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02日 星期六

冷知识:新加坡法律人离世后自愿捐献器官

根据1987年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令:除非明确表明要退出器官捐献计划,否则所有21至60岁的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死后将捐出他们的器官。

年满21岁的新加坡公民或PR,若没有签署退出计划,一旦医生宣布脑死,医院就有权利用死者器官,为需要的人进行移植。之前已经发生几宗了~至亲脑死,医生要拔管,死活不肯,以至时间耽误,器官坏死,对苦苦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无不是一个遗憾。

一般上,大多数新加坡人支持死后捐出器官的做法,大概只有3%左右的符合捐献资格者,选择退出器官捐献计划。

2009年,新加坡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令,并于同年11月1日起生效自此,器官捐献者最高将会得到2.6万新元(约13万元人民币)的保健补偿。对此,新加坡媒体的评价是:这项措施保障了器官捐献者与接受者双方的利益,受到普遍欢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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