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城离婚面面观:七年之痒是真的? 闹离婚离不开这三大因素
当局报告显示,本地结婚五年至十年的夫妇离婚比率最高。(ISTOCKPHOTO)
作者 李国豪
“七年之痒”这句话有某种程度的道理存在。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的一份最新报告显示,本地结婚五年至十年的夫妇最有可能离婚。
当局在这份追踪1987年至2015年结婚的新加坡人及永久居民的报告中发现,无论是在哪一年结婚,在至少五年但不到十年就提出离婚的夫妻比率,都高于结婚不到五年,以及结婚十年至15年的夫妻。
以2001年结婚的夫妇为例,有多达9.6%的伴侣在婚后五至十年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相比之下成婚五年以下的比率为6.4%,十年至15年则是5.1%。
七年,或者更精准地说——五年至十年,显然是许多本地夫妇难以跨过的坎。
数据显示,本地夫妻在婚后五年至十年间离婚的比率最高。(海峡时报)
晚近结婚夫妻离婚率较高
这份报告还揭露了另一个本地夫妻离婚的现象——越晚近结婚的夫妇离婚越有可能离婚。
以2006年结婚的夫妻来说,有16%在他们的十周年结婚纪念前离婚,几乎是1987年结婚的夫妻的两倍,后者婚姻维持不到十年的比率仅占8.7%。
将结婚时间拉长来看也能发现相同的趋势。
2001年结婚的夫妇当中,有21.1%的婚姻撑不过15年,相比一下,1987年结婚的夫妻当中,婚姻不满15年的比率是较低的12.3%。
1987年结婚的夫妇当中,总共有18.9%的婚姻撑不到2016年。在1991至2003年间结婚的夫妇尽管成婚时间较短,却有超过18.9%已经在2016年之前离婚。
观念的改变及整体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是造就较晚近结婚夫妻更易离婚的因素。
《海峡时报》报道,新加坡关怀机构(Care Corner Singapore)首席服务官Agnes Chia指出,上世纪80年代的人们对离婚有较多顾虑,他们往往会担忧离婚后的生活以及财务负担。
新加坡国立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恩赐则表示,年轻一辈的夫妇比较少受到传统,以及婚姻是一辈子承诺的观念的束缚,因此更勇于摆脱负面的婚姻。
同时,随着双薪家庭日渐成为常态,夫妻之间婚后经营感情的时间变得更少,也导致这些夫妻更难以解决经济以及育儿方面的冲突。
年轻一辈的夫妻对离婚一事往往不如老一辈人拥有那么多顾虑。(互联网示意图)
离婚的三大因素
报告也进一步指出,教育、年龄以及再婚是本地夫妻离婚的三大因素。
一、教育
教育程度越低,夫妻离婚的比率越高。
以2001年结婚,且持有中学或以下学历的男女来说,有多达20.8%的男性和20.6%的女性在婚后的十年内离婚。
相对的,2001年结婚,持有大学学历的男女中,只有8.4%的男性和8.6%的女性在婚后十年内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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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社区服务副执行主任林孔怀解释,这是由于教育水平通常与收入挂钩,而抚养家庭和其他经济问题通常会为婚姻带来压力。
“当收入和化解冲突的能力不足时,这些夫妻相对其他收入较宽裕的家庭更容易陷入困境……”
二、再婚
再婚者离婚的比率相对首次结婚者来得更高。 例如,在2001年结婚的夫妻之中,有21.3%的再婚者在15年内离婚,较第一次结婚夫妻的18.2%来得更高。
这是由于再婚者往往会把上一段婚姻的“错误”继续带入现在的婚姻。
新加坡关怀机构首席服务官Agnes Chia指出,这类夫妇再婚后,往往维持同样的沟通方式和行为模式,但这些恰恰也是造成他们上一段婚姻失败的原因。
她强调,唯有让他们接受一些辅导改变沟通方式,才有可能避免另一段失败的婚姻。
三、年龄
越年轻结婚的男性越有可能离婚。
以2011年结婚的20岁至24岁男性为例,他们之中有14.3%在婚姻不满五年的情况下离婚。
这个数据远高于25岁至29岁男性(5.7%)、30岁至34岁男性(5.2%)、35岁至39岁男性(5.9%)以及40岁以上男性(7.4%)。
飞跃社区服务副执行主任林孔怀解释,20岁至24岁结婚的男性较难取得经济稳定,同时不够成熟,以及相对不愿意承担抚养家庭的责任,导致他们相较其他年龄层更有可能离婚。
政府考虑推行“和睦离婚”
比较鲜为人知的是,在新加坡的现有婚姻法律框架内,所谓的“和平分手”或“好聚好散”是不太可能存在的。
目前,本地夫妻必须以下列的其中一项理由来申请离婚,才能获准解除婚姻关系:
配偶通奸;
配偶行为不可理喻;
抛弃配偶;
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分居三年;
双方未达成共识,但已分居四年。
也就是说,感情淡了、性格不合、因了解而分开这类比较温和的理由并不能直接作为离婚理由。走上离婚一途,就势必得指证对方犯错,或至少分居三年。
同时,离婚过程中必须有一方是提出离婚的原告,另一方则作为被告。
由于必须举证对方出现某项过失,甚至对簿公堂互揭疮疤,这种诉请离婚的方式往往可能进一步加深双方怨怼,致使两人无法针对小孩及未来等问题达成共识。
在现行制度下,离婚夫妻好聚好散有相当难度。(互联网示意图)
为此,我国政府有意就未来是否实行“和睦离婚”(amicable divorce)一事征求公众意见。
在“和睦离婚”的模式下,已达成离婚共识的夫妻将能以更和睦的方式申办离婚,夫妻将不再须要以一人原告、一人被告的方式诉请离婚,也无须透过指证上文提到的五项过失或理由来申请解除婚姻。
换句话说就是: “只要双方谈好就好。”
在“和睦离婚”模式下,夫妻若能“和平分手”,双方对彼此的怨恨就能少一下,也能更专注在共同承担离婚后的育儿责任。
让离婚不再那么痛,不让小孩在父母婚姻破裂后受到进一步伤害,是这套“和睦离婚”模式最终欲达到的目的。
“和睦离婚”能够避免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关系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孩子受伤害。(海峡时报示意图)
目前,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日本都已存在“和睦离婚”的措施,允许双方在达成共识后提出离婚的程序。
以马来西亚的民事婚姻为例,自1976年起,夫妻只要就离婚达成共识就可提出申请,无须证明婚姻破裂。
不过,新加坡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也强调,有意探讨“和睦离婚”措施并非是在让离婚变得更“容易”或削弱婚姻制度。
相反的,当局还是会保留须结婚至少三年才能提离婚、离婚申请需三个月才能敲定等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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