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基金的新选择—在新加坡设立VCC
背景信息
除了卢森堡、爱尔兰、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等之外的一个基金设立热门地——新加坡,在2018年之前,并没有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无论是在灵活性还是应用多样性,都远不及开曼群岛,这也使得很多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设在离岸。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联合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发布声明,宣布推出“可变动资本公司”(VCC)框架。VCC框架推出之后,新加坡有了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VCC架构解决并消除了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海外投资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时间效率的同时,也为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册和营运提供更大的灵活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将对新加坡VCC的特点、与开曼SPC的比较以及新加坡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分析。
什么是可变动资本公司?
可变动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简称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构。简单来说,一间可变动资本公司类似于一个自由流动的资金池,投资者将资产注入池中,再交由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以达到基金投资的目的。相较于新加坡传统的基金结构,VCC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它既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公司制基金设立,也可以作为一个拥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基金”设立,这些子基金可具有不同的投资目标、投资者、资产和负债,使得VCC架构更具灵活性。
VCC的特点和优势
➢可设立为单体公司基金,也可以注册为包含多个子基金的伞形基金结构,在后者情形下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
➢可同时发行封闭式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对冲基金);
➢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且无需公开股东名册;
➢允许现有新加坡境外的公司制基金可以转移至新加坡并注册为VCC;
➢VCC激励计划,最高补助15万新元;
➢可享受基金税务豁免政策。
新加坡VCC与开曼SPC之比较
VCC的法律框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结构。但相较于SPC结构,VCC属于新加坡在岸基金的实质经营模式。我们在此将两地伞形基金组建及注册要求进行对比。
VCC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针对基金的免税计划主要包括: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the SITA)、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Company)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SITA)和特级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S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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