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新加坡危化品、农药等产品有害物质规定
2022年2月7日,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EA)根据该国《环境保护和管理法(1999年)》(EPMA 1999)和《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害物质)条例》(EPM(HS)条例)对五种有害物质进行管制,分别是杀草强、得克隆、异菌脲、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紫外线吸收剂UV-3282。
一、具体内容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认为,这五种物质会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和影响,对其管制是为了履行新加坡对《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义务。
1、生效时间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提议在2022年4月前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对这五种有害物质实施监控和管制。届时,这五种化学品和含有这些化学品的产品的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制造商和分销商)将被要求对这些化学品的进口、出口、销售、储存或使用申请有害物质许可证/许可。新加坡正提议修订有关五种化学品控制的两项立法,并且这些提案将于2023年3月生效。
2、五种有害物质及潜在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1999年)》附表二的第一部分不会对这五种化学品中的任何一种制订排除条款。
二、海关提醒
为此,海关提醒相关危化品和农药生产企业、出口商以及相关行业:
一是应密切关注新加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其他相关信息,调查产品中上述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提前做好应对。
二是加强产品自检自控,从原料把关、工艺设计、成品检测等方面确保产品安全。
三是寻求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支撑,尝试开展新品研发,并在出口前取得必要的许可证书,避免出口货物境外通关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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