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新加坡商标被撤销案(汇诚伙伴)
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1年4月13日
国家:新加坡
诉争事项:商标撤销
诉争商标双方信息:
法律依据
撤销理由
01《商标条例》第22(1)(a)和22(1)(b)条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may be revoked on any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a) that, within the period of 5 years following the date of comple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 it has not been put to genuine use in the course of trade in Singapore, by the proprietor or with his consent, in relation to the goods or services for which it is registered, and there are no proper reasons for non-use;
(b) that such use has been suspended for an uninterrupted period of 5 years, and there are no proper reasons for non use.
商标注册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被撤销:
(a) 在注册程序完成之日后的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未在新加坡对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使用,且无正当不使用理由;
(b) 连续5年未使用,且无正当不使用理由。即,基于连续五年不使用提出的撤销。
裁定结果
本案撤销申请人欧洲百度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的撤销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条例》第22(1)(a)和22(1)(b)条的规定,相关日期为:
《商标条例》第22(1)(a)条规定的5年期限为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即2011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
《商标条例》第22(1)(b)条规定的5年期限为从收到撤销申请之日的前5年内,即2013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
注册处认为,依据新加坡商标法律,针对撤销不使用的审理,以下原则是明确的:
01商标权利人承担举证义务,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有在真实使用;
02商标注册后需要通过真实使用来发挥其功能,如未投入使用,可视为对资源的浪费,是不被认可的行为;
03《商标条例》第22(1)(a)条的关键问题是商标是否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有真实使用,这里的真实使用是指是否能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04仅为维持商标权利而象征性地使用商标或仅由商标权利人内部使用的情形,不属于商标的真实使用;
05没有规则限定最低限度的使用不能构成真正的使用,每个案子需独立对待和考察其实际情况。
《商标条例》第22(2)条则规定:商标的使用应当不改变商标注册样式使用,在新加坡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在产品本身,针对仅用于出口目的的产品,则可使用在产品标签或包装材料上。
商标权利人除了提供了其注册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之外,还提供了其他诸如百度贴吧、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百度地图、百度新闻等标志的使用证据,而依据商标条例第22(2)条的规定,只有注册商标baidu百度的使用证据符合要求。
权利人披露自身其子公司百度(香港)有限公司与新加坡A*STAR信息通信研究所(I²R)专门成立了Baidu-I²R研究中心(BIRC),负责承担与注册商标注册服务相关的研发设施和合作项目,专注于东南亚语言资源、自然语言处理、信息检索和信息提取、语音信息处理和多媒体处理等方面的研究;同时A*STAR I²R还与新加坡主要的信息通信技术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合作,建立研究和商业化中心(Reach@I²R),旨在培育技术创新的联合实验室,包括BIRC。权利人提供具体的证据来展示各项合作情况,具体有:
01A*STAR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了一份名为《BIRC将首个扬声器验证技术引入具有内置声纹功能的智能手机》的媒体稿;
022012年2月23日签署的合作联合实验室协议副本;
032012年7月26日BIRC开幕式的背景和开幕式的牌匾,注册商标与A*STAR标志一起清晰可见;且BIRC入口处的标志牌清楚显示注册商标;
04在2012年BIRC开幕式上采访了I²R代理执行董事Tan Geok Leng博士,注册商标清晰可见;
052012年7月26日,《亚洲研究新闻》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Baidu-I²R研究中心》的文章(“亚洲研究新闻杂志文章”),注册商标清晰可见;
06《亚洲科学家杂志》2012年7月26日题为《百度与A*STAR在新加坡设立人类语言技术中心》的文章(“亚洲科学家杂志文章”),注册商标清晰可见;
07A*STAR向商标权利人开具的两份发票,金额分别为:1080000新加坡元(2014年3月3日)和1332067新加坡元(2016年3月4日);
08Reach@I²R目录图片,再次显示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占用单元#08-12,中心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开放);
09一篇题为《改变新加坡信息通信的面貌》的文章,日期为2014年5月6日(根据网址,该文章可能出现在A*STAR网站上);
10一篇在《今日亚洲》发表的名为《A*STAR‘S I²R揭开REACH@I²R面纱,将促进与行业的深度融合》的文章,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
11一篇在《EET Asia》发布的题为《A*STAR I²R启动ICT合作计划》的文章,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
注册处在考虑上述证据时,认为上述研究和开发活动完全属于第42类,然而并未发现任何与第38类服务相关的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因此综合判断38类未投入实际使用,裁定撤销第38类已注册服务项目。
案例启示
01新加坡撤销案件同中国,需要商标注册人举证使用证据,若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则会被成功撤销;撤销申请人则只需要提出撤销申请即可。
02新加坡对于商标真实使用的判定较为宽松,不要求一定需要将商标传达给商品/服务的最终用户/最终消费者,且在宣传材料等上使用商标大概率能被判定为真实使用。
03新加坡商标撤销程序同异议程序较为相近,程序中的任一重要节点未继续则直接判输。具体法律流程整理总结如下:
①提出撤销:撤销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注册满5年后可基于连续5年不使用提出撤销申请;
②撤销答辩: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2个月内(或请求延长的期限4个月内)提交抗辩书,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放弃商标注册;
③调解:自提交答辩之日起,程序暂停,双方可协商或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申请调解;
④程序恢复: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程序恢复,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设定证据提交期限;
⑤提交证据:商标注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
⑥预审、听证: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参加预审、听证会;
⑦裁定:根据双方的书面文件和证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做出裁定;
⑧裁定上诉:若对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日起28天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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