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理会裁委会:回教徒护士工作时戴头巾 应先顾及职场安全规定
穿戴头巾虽然是回教徒妇女的宗教义务,但是护士仍可按照回教教义,在上班时因应工作需求调整相关衣着,重要的是优先照顾自身和病患的安全。
新加坡回教理事会裁决委员会(Fatwa Committee),昨天(10月26日)就公共领域制服人员工作时穿戴头巾的事宜,发表回教裁决。
回理会发文告说,自李显龙总理在今年的国庆群众大会上宣布,从下个月1日起,允许在公共医疗领域服务的护士工作时戴头巾后,回理会便接获这方面的提问。一些护士担心她们因工作需求,无法全面遵守戴头巾的义务,其他制服人员则因为不被允许戴头巾而寻求指导。
由新加坡回教宗教司纳兹鲁汀博士领导的裁决委员会指出,回教法强调的是保护人们免于伤害和危险,因此护士在戴头巾时仍应遵守临床和其他安全工作规定,例如保持手肘以下的卫生。
保持手肘以下的卫生(bare below the elbow)指的是医护人员在照顾病患时不穿长袖、不在手肘以下的部位佩戴首饰,维持手部卫生以减少病人受感染的风险。一般上,穿戴头巾的回教妇女也会穿着密实,只露出脸和手掌。
此外,委员会指出:“就算机构的制服政策允许回教妇女穿戴头巾,我们也须确保她们是自愿那么做,而不是受外界强迫。”
在其他公共领域服务的回教徒制服人员,包括警察、民防部队人员和武装部队人员的穿着规定维持不变。
就此,委员会说,基于一些必要的需求,例如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对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回教妇女仍可以在不戴头巾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另一方面,委员会强调,维护社会和谐对新加坡至关重要,各社群应该加深彼此间的关系,不让宗教服饰和标志影响社会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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