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房产证只写了妻子一个人名字,离婚时竟判给丈夫84%!?
都说新加坡的《妇女宪章》是新加坡女性的保护伞,那么在新加坡如果有婚姻财产纠葛,法官一定会保护女性的权益吗?
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这套房子虽然写在老婆名下,但是一直是老公在还贷款,老婆最后可以分到房产的50%吗?
答案是不一定呦!
法律专栏
本期辣妈法律专栏,就给大家带来了几例新加坡离婚案的判罚,让我们实际看一看,新加坡的法官是怎么认定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和价值的。
几周前,我出席了一个有关新加坡法律最新动向的座谈会。当时,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律系的陈汉吾教授提到了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 《Chan Yuen Lan v See Fong Mun [2014] SGCA 36》。
案子的两名主角是一对八十多岁的高龄老夫妻。大约在1983年的时候,这对夫妻与他们的长子商议后决定以新币一百七十八万元买下一栋别墅。目前,这栋别墅的市值已经超过两千万了。
1980年代的新加坡
当时,夫妻俩和他们的长子一致决定仅以老妇人(即是该案的原告)的名义单独买下豪宅。那时,老妇人把她一生的积蓄约二十五万元给了丈夫去购买豪宅。另外,老翁也用妻子的名义向银行借了四十万元的房屋贷款。其实这对夫妻在婚后不久就已经貌合神离了,老翁后来有了外遇,至今还和情妇同居。
尽管如此,这对老夫妻始终没有办离婚手续。最终,上诉院判老妇人虽然是房子唯一的注册业主,实际上她是代丈夫托管他在该房子所持的拥有权。上诉院同意老翁的说法,虽然当时房子仅以老妇人的名义购买,但老翁根本就没有把豪宅送给妻子的意思。
同时,那四十万的房屋贷款以及购买房子的余款也都是老翁支付的。因此,在法律上,老翁持有该房子84.17%的拥有权,实则是一种归复信托 (resulting trust)置放在妻子的名下,而其余的15.83%则是老妇人所有的。
最近,另一场类似以上《Chan Yuen Lan》一案的官司也在高庭掀开了序幕。一名柯姓的修车厂老板坚称是一栋公寓的屋主而把情妇告上法庭讨回公寓。
男方声称他不过是把公寓让给情妇去托管而不是当成礼物相赠。他还说:“她(指情妇)不是我老婆,这么贵重的礼物,连我老婆都没有。”等言语。
针对以上这两宗事件
陈汉吾教授在座谈会上透露了他的一位澳洲学者朋友曾经感慨地说身为女人真吃亏。一方面,如果对方是妻子的话,丈夫就会声称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因此根本不可能会拱手把置业让给对方。
另一方面,为人情妇者也得不到房子。因为男方就会说对方不是老婆。即使是老婆都没有受到如此厚待等类的话,女方最后总是吃亏的那一方。想起来,有时候做女人也真是冤。
不过,新加坡有几项法律就是特别保护妇女的。《妇女宪章》353 章 (Women’s Charter, Cap. 353,简称“WC”)以及《继承(家庭条文)法》138 章(Inheritance(Family Provision)Act, Cap. 138,简称“IFPA”)就是这方面的两条主要法律。
譬如说,有关重婚的条文(WC 的第 4 和 6 条文)、家庭暴力保护令(WC的第 65 和 66 条文)、赡养费(WC 的第 69 和 113 条文)等等,都是保护妇女的安危和福利的条例。
另外,假设男方不幸早逝的话,遗孀以及他们子女的生计又将如何是好呢?
她们是可以通过IFPA的第3条文向法院申请从死者的遗产中拨出适当的资源作为维持遗孀与子女生活的用途。这个条例尤其是针对那些没有立遗嘱的死者,或者是立了遗嘱却没有给遗孀或子女作任何适当安排的家庭所提供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见,《妇女宪章》以及《继承(家庭条文)法》是妇女们的护身符。
以上文章内容来源《萧遥法外|普法栏目》
作者是新加坡正气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律师萧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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