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月19日 星期五

新加坡:成立信托公司及申领信托牌照

新加坡完善的金融体制是众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近年来致力于向新加坡金管局申请金融牌照的重要原因。

新加坡:成立信托公司及申领信托牌照

一、新加坡信托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机构

新加坡信托依据《新加坡受托人法案》(Trustees Act, TA),由新加坡法律部管理。另外,新加坡还颁布了《信托公司法》(Trust Company Act, TCA),以规范受托人(信托服务公司)。

受托人由新加坡金管局MAS直接监管,信托牌照由MAS直接颁发。

二、谁需要申请信托牌照

根据信托公司法,从事以下业务的人士或公司需要申领信托牌照,除非被豁免:

(a)提供与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设立有关的服务;

(b)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

(c)安排人选担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或提供与明示信托有关的信托管理服务。

三、准入标准

1、公司法律实体要求

信托业务牌照只会发给以下公司:

(a)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新加坡公司;或

(b)在新加坡从事业务的外国公司(信托业务申请人需要设立一个在新加坡的实体机构)。

2、资本及适用的财务要求

只有当申请人的实缴资本或合格资产(视情况而定)至少需 25万新元,才会获发信托业务执照。在持续此基础之上,公司应保持所要求的资产净值或合格资产,以及与公司信托有任务的风险水平相称的专业责任保险。

3、常驻经理

该规例第8条规定持牌信托公司至少须有两名常驻经理。

常驻经理都需具备可接受的高等学历或专业资格。至少一名常驻经理需至少有5年相关工作经验。其他常驻经理需至少有3年相关工作经验。

4、能力和完整性

此外,申请人亦须符合下列规定:

(a)具备开展信托服务所需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和

(b)使MAS确信它将有效率、诚实和公平地履行其职责。

5、MAS在评估信托业务牌照申请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股东、常驻经理和董事是否具有适当的专业资质;

申请人及其母公司或主要股东是否具有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具备符合《信托公司条例》(TCR)的基础财务要求和专业责任保险要求的能力;

申请人的内部合规体系和申请流程是否健全;

商业模式/计划,风险预估和管控。

四、专业责任保险(PII)

条例第14条规定持牌信托公司须拥有足够的独立非混合专业责任保险。

专业责任保险需涵盖因疏忽履行持牌信托公司的职责而引致的所有责任,并须与其业务的风险程度相称。

符合以下情况,MAS将认为专业责任保险是足够的:

(a) 年度专业责任保险至少

(i)100万新元,或

(ii)信托业务营业额的2.5倍(上一年的营业额或,对于新业务,第一年预估营业额)

以较高者为准,并且

(b)免赔额为

(i)10,000新元,年度专业责任保险的年保费为1百万新元,或

(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超过信托业务营业额的3%。

MAS承认各持牌信托公司的风险可能不同,而持牌信托公司的专业责任保险(PII)金额亦会相应变动。MAS也可能考虑其他可供选择的PII形式,只要申请人认为该等PII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须满足每种类型的PII所规定的条件。

五、责任书

申请人需向其母公司索取一份责任书(以MAS指定的格式),除非申请人没有母公司。

六、申请处理的时间

MAS预计,如果业务模式很简单,申请人完全符合相关要求,申请资料完整而清晰,需要4个月不到的时间来审查和处理申请;对于更复杂的情况,如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MAS将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审查。

七、持牌信托公司需缴纳多少政府年费

4,000新币/年

八、信托营业执照有效期

信托营业执照有效期至:

持证人停止从事信托业务,执照被MAS注销。

该牌照由MAS根据《信托公司法》第10(2)条撤销或暂时吊销。

该牌照根据《信托公司法》第10(1)条失效。

凡持有信托业务执照从事信托业务的实体均列入《金融机构名单》,相应的,停止持有执照的实体都将从金融机构目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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