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IS:宪法“监护者”·元首有权解散国会
(八打灵再也8日讯)大马高级伊斯兰国际研究院(IAIS)副首席执行员莫哈末阿占教授表示,尽管国家元首按照首相的建议行事,不过国家元首是联邦宪法的“监护者”,宪法也赋予陛下大权,包括有权决定国会解散与否或颁布紧急法令,以确保国家稳定与安全。
他在马来文《每日新闻》专栏撰文说,国家元首制度对人民非常重要,因为备受尊敬,且在稳定政治、经济及社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这项制度不只是仪式或盖章的表现,而是根据宪法领导马来西亚联邦的最高制度。
他提到,根据联邦宪法第32(1)条文,国家元首是为国家首脑,其地位在联邦所有人之上以及不可在任何法院面对任何诉讼,除了第十五章所述的特别法院。
他说,里德委员会报告(Laporan Suruhanjaya Reid )中提到宪法的监护人、陛下权利的保护者、捍卫伊斯兰教、马来文、马来人特权和非马来人的公民权,证明了国家元首制度和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存在是作为宪法的额外稽查员。
依首相建议行使权力
“马来西亚继承了英国西敏寺制度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度,国家元首在行使权力必须听从首相的意见。
“宪法没有赋予陛下随心所欲履行职务的权力,而是根据首相的建议采取行动,除了联邦宪法中提到的事项除外。”
他说,国家元首是国家代表,但不是行政机关首脑。行政权须依据联邦宪法第39条附件二的规定,但陛下可以以自己的判断力任命首相领导内阁。
“但在委任首相时,国家元首必须确保受委者获得大多数国会议员的支持。委任后,陛下要在首相的建议下,委任内阁,不论是上议员还是国会议员。”
他提到,根据联邦宪法第43(4)条文,首相如果失去了国会议员大多数的信任,就应卸下内阁职务,除非最高元首同意首相的要求解散国会。当首相没有获得多数国会议员的支持,也不想辞职,国会会议可以进行不信任投票。
无权开除首相
莫哈末阿占说,只要投票显示首相不再获得多数国会议员的支持,他就应辞职并建议国家元首解散国会。但是国会解散与否,陛下可以酌情决定。
“国家元首无权开除首相,但是首相有权开除内阁部长,他可以借由发出信函通知陛下,但无需陛下的同意。这可以参考拿督斯里安华对抗首相[1995] 5 MLJ 193的案例。
“同样的,首相辞职后,他的整个内阁也将解散。这是因为首相是内阁首脑,而内阁被国家元首委任是要为陛下提供意见。内阁集体对国会负责。”
他指出,国家元首在解散国会方面具有自由裁量权。即使首相提出建议,陛下也有权不遵循。许可与否,国家元首有绝对权。
“履行职务时,国家元首必须不时召集国会开会,并应确保国会会议距离上届会议不超过6个月。陛下被赋予一项大权是他有权延迟或解散国会。
有权颁紧急状态
“国家元首也有绝对权力颁布紧急状态(Darurat)。联邦宪法第150条提到,安全、人民经济生活和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国家元首可以颁布紧急状态,但是,有关颁布不一定要按照首相的建议,陛下可以拒绝他。”
他表示,国家元首也是联邦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即马来西亚武装部队结构中的最高职位。因此,作为国家元首,陛下在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符合联邦宪法上起着重要作用。陛下作为审查者和平衡者,好让行政、立法和司法的领导人公平且负责地履行职责,为人民谋福。
“没有偏见,国家元首可以行使酌处权暂停国会和颁布紧急状态,以确保安全、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受到维护。这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利益和福祉。”
文章来源 : 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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