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荣 屈文生|新加坡商品交易法
王春荣译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
屈文生审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加坡商品交易法最初颁布于1992年,经2009年修订,旨在监管特定种类商品交易及其相关事项。
该法对审计师、企业发展局、清算所、商品、商品经纪人、商品经纪人代表、商品远期合同、商品期货合同、商品市场、商品池操作员、商品交易顾问、杠杆商品交易等专有名词作了释义。
该法规定了企业发展局批注商品市场的权力。法人团体可向企业发展局申请获批为商品市场,企业发展局可依据该法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书面给予批准。但若法人团体停止以商品市场的形式经营或正在清盘或有损公众利益的,企业发展局可撤销任何依该法准予的批准。
该法规定,除依法获批的法人团体外,任何人不得建立、维护或提供任何商品市场的结算所。企业发展局有权依法批准清算所。任何人对企业发展局所作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作出30天内向部长提出上诉。商品市场和清算所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法明确了商品经纪人的牌照及其他人员的牌照的相关规定。商品经纪人只有依据该法获得商品经纪人的牌照且按照相关商业规定和管理进行交易才能以商品经纪人身份从事业务。商品经纪人代表、商品交易顾问或其代表、商品池操作员或其代表亦是如此。另外,企业发展局可依法准予或续期牌照,但须受企业发展局认为适当的条件或限制的规限。若申请人违法该法订明的某些规定,企业发展局还可依法拒绝准予或续期牌照。再者,经部长批准,企业发展局可以制定与牌照相关的条例,如订明就该等牌照须向企业发展局缴付的费用、施加企业发展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建立和维护持牌人的登记册等规定。
依据该法,任何人在申请或续期牌照时,明知而故意在要项上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的,即属犯罪。企业发展局可依法在某些情况下撤销牌照,如持牌人没有有效、诚实或公平地履行其职责或违反任何适用于牌照的条件或限制等。此外,企业发展局可就有关持牌人犯有或已犯有任何不当行为,或不再继续是持牌适当人选的任何指控进行调查。任何人对企业发展局作出撤销牌照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向部长提出上诉,但部长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本法令旨在监管特定种类商品交易及其相关事项。
新加坡商品交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品市场与清算所
第三章 牌照
第四章 账目和审计
第五章 商品交易业务行为
第六章 企业发展局的职权
第七章 犯罪
第八章 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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