示,被告自2007年3月16日宣告破产,直到2016年9月20日才被解除破产令。
不过,被告在2014年10月却决定跟两名友人王恒盛(41岁)和洪宝明(46岁)开公司做汽车买卖,并于11月28日注册公司。由于被告和王恒盛破产,只能由洪福明担任唯一的董事。
被告陈庆勇。(海峡时报摄)
当时,只有被告拥有逾10年汽车买卖的经验,而洪福明对此一窍不通,因此经营公司的重担多数落在被告身上,包括安排办公室和展示厅的位置、招聘销售员、处理销售员的薪资和佣金等。
被告的职责包括,跟销售员合作购买二手车和推销汽车给顾客,也负责处理销售业绩,如为购入的二手车定价以及详细记录每辆二手车的资料等。
为此,被告知道每份订单的收益,也在售卖二手车后,决定该支付销售员多少佣金,金额普遍介于500元(约1500令吉)至1万5000元(约4万5000令吉)之间。
洪宝明在被告的要求下,以公司名义为被告租一间公寓,被告也在经营公司期间,一周多次带洪宝明外出用餐喝酒,吃香喝辣。
期间,被告至少带洪宝明到越南游玩两次,被告当时表示这些费用都是用公司的资金支付。
控方指出除了被告领取的薪资和佣金外,他也获取其他的个人利益,而时间长达八个月。(人名译音)
被告要求洪宝明事先签署支票,由于洪宝明鲜少处理工作事宜,因此从没过问或确认被告取出的钱是否用于生意。
2015年6月,被告和王恒盛跟两名顾客洽谈,同意分别以5万4100元(约16万2300令吉)和5万6500元(约16万9500令吉)购买他们的车,并以公司名义开出两张支票。不过,两名顾客无法兑现支票,通知公司获取第二张支票,仍无法兑现,也拿不回车,最终报警。
调查显示,公司的两个银行户头分别剩下167余元(约501令吉)和143余元(约429令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