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务居民(个人篇)之国内税务局关于由于COVID 19而在新加坡远程为海外雇主工作的相关规定 (上)
如果您一直为海外雇主工作,但由于COVID-19造成的旅行限制,目前在新加坡远程为海外雇主工作,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新加坡税务局将视您为没有在新加坡从事工作。
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为海外雇主工作,现在在新加坡远程为该海外雇主工作
如果您因 COVID-19 自 2020 年以来一直在新加坡远程为您的海外雇主工作,税务局将从您返回新加坡之日至您2020年离开新加坡之日和2021年6月30日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这段期间视您为未在新加坡工作,前提是满足以下规定的所有相关资格条件。
如果您在新加坡逗留的时间
没有超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相关资格条件是:
(a) 在您返回新加坡之前和之后,管辖您在海外就业的合同条款没有变化;和
(b) 由于 COVID-19,这是临时的工作安排。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a)和(b),您在 2020 年逗留新加坡期间的就业收入将不会在新加坡征税。否则,将适用正常的税收规则来确定您在此期间的就业收入的应纳税额。
如果您在新加坡的逗留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i)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
除了上述条件 (a) 和 (b) 外,额外资格条件是:
(c) 如果不是 COVID-19 造成的旅行限制,您在新加坡逗留期间所做的工作本可以在海外进行;
(d) 您将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尽可能快离开新加坡;和
(e) 您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新加坡逗留期间赚取的就业收入需在您的海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纳税。
如果您继续在新加坡远程从事海外工作的原因是由于您的海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的 COVID-19 疫情严重性不断升级(例如病例和新病毒株的复发)且如果您返回海外工作,您感染 COVID-19 的风险会增加,这种情况下不认为是违反资格条件(d)项。
如果您满足 (a) 至 (e) 项下的所有资格条件,您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逗留期间的就业收入将无需在新加坡纳税。如果您满足 (a) 和 (b) 项下的资格条件,但不满足 (c) 至 (e) 项下的额外资格条件,则只有您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逗留期间的就业收入不会在新加坡征税,而您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逗留期间的就业收入应纳税额要按照正常税收规则来确定。
证明文件
请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符合资格条件,并按照 IRAS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ii)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的期间
与在新加坡工作的其他雇员类似,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与您在新加坡工作相关的就业收入将根据正常税收法规向新加坡缴纳所得税。
如果您由于以下情况在新加坡为海外雇主工作且您认为自己并不属于在新加坡工作,您可以写信给税务局以审视您适用的的就业所得税条款:
(a) 您从事海外工作的雇主国家/地区已禁止旅客入境或因航班及其他交通方式不可用而无法前往;和
(b) 您将尽您所能尽快离开新加坡。
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您开始在新加坡远程工作的日期
您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您的名称
向您报告的员工人数(如果有)以及他们目前的工作地点
负责接受您的报告的上司的姓名和职位以及他/她目前的工作地点
返回新加坡之前和之后的工作性质和范围,以及证明文件
您的雇主在新加坡是否有任何相关实体,如果有,每个实体的名称
您在新加坡执行/将要执行的任何工作的是否是为新加坡的客户和/或新加坡任何实体的商业活动提供的,无论这些新加坡的客户和/或新加坡任何实体的商业活动是否与您的雇主有关。
如果是,请提供相关详情
如果不是由于 COVID-19 造成的旅行限制,您在新加坡逗留期间所做/将要做的工作是否会在海外进行
证明您已尽一切努力前往您的海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但无法入境的文件
证明您在新加坡逗留期间赚取的就业收入应在您的海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纳税的文件
*通过 myTax 邮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给税务局
资料来源: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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